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所有权继承
⑴ 农村土地可以继承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农村,农民有两个重要的财富,一个是承包地,另一个是宅基地。很多人都在问,农村土地能不能继承,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上文我们就提到了,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是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也不存在继承一说。不过,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那就不一样了。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而宅基地和房屋是不能分离的,所以继承人继承了房屋,也就获得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过,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比较特殊,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如果继承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在集体已有另一处宅基地了,那么,继承的房屋是不能翻建、重建的,待房屋不可居住后, 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关于农村土地的继承问题你了解了吗?有任何关于土地相关疑问,欢迎留言沟通!
⑵ 土地所有权继承归属..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集体的,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继承所有权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承包权不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非财产权。这里所说"的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并不是说继承人继承承包权。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承包权不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非财产权。这里所说"的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并不是说继承人继承承包权。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是没办法继承的,但你父亲去世之后,你哥哥只是依法继续承包,这与法律规定并不相违背.也不存在你们有继承权的问题,当然你们如果户口仍然未迁出,则依法应享有共同的承包权
⑶ 农民关于耕地的继承问题
农村的土地是不能继承的: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任何人不能继承版;
2,在土地权的承包期限内,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设等);
3,承包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二,农村土地流转:
1,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2,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3,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⑷ 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并不产生继承问题,而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由于其一般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当然,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又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优先承包被继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才开始继承。
前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续承包,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如果不允许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续承包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承包。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林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⑸ 农村耕地继承问题
这个我认为是来有问题的,承包人死自亡的,在土地承包权剩余期限内,其他子女应当均等共同继承土地,继承土地与否不受谁持有土地合同的限制,土地可以归一人继承,但是要给予其他继承人足额经济补偿.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这条可以看出,非农户口是不能承包土地的;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是这条有规定了收益的问题。
现在的关键是:该地是否依然算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算的话,你叔叔是无法继承的,但是继承法又没有列明孙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你们也无法进行法定继承。
如果要闹,最后土地多半就会被村委会收回去(这是肯定的),都是一家人,我看还是算了吧
⑹ 农业耕地有没有关于继承的法规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生前拥有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必须是该公民的版个人的、合法的权财产。
而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这个“农村的土地”中就包括了宅基地,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该宅基地可以有本村农业户籍的合法继承人和村委会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地或者外村户籍继承人,没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但地上的房屋因为是村民自行修建,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修建房屋的村民。所以该宅基地上面的住房可以依法办理继承手续。
如果是城市土地,父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子女在继承完毕住房产权后,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
办理继承,如果有遗嘱指定继承人,就要按照遗嘱继承。
无遗嘱前提,要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均分配继承。
⑺ 关于耕地使用权的继承法律问题
土地给大儿子在使用,土地的租金也是大儿子在交。
这个表明双方对大儿子的使用没有异议,在合同期限内由大儿子使用。
该使用权应当属于老人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小儿子有潜在的使用权。合同期满以后,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话,按规定,二儿子都有权利继承。在这里没有看到老人的配偶,如果有的话,她也有权利继承应得的份。
从目前来看,老人过世后未完的期限应当为他的第一继承人所继承,期满后,他的继承人对于该土地有优先承租权。
⑻ 农村土地确权后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革命的成功就是因为土地,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都分到了土地,才有了后来的社会发展。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制,那么关于这一制度的许多具体内容又知道多少呢?下面是为大家找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后继承权是如何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承包制的方式,而且承包的期限是30年,到期则会将土地归纳为集体所有进而从新分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承包期限内,一旦发生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是不会发生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由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农村土地不存在继承问题,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只是说国家把土地租借给百姓经营,在以前是要交税的,但后来改革以后不用在上交税粮了。总而言之,土地是国家承包给百姓使用,承包期到了国家是有权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