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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本版权

发布时间: 2021-02-26 00:00:56

Ⅰ 初版 修订版 属于同一个版权

您好抄!一般来说是的,但也要注意修订版有可能是由作者之外的人获得了修改权授权后进行修订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Ⅱ 出版社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后就取得了版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即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应与作者(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这既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纠纷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享有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专有出版权仅是著作权中使用权的一项内容,不能把它混同于版权(著作权),更不能认为作者已丧失其他权利,实际上,作者对于作品仍有改编、翻译并出版的权利,出版者不能干涉。

.出版者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并向作者支付报酬。违反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者,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著作权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对作品的权利和内容的担保责任,即保证本作品确系著者或译者本人所创作的原稿,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况,则由作者本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出版者因此所受损失。作品发表后被其他报刊转载,没付报酬,作者可以打官司吗.如果作者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其作品附带作了声明,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那么任何报刊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将作品转载或者摘编。否则,作者可以与该报刊打官司,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如果作者未作这种声明,则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转载者未在报刊出版发行后1个月内支付,则著作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

Ⅲ 要怎样区别一本书,它是正版还是盗版呢上面会有什么标志么如果上面写着修订版,是什么意思

正版和盗版书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在书上面直接标志出来的。修订版,多用于出版制品,指原有的基础上加以了改进或者增添了内容,因而升级,所以价格比原版要略高
要区别一本书是正版书还是盗版书:
1、看封面,可以从色泽,清晰度,封面用纸质量,书本的装订等方面观察。具体来说,盗版书一般封面色彩鲜艳,字迹混浊,封面用纸较薄,胶印的胶水外溢,精装本的可能缺少堵头布(堵头布:丝棉质长条布类,一头有圆状紧织垅条。粘于书脊的两端,保护书脊切口,增加书的美观。)或者无前后环衬。
2、 审核正文
如果发现多处别字,基本就可以判断手上的这本书是盗版书了。这是大多数人都在用的辨别盗版书的方法,也是最直观的方法。 其次还有很多方面的。例如章节标题的字号是否统一,字迹是否清晰,书芯用纸是否薄得可疑(一般书籍除字典和艺术书之外,书芯多采用55克左右的书写纸。)还有一些影印的盗版书虽然没有别字,但难免存在排版上的疏密不一致,或者天头地脚距离不统一等现象。
3、细看版权页
版权页一般在扉页背面,也有在正文最后的,印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比较简单的是查看版权页上的国际标准书号即ISBN和封底条形码上方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一般就是盗版的。还有的劣质盗版书干脆就没有版权页的。排除一套书分几册的版权页在第一册条形码在最后一册或同在最后一册的情况,但这个时候这套书必定是同一书名、书号(ISBN)。

Ⅳ 漫画版权出书

版权还是你的,但是你要和出版商签订某种协议,如下: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

甲方(著作权人):地址:

乙方(出版者):地址:

作品名称:

作品署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第七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 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并按该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对方。
第九条 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第十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样。甲方应在 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 %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及标准之一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 %。 或
(二)一次性付酬: 元。 或
(三)版税: 元(图书定价)× %(版税率)×印数。
第十二条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报酬,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付酬的,乙方在甲方交稿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以版税方式付酬的,乙方在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乙方在合同签字后 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 %( 元)。※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预付报酬。如甲方同意修改,且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酬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 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 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 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五条 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 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报酬,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应付报酬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 月内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上述作品出版后 日内乙方应将作品原稿退还甲方。如有损坏,应赔偿甲方 元;如有遗失,赔偿 元。
第十九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 册,并以 折价售予甲方图书 册。每次再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 册。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或者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二)一次性付酬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的,出版上述作品的修订本、缩编本的付酬的方式和标准应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取得乙方许可。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包含上述作品选集、文集、全集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甲方。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的,须取得乙方的许可。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 %交付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使用上述作品的权利,其使用所得报酬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得商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还有很多不同的协议如图书约稿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约稿者:____出版社,以下简称甲方:____
著者(或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快出书、出好书,甲方邀请乙方撰写书稿(或翻译书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1.著作稿名称:____

2.译稿名称:____
本译作原著名称:____
原著作者姓名及国籍:____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_____

第二条 对著作稿(或译稿)的要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全稿字数和插图(照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稿费

按有关规定,初定每千字____元。

第五条 交稿日期__年__月__日止交完全部书稿。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收到稿件后在___天内通知乙方已收到稿件,在___月内审阅完毕,通知乙方是否采用或退改,否则认为稿件已被接受。

