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失效
转让本身就违法,合同当然也不合法,自然无效
你难道看不出来他们是在回故意倒腾土地吗,想利用答土地发财是不可能的,我看只罚款有点太轻了,应该把公司主管关进监狱才合适。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政府依法批准的,除了能批准政府还能依法收回。你弄个什么转让把使用权给了别人,政府那些管批准和管收回的工作人员岂能让你,这不是抢我们的饭碗吗,我们的活你干了,我们干嘛,光等着下岗,整,怎么也得整好几年的工资,下岗就下岗
② 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吗
【问题】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某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某企业随后到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某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为民事合同?
2.某企业与某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三个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但国家与用地者在出让过程中表现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行政主体在合同的订立或执行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通过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的是行政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出修改、中止或撤销已经订立的合同,以便于符合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的要求,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没有这种权利。
(2)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无权出让。但由于以往土地市场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对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缺乏有效措施,导致了一些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出让呈现无序状态,开发区管委会擅自出让土地的情况较为严重,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3)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对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认定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认定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解释》明确将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无效处理,对今后土地出让行为给予有效规范。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开发区管委会遗留下的为数不少的出让土地问题,仍采取一定的补救手段,即在起诉前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为防止追认手段的滥用,有效规范今后的土地出让行为,对追认的范围限定在《解释》实施之前的情况,《解释》实施以后,开发区管委会再行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律按照无效处理。
③ 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时,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马颖秋律师解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版十条的相关规定,以权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④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成立和失效的条件的是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专土地使用者属。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⑤ 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专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没有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还不是合同,任何人不要投机物权法达到违规违法使用土地的目的
⑥ 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未领取权属证书,没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版》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权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⑦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写使用期限有效吗
必须要有使用期限的,否则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建议联系转租方,重新拟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