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① 海南省个人买卖土地应缴什么税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
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 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② 请问海南省的集体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吗
集体土地不允许自由买卖。在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就属于集体所回有。我们所谓的答买卖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买卖。在进行土地使用权买卖或者交易时,要经过全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否则的话,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或交易。全国都这么规定的,海南也不例外。请您先与村集体沟通,取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希望这个回答能帮助你
③ 我家在,海南省东方市东河镇东新村,有一块四五亩地,想卖掉,要去哪里办手续,才不犯法
我家在海南省东方市和镇东新村,有一块55亩地,小麦店要去哪里办手续?首先必须得到国土局名字,那个镇上的申请报告
④ 海南为什么暂停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
10月27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向媒体证实,该省已暂停办理土地二级市场转专让交易有关用地手续,属旨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海南省各市县政府将对土地交易、炒卖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私下交易、变相交易等违法违规交易土地、炒卖土地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通知称,在暂停办理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用地手续期间,若有人触碰“红线”违规办理,将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⑤ 海南省海口市建设用地转为商业用地一亩多少钱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应当按地价评估机构根据商业用地的评估地价缴纳百分之四十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具体价格,请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评估机构咨询。
⑥ 海南省农垦农业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有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并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⑦ 海南将严格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监管了吗
海南省出台《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和《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海南将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将设定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用地效益指标作为土地供应的门槛,并约定履约要求和土地退出机制,倒逼企业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
对于以出让方式向六类产业园区管理范围内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六类产业园区外的“十二个重点产业”项目供应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都要求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根据《指标》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准入标准和供应后监管内容。《准入协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产业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与受让人签订,由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准入协议》同时对产业项目的用地转让和股权变更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坚决遏制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⑧ 海南省文昌市土地转让是怎么弄才有法律责任
你应该是想问土地转让的合法流程和办理的手续吧。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就包括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只有合法的进行土地流转,农户和经济体的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转出让方向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二轮承包合同书正本和复印件,由村服务站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报送。
2、土地流转受让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资信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批文)的正本和复印件。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二)资质审核
1、对出让方土地情况审核由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进行初审,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复审。
2、对同一受让方流转规模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其资质和项目(环保)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县级服务中心对500亩以上流转规模受让方准入资质条件进行复审。
(三)价格评估
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规模面积5 0 0亩以上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组织人员进行价格评估。
(四)信息发布
县、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
(五)签订合同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收到初审合格或复审合格的意见后,及时组织受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有偿的签定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六)鉴证归档
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⑨ 海南国有土地转让权征收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一、办理材料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减免范围: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四)、减征范围,对于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在法定基础上减半征收,但必须提供作为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材料或文件(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在签订或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天内缴纳契税。
六)、申报材料: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2、居民身份证;3、房产证;4、土地使用权证;5、购房发票;6、房改部门批准文件;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9、银行对账单;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营业执照副本;12、确权通知书;13、停缓建工程买卖协议;14、企业法人身份证;15、法院裁定书;16、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17、拍卖成交确认书;18、拍卖合同;19、建筑安装工程合同;20、工程结算表;21、评估报告;22、收付款凭证;23、银行进帐单;24、银行转账单;25、产权变更通知书;(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6、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27、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税率为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⑩ 我老爸在海南工作了30多年,在2002年的时候在镇政府下购买了一块400平的商业用地,有地土地证。
土地证上面写的是商业用地?使用期限是四十年?土地证的名字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是不管法院和政府怎么判,起诉土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