2.甲方如对稿件无修改要求,应在规定的审阅期限内与乙方签订出版合同。

3.甲方如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___个月内修改退回。甲方应在___个月内审阅完毕。

4.稿件如经修改符合出版要求,甲方应在审阅期限内与乙方签订出版合同。若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支付___元的约稿费,作为给乙方劳动的补偿。

5.本合同签订后,所约稿件如达到出版水平:(1)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签订出版合同,应向乙方支付基本稿酬___%,并将稿件归还乙方;(2)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基本稿酬___%,稿件由甲方保留__年,在此期限内品有第三者(出版社)愿出版上述稿件,乙方必须先征询甲方是否出版。若甲方不拟出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稿件交第三者出版。超过上述保留期限,甲方应将稿件退还乙方,本合同自行失效。

6.甲方收到所约稿件后,若将稿件损失或丢失,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元。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完稿件,每延迟一个月,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2.如稿件由乙方修改,乙方不能按期交回修改稿,每延期一个月,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3.乙方如非因不可抗力而终止本合同,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4.乙方如将甲方所约稿件投寄其它出版单位或期刊,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签订出版合同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盖章) 乙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电话:______
签字日期:____ 签字日期:____

出单行本要找到出版商,找出版社出版,分利看你们自己,完全不用成立出版社(汗..........你怎么想到要成立出版社啊.....)

关于详细内容看看这里吧:http://www.xyjmh.com/viewthread.php?tid=280&extra=

Ⅳ 写网络小说的版权问题。。。

版权当然是你自己的。只要能证明小说是你自己写的,那么版权自然就是你的,这个不需要证明。你爱怎样怎样。
但如果你跟书站签了VIP协议的话,那个限制就多了。现在各个书站的基本上都是霸王条约,没办法,网络写手都是弱视群体,
一般书站的签约有买断签约,有分成签约。
买断签约是指书站以千字多少的稿酬买断你的作品版权,你就只负责写就是了。所有版权都归起点,比如本物霸唱的《鬼吹灯》,他签的就是这种约。虽然《鬼吹灯》又是改编漫画,又是简体繁体出版,又是要改编影视,都是起点唱主角,起点授权出版的,起点授权改编的。大头利益都让起点占了,作者只有点提成。
再一个分成签约,就是作品进了VIP,按照VIP的订阅数获得酬劳。根据那个协议,你的什么什么版权起点都有优先权,比如你的书想出版简体,那么你要先问起点,起点要给你这书介绍出版不,起点说不,那么你才能自己跟别的出版社谈。起点在这里面起个中间商的作用,你要出版你要改编影视什么的,得先问起点,起点主要是要从里面扣点油水,不然它凭着你签了的霸王协议是可以把你事搞黄的。
出版社找上来,得跟你谈,你也得跟你的责编说声。起点只给了你你写的VIP订阅得到的收入,又没把出钱买断你的作品,凭什么得到出版的利益。一般好书的话,起点会自己运作找出版社帮你出版,他中间得点利益。如果他没能力这样做的话,自己找来的出版社,他一般会要求出版封面得打上他起点书系的名字。所以你去看书店里的正版的网络小说,它上面往往打有什么起点中文,幻剑书盟或者红袖晋江什么的标志。但可能它并不是起点给出版的。
后面附上起点的签约协议,很霸王呀。不过也不要害怕,如果你不是什么大红大紫的作者的话,它也不会那么压榨你,当然你也没那么多剩余价值给它压榨。
甲方_______(著作权人)

地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乙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楼西104室

作品名称:________(以下简称签约作品)

作者署名:______(笔名)

为了使原创文学能继续持续发展,是作者与读者能够得到更好的创作环境和读书交流环境,为色促使更优秀的原创文学作品的大量出现,甲乙双方就签约作品所有版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将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成权以外的所有权力独家授权授予乙方,包括但不限如下
1: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中文,简,繁体文字的专有使用权.

2: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行中文,简,繁体文字的专有使用权(除台湾地区外)

3: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外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4: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行外文版本的专有使用权.

5: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修订本,节选本,缩编本,缩印本,图画本的专有使用权.

6: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行修订本,节选本,缩编本,缩印本,图画本的专有使用权.
7:影视作品的改编播映权.

8:戏剧,戏曲的改编上演权.

9:报纸,杂志的刊载,转载权.

10:游戏作品的改编制作权

11:广播权

12:电子出版权(包括但不限于简体和繁体中文版本签约作品的网络连载发布,电子光盘,电子书下载,手机阅读,多媒体数码发布等形式.)

