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围海造田土地所有权
A. 土地改革前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什么变化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废除封建土地专所有制,实行农民属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B. 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演变
所有权就是两种形式,公有和私有
在原始社会,土地是集体公有制
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隶社会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会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国后,经过土改,土地变成农民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C.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 、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载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D.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的土地法是什么名称
美国土地管理基本情况
集中、垂直的土地管理体制。强调土地的社会职能和利益高于一切,实现土地资产的可持续利用,是美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宗旨和主要目标所在。为强化土地管理职能,1946年,在原国家土地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隶属内务部,现有雇员1200人(全部为公务员序列),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机构,共有(包含联邦、州、县、市四级在内)13个区域性办公室、58个地区性办公室、143个资源区办公室,地方政府无专门土地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对城乡土地的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除直接管理联邦政府拥有的土地外,统一管理全国的森林、河流、沼泽、珍稀动物、自然保护区和地表以下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对各州和私人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指导、协调和规范;规范全国土地交易行为。199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在美国这部最具权威的土地管理大法中,对土地管理的地位和职责,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
公私兼有的多元化土地所有制。全美国土面积936.48万平方公里,其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1%,联邦及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占47%,印第安人保留地占2%。联邦政府的土地,主要包括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确实需要,也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在联邦政府拥有的308.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中,也存在多元化的所有形式,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控制60%,国家森林局控制24%,国防部、垦荒局、国家公园局、水电资源局等部门控制剩下的16%;土地权属纠纷由法院解决,政府不担任调解仲裁角色。
形散而神不散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严格说来,美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州一般也没有具体详细的土地利用规划;也不强求各级政府必须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约束引导、影响地方的土地利用及规划管理。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核心与实质在于:宏观控制、科学开发、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全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国家安全。各州、县、市、乡有关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内容常包含、融汇在各地制定的交通、海洋污染资源保护等规划及土地利用方针或规划政策之中,可以说是形散而神不散。还应该说明的是,土地利用方针或规划都是自下而上、在公众参与下完成的。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是从基层的社区、市做起,农级向上归并,
一般只到县一级。公民有权决定是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主要通过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让专家学者、社区民众提意见,一般要经过半数以上民众讨论同意,方可进行。
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的农地保护制度。美国的农地保护始于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西部荒漠化的日趋严重,美国政府进一步重视对农地的保护。1981年美国政府制定了《农地保护政策法》,并据此将全国的农地划分为四大类,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①基本农地:最适于生产粮食、饲草、纤维和油料作物的土地,总面积1.588亿公顷,禁止改变用途;②特种农地:生产特定的高价值粮食、纤维和特种作物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③州重要农地:各州的一些不具基本农地条件而又重要的农地,可有条件改变用途;④地方重要农地:有很好的利用和环境效益,并被鼓励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的其他土地,可以或有条件改变用途。从1983年至1994年,各州、县、市完成了对农地的划分。农场主
在与政府签定协议保证农地农用后,可获得政府减免税费等一些优惠待遇和政策。
此外,美国还采取推行建立植被、防护林、草地等生态保护缓冲带的做法,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环境,防止了水土流失。
依法、自由、开放的地产交易市场。美国的地产市场十分发达,制度健全,所有的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出租和抵押。土地无论公私,在交易中地位、利益平等。私有土地之间买卖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事,手续十分简单,在双方自愿签定协议之后,只需向政府缴足规定的税金,进行注册登记即可。为吸引外资,美国政策允许外国人也可以到美国购买土地。政府可以向民间征购土地,但须经规划许可且出于公众利益,须进行地价评估。若土地所有者不接受评估价格,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政府不予干涉。
