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变更表
Ⅰ 船舶所有权法人变更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所专有人申请属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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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船舶变更所有权怎么办理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
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
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Ⅲ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的作用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作用:表明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证书。
2、船舶登记证书的作用: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的相应证书。
二、两者的特点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2、船舶登记证书的特点:
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三、意义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意义:
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营利的权利,是为了实现船舶的营运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的营运而收取的利益,包括运费、租金和相应的利息收人。
船舶处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对船舶进行的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船舶拆解、弃船等,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船舶转让、卖与他人、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等。
2、船舶登记证书的意义:
(1)确定船舶的国籍。航行船舶必须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从而获得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权利。船舶在哪个国家登记,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该国就是该船的船旗国。
我国《海商法》第五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2)确认船舶的权属。通过办理船舶登记,使船舶的权属状况及早得到确认,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Ⅳ 船舶所有权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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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一。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5400元。
从保险法的角度来说,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可以是所有权、使用权等。在投保时,李正同时拥有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标的有100%的可保利益。后来,虽然船舶所有权发生了变更,李正只有所有权的50%,但是仍然享有船舶使用权。所以对标的仍然有100%的可保利益。
鉴于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应当足额履行保险责任。
Ⅳ 法院拍卖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时间是公告时还是船舶移交确认书
是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生变动。
Ⅵ 船舶所有权变更需要变更什么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等都会涉及到。
Ⅶ 船舶转让怎么变更所有权
《中华复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第13条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Ⅷ 船舶在光租状态下如何办理该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
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
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Ⅸ 具体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必要条件
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呢,就是你要这个钱这个船呢,你要去买进来就是属于你的,他要买出去就要买卖,这是属于你的了。
Ⅹ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你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