立足存量、完善功能的老市区改造。美国的老市区改造始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70年代,所有大城市都进行了老城市区重建,使老城具有现代大都市的设施和功能。洛杉矶市改造前,由于功能不全、设施落后、形象陈旧,到节假日市中心仿佛一座空城。经改造后,昔日的“废都”焕发青春,增添了活力,现在有更多的人愿意到市占心区居住、游憩。在大规模旧城改造初期,联邦政府采取强制推动、出台优惠政策给予鼓励支持等办法,发展到今天,各地都非常重视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控制城镇外延,自觉制订社区重建计划。美国的老市区改造有以下特点:①政府制定社区改造规划、计划,由指定部门负责实施。如洛杉矶市由社区重建局专司此事。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贯穿于老城改造的始终,如果有人反对,须经仲裁组织裁定。③政府与开发商充分合作,包括从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④广泛采取新科技手段,成本低,进度快,效率高。
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管理体制必须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美国在形成集中、统一、综合、垂直的四级管理网络之外,还用法律规定了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各自范围和职责,非常明确具体,使条与块、联邦与地方各司其职,互不扯皮、交叉,管理非常到位。相比之下,我国土地管理体制远未达到集中、统一、权威、效能的要求,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交叉、扯皮而又条块分离的现象。我国人多地少,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地产管理任重道远,加之土地管理起步迟、水平低、管理手段滞后,建立与我国国情、土管任务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制迫在眉睫。当前要以新法的深入实施和机构改革为契机,重点解决好省、市、县、乡四级管理体制问题,建立国家对省一级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县级以下以条为主的土地管理新体制,切实理顺关系,强化职能,确保管理到位。
——加快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州、县、市,自上而下都有配套健全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且不准下级与上级法律相冲突。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地产管理均有法可依、按法办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如:新《土地管理法》虽已于1999年1月1日实施且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成效,但有些条文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少需要配套的法规、规章亟待制定;某些条文过严或过宽,使管理者无所适从等。
——强化规划权威,改进编制过程。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模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不同于美国等西方国家,有自身的特点和优点,但也有明显的不足。如:土地规划没有立法故其权威性不足,往往与实际脱节,规划的制定过程基本处于封闭状态,收集资料、确定目标、分解指标缺乏科学性,下级规划经上级政府批准,其法律地位不高。各级政府对用地感兴趣,对规划无兴趣。规划工作本来是政府的事,实际上变成了部门的事。制定规划是一回事,实际用地又是一回事。
——要坚定不移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制度来保护耕地。美国虽然地多人少,但仍在十分注重在科学规划和合理使用土地的同时,划定农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用。美国已将99%的农牧场纳入保护区范围。政府还采取实行复垦保证制度、通过购买农地开发权保护耕地,成立“国家土地复垦研究中心”,国会每年拨未数百万美元作为专项经费,组织多学科专家攻关等办法,从而保证了其农业大国的地位。我国人均耕地少、总体质量差、后备资源缺乏且人口逐年增加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办法保护耕地,中发〔1997〕11号文伯和新《土地管理法》把保护耕地提高到可持续性发展高度来对待,深受全国人民拥护。我们必须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建设与保护耕地的关系,通过
采取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开发复垦与综合整理、“占一补一”等措施,确保耕地总量长期的动态平衡。
——加快土地市场的培育、规范。土地在美国,既是资源,也是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法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规则,随买随卖,市场发育十分成熟。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实现优化配置,地产得以显化,公私利益兼顾。我国的土地市场虽然发展很快,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着土地商品意识淡薄、土地市场不发达、土地交易不规范、非法交易猖獗、市场效益低等突出问题,造成了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和浪费闲置。当前,首要问题是国家要制定配套的管理法规和政策,使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章可循。同时还要建立土地有形市场,积极培育土地市场,使地产交易管理依法、规范、有序。(摘自国土资源报)
E. 1950土地改革土地所有权发生了什么变化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7.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F. 土地管理体制
一、土地管理沿革
1.早期的土地开发管理
1776年签署的《独立宣言》标志着美利坚合众国的成立。美国政府首先将东部大西洋沿岸英国殖民地和西部印第安人领地收为国有,然后逐步卖给私人。在建国初期的邦联制(1781~1788年)时代,为了让新英格兰地区的13块殖民地加入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宣布将西部的一些土地出卖或租让,以换取东部州放弃对西部土地的要求。政府还鼓励居民从东部向西部偏远地区迁移(著名的“西进运动”),以十分便宜的价格向私人出售有待开发的土地。例如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规定,凡是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只需交纳10美元手续费就可以免费获得无人居住的160英亩公共土地。只要在那里定居和开垦5年,土地就永远归其所有。先后通过《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沙漠土地法》等法律,大规模向个人出卖土地,供其垦荒。这些法律现在已不再有效。
美国西部开发以土地开发为中心,在早期西部开发过程中土地开发起到决定性作用。当时整个西部基本是处女地,每平方英里不到2人。联邦首先使西部土地国有化,由国家掌控这些土地。通过将土地拿到市场上出售、把土地作为奖励金激励企业开发、让移民自由占领土地再由政府加以确认等办法,并通过财政补贴和土地免费赠予等形式的政府补贴,使土地开发在农业、矿业、交通运输和城市发展等环节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例如为了大力促进西部铁路建设,在铁路沿线两侧划拨出10英里的土地带赠与修建该铁路的铁路公司。
2.成立土地管理总办公室
强调土地的社会职能和利益高于一切,实现土地资产的可持续利用,是美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宗旨和主要目标所在。为强化土地管理职能,1812年成立了土地管理总办公室,进行土地登记和买卖等土地管理工作。
3.成立土地管理局
19世纪到20世纪初,西部地多人少,加上早期土地政策的鼓励,边疆的开拓无一不是采取掠夺性的垦殖方式。由于管理和规划不周,大规模开垦土地、砍伐森林、过度放牧造成水土流失和地力下降。1934年5月,出现了席卷全国三分之二土地的“黑风暴”现象,大量农田被毁,农作物大幅减产。27个州的100多万英亩的表层沃土被刮走,小麦当年减产51亿公斤。面对这种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及城市化过程中优质土地的不断减少,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措施,并通过大量相关法律,例如《土壤保护和国内生产配给法》等,来保护土地的合理使用。1946年由土地管理总办公室和放牧局合并成立了土地管理局,隶属于内政部。
4.土地管理经历的阶段
从1785年美国联邦宪法之前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令开始,美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大体经历了粗放管理、协调过渡和严格依法科学管理三个阶段。
从19世纪中期的淘金热到20世纪30年代属于粗放管理阶段。开放式获得公共土地,每户免费分给160亩土地;矿产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可以免费获得矿产开采权。适于娱乐、具有历史保护意义和公共利用的土地由议会或政府圈定出来得到完整的保护。粗放管理的有利影响包括刺激资源开发,使矿产开发达到最高产量,满足了国家工业化的需求,提供了全国性的就业机会;其不利影响是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
1930~1960年属于协调过渡阶段。联邦政府认识到应将公共土地和公共资源的多用途作用作为追求目标,并采用调整的办法来协调竞争性利用,从纽约开始实行土地功能分区管理。
20世纪60年代至今属于严格依法科学管理阶段。主要是强调科学规划、有效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强调人的生活环境和野生生物保护。
二、土地管理体制
1.多元化土地所有制
美国国土面积为937.26万平方公里,其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主要分布在东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国有土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
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法律规定私人所有、联邦政府所有和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之间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所有的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联邦政府所有土地主要包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和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得任意占用。为了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兴建铁路、公路以及其他设施时,联邦政府如果确实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也要依法通过交换、购买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通讯、输电、输油等管线要经过公有土地的地上或地下,都必须向内政部土地管理局通行权处申请批准并支付租金。联邦所有的土地包括地下矿产和水资源的出卖和出租收入是联邦政府仅次于税收收入的第二大财政来源。
在联邦政府拥有的308.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中,也存在多元化的所有形式,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控制60%,国家森林局控制24%,国防部、垦荒局、国家公园局、水电资源局等部门控制16%。
2.土地权属
美国土地占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的容积率以及在容积率范围内空间设定的通过权),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
三、联邦土地资源管理
美国土地、矿产、水、森林和海洋等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人所有。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矿产、森林、水、海岸线3英里以外的海洋及其海底上的矿产等;州政府主要负责管理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矿产、水和森林等,沿海各州还管理3英里以内的海洋资源;私人土地则由土地所有者自主经营管理。从本质上来说,美国国土资源是按照所有权进行分权独立管理的。
美国联邦所有土地一般称公共土地,约占全国土地的1/3,其中90%分布在西部11个州和阿拉斯加州,而阿拉斯加州96%的土地则为联邦政府所拥有或控制,大部分禁止使用。在城市土地构成中,约30%的土地为联邦所有,其中波士顿联邦所有土地占37.5%。公共土地归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管理。
1.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任务
土地管理局的机构设置见图2-29,其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机构,共有(包含联邦、州、县、市四级在内)12个区域性办公室、58个地区性办公室、143个资源区办公室,地方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垂直的土地管理体制。共有6个国家中心,负责培训、消防管理与支持、科技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并提供商业服务。
土地管理局拥有约8900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管理分布于美国西部12个州264万英亩的土地、分布于全国范围内大约700万英亩的联邦地下矿产资源和3880万英亩国有土地范围内野火的防治工作。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大部分土地位于美国西部(含阿拉斯加州),土地类型包括草原、森林、高山、北极苔原及沙漠。资源类型包括能源、矿产、木材、牧草,野马及野驴种群数量,鱼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荒地、考古发掘地、古生物化石产地及历史遗迹,以及其他宝贵的自然遗产资源等。
2.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土地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最大的国有土地管理者,管理着广阔的自然及文化资源,肩负着如何综合开发和利用国有土地的使命,土地管理局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创造休闲、娱乐机会,宣传新的游乐场地和组织游客教育活动;
2)组织商业活动,含能源、矿产开发及木材销售活动;
3)管理与维护野马、野驴的自然保护区;
4)管理与维护古生物化石产地、考古发掘地及历史场所;
5)管理和保护鱼类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6)管理与维护交通系统,含公路、小路及桥;
7)管理与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原始景观河;
8)管理与保护珍贵、稀有植物群落;
9)管理与维护国有土地综合调查系统。
3.土地管理局国有土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当前土地管理局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目标是支撑国有土地的健康、多样、多产开发与利用,满足当代及子孙后代对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需求。其指导原则包括:
1)对自然资源进行多目标利用与长期价值管理,承认已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将随时间的推移而存在地区差异;
2)承认国有土地在提供开阔空间及保护文化、自然遗产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3)以顾客为中心,对顾客需求做出快速反应,或者满足他们的需求,或者向他们解释为什么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4)借助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情况及其随时间的推移是如何变化的;
5)了解与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国有土地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和地方社区的影响;
6)充分认识到土地管理局与其他组织及个人分享长远目标的重要性,土地及其利用如何随时间变化而进化的重要性,共同承担的人力、财力资源对实现长远目标的重要性,分享和理解新的信息对如何监测改进方案的实施,以及如何对管理进行调整的重要性,与其他部门或组织建立长期的工作伙伴关系;
7)建立高效的工作程序和服务传递系统;
8)做出正确的商业决策,了解成本及税收状况,避免预料不到的长期债务;
9)对土地管理局拥有的公共信息——国有土地状况及其利用情况、土地管理局管理与商业实践、国有土地及其资源是如何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等信息提供公共接口;
10)建立起一个全民参与、鼓励竞争、力争生存、适应能力强的组织。
4.土地管理局2000~2005年土地战略规划
1993年,土地管理局制订了自《美国政府运行及执行成效法案》颁布以来第一个国有土地五年战略规划。2000~2005年国有土地战略规划是美国土地管理局向国会提交的第二个国有土地五年规划(图3-11)。规划描述了在当前预算水平下,未来五个财政年度内土地管理局预期要取得的成果。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大类、八项工作任务目标。在每个工作任务目标中,都分别阐述了长期目标、基线统计、目标描述、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战略、影响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部门或组织交叉关系。
图3-11 美国土地管理局2000~2005年土地战略规划框架图
5.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及其土地战略规划的特点
美国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及其土地战略规划有利有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优点
1)美国土地管理局隶属于内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设在华盛顿,在美国西部12个州设有州级土地管理局,这种机构设置与美国联邦制政体相吻合,有利于协调联邦与州级政府间的土地管理工作;
2)国家综合土地调查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运行及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为公众、企业、组织、社团、部落等提供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信息和数据,加快了信息共享与用户反馈信息的处理与评估速度,建立起了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交流的桥梁;
3)国有土地战略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土地管理局负责编制,并报国会修改、审批后执行,使国有土地及其资源的供、需管理与规划更加方便、快捷,有利于满足当前和未来对国有土地及资源不断增长的需求;
4)国有土地战略规划不仅很好地服务于长期目标,还对五年规划中的每一个财政年度中、短期目标进行了具体设置,并对各个工作任务目标进行量化,目标责任明确,年终对土地管理局规划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国会汇报,为年度土地管理目标及长期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5)当前美国土地战略规划把“综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创造休闲娱乐机会、组织商业活动、保持土地资源健康、环保、持续发展”作为指导土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保障了土地资源的高效使用及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6)土地管理局与其他部门、组织、社会团体及公众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国有土地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土地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2)缺点
1)美国土地管理局的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任务繁重,需要较多的财政资金支持;
2)土地管理局五年战略规划的国有土地只占美国国土面积的八分之一左右,很难对规划、管理之外的其他土地进行更为行之有效的宏观管理与调控。
在美国,不同用途的土地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如农地的管理与保护归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管理,印第安人居住地的土地归内政部印第安事务管理局管理,联邦所有的林地归农业部林业局管理,城市用地归城市规划委员会管理,军事用地归国防部管理,内政部地质调查局负责全国土地利用的调查工作。从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来看,美国联邦所有的土地资源管理,是按照资源类型,在联邦层次上的既集中又分散的管理模式。美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资源管理方面注重资源的保护,如政策制定、资源调查、产权登记、利用规划、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在产业管理方面,主要是发放许可证、收取权利金、租金和转让费、监督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等,而在具体的生产、销售、发展和相关产业的拓展上管理较少,主要是通过市场、税费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
美国土地资源管理在联邦层次上主要涉及内政部和农业部(图3-12),有些政府独立机构也参与对水、海洋、矿山等的管理,例如海事委员会、联邦矿井安全与保健检查委员会、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等。
图3-12 美国联邦政府土地资源管理体系
四、各州土地资源管理
美国各州之间国土资源的管理模式以及与联邦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模式有所不同。与中央集权制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不属于隶属关系,联邦各州具有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各州可根据具体情况负责管理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矿产、水和森林等国土资源,没有统一的必须遵守的管理模式。美国依据法律管理国土资源,近年来随着联邦政府权力的增大,联邦政府对各州资源管理的影响在增强,另外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政策、财政拨款等手段影响州政府国土资源管理。
美国各州国土资源管理以集中管理为主,20多个州设立了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与环境管理部、保护与自然资源部、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或能源、矿产与自然资源部,各州自然资源部具体机构设置和管理内容、资源数量和类型不尽相同(表3-4)。有些州不设立自然资源部,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土地、矿产、水和森林等国土资源,例如康涅狄格州、佛罗里达州、缅因州、新泽西州、纽约州、罗得岛等。有些州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某一种的国土资源,例如弗吉尼亚州设立矿山、矿产与能源部专门管理矿产资源,俄勒冈州设立土地保护与开发部专门管理土地资源。在自然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中大多设立地质调查局,负责国土资源调查,表明地质调查局与国土资源管理关系比较密切。
表3-4 美国各州自然资源部管理资源类型
G. 50年代土地的所有权问题
农村的土来地所有权是归村集体自,集体成员只有承包经营权,50年代到现在60多年,这其中相信必然对村里的土地进行了再次承包,这样的话这个土地证并不一定代表承包经营权,并且在法律上,即便土地证合法有效,但现在已经过了20年最长的时效了,现在主张权利无法改变现在的权利现状!
H. 三十年前开的荒地,现在的土地所有权是谁的
对于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不同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处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I.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2013·新课标)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指出:各省自发的农民游击战争,只有和“无产阶级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联结起来”,才可能变成“全国胜利的民众暴动的出发点”。这反映了当时中共中央坚持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泽东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写道:“我所说的中国革命高潮快要到来,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谓‘有到来之可能'那样完全没有行动意义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种空的东西。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它是躁动与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这段话是针对当时党内和红军中存在的“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问,批评了共产国际和中共党内某些人坚持的“城市中心论”,提出了以乡村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文中指出:红军、游击队和红色区域的建立和发展,是半殖民地农民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无疑义地是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线”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发表署名信件,明确提出共产党应当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发展乡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指出,本本主义是“完全错误的,完全不是共产党人从斗争中创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线”,从而初步界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路线的基本含义,阐明了坚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即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和“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个方面的思想,表现了毛泽东开辟新道路,创造新理论的革命首创精神。
1930年6月11日,党中央提出关于争取革命在“一省或数省得胜利”的设想。
1930年8月,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又称第三党)宣告成立,邓演达当选为总干事。在政治上,主张“平民革命”,推翻国民党独裁统治,建立平民政权;在经济上,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军事上,策动反蒋活动。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英山县水稻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达到五成,出现“赤色区米价一元一斗,白色区一元只能买四五升”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高。
在红色地区粮食之所以能够价格那么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红色区域实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农民有田可以种,这就大大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