第二条本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签约作品完成后六年止.本条中的‘签约作品完成‘指甲方本部作品全部写完,包括作品的正传,前传,后转及外传和相关主角人物后续发展作品.

第三条甲方保证,签约作品系甲方独立创作,不抄袭乙方或第三人作品,不侵害乙方获第三人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版权纠纷,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出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3)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器官,破坏民族团结;

5)泄露国家机密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7)误入或者诽谤他人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签约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中止合同.
第六条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第一条授予一方的权利,也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果违反,乙方有权要求紧急赔偿并中止合同,一方有权将本协议或部分权力转移给第三方
第条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中第一条授权标的物遭受第三方害时,若一方采取法律等行动维护一方或者双方的权益,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对方
第八条协议有效期内,为宣传,促销甲方的作品,乙方可以无偿使用签约作品的部分内容在媒体上进行宣传,不需另外支付甲方稿酬或其他费用
第九条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间使乙方专书作者,乙方对其除了签约作品外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拥有优先签约权
1.甲方欲出版处签约作品之外其他作品,需提交给乙方,给予一方一个月的优先签约考虑时间(以甲方收到作品之日算起的一个月为准.)

2,乙方需在上述一个月的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统治的方式告知乙方的决定结果,如果乙方决定为甲方出版作品,则以方保证按现有签约协议与甲方进行签约,此作品出版权即为乙方独家拥有
3,一旦乙方一个月的有限出版权考虑时间一过,乙方决定不为甲方出版此作品,乙方即失去了对作品拥有有限出版权的六个月
4,甲方在此六个月期间有权与其它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如果加方未能在六个月内完成该作品的出版协议签订,则该作品的有限出版权又回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按以下方式及标准向甲方支付稿酬
1,图书简体出版

版税制:图书定价X5%(版税率)X印数(千册为单位)

保底10000册。
2图书繁体出版

版税制:图书定价X____%(版税率)X印数(以千册为单位)

保底1000册

3电子出版

根据每篇文字数量按一方所属起点中文网网站VIP会员订阅次数获得起点币,每千字内容稿酬为1起点币/篇/次(起点币按1:1兑换人民币,1起点币相当于1分钱人民币)千字以下的章节忽略不计

举例说明:假设签约作品的一个章节(5200字),乙方赴非会员订阅次数共计3000次,则甲方该章节所获得稿酬为:

3000X5X0.01=150元(200字不满千字忽略不计)

如签约作品总字数为50万字,并一直保持此订阅数,则甲方所获签约作品的稿酬为15000元

3乙方行使甲方授权的第三,四,,八,十项改编权时,应支付给甲方因行使该权利获得报酬20%金额
4除支付上述稿酬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款项,即使乙方以甲方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签约作品 第十一条(这条我不说了,将的是如何支付稿酬,就挑一个重要的说一下。)

3)电子出版

签约作品发布后,在下一个月5日以方进行签约作品上月的销售订阅数结算,统计出汇款具体稿酬金额,甲方可自行到乙方网站上查询,乙方网站提供查询销售之功能。
其他的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条款,还是捡最重要的跟大家说下。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商业机密及其它技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和信息。因为对方行为,使另一方遭受名誉或者利益方面的损失,则受损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各项条款,因此让对方权益受损时,应赔偿对方所有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双方同意印本协议涉讼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Ⅵ 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

网络信息化数字时代,著作权被赋予了丰富多彩的含义。从可看见的实体物件到数字音乐,游戏,小说等数字商品,这些物品的作者都应该享有著作权。由此,著作权法也应该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改变。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小编整理了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著作权法修订涉及主要问题一,关于著作权内容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二,关于视听作品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三,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实处分行为,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仅适用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四,关于孤儿作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础上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同时将提存费用的机关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五,关于职务表演考虑到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次修改参照职务作品的规定,在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权利归属于表演者。但是对于集体性职务表演,如剧院表演话剧、剧团表演歌剧或者合唱等演出行为,其权利归属于演出单位。同时,为确保演出单位的权利,本次修改还赋予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表演的权利。六,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利参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二条规定,并与前述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定的调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将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赋予制片者,同时规定主要演员享有署名权和二次获酬权。七,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进行了下列调整:(1)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从禁止权改为专有权;(2)根据前述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的调整,考虑到非交互传播已经纳入播放权的控制范围,因此删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八,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本次修改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以下调整:(1)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2)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允许当事人约定专有出版权,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同时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专有出版权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年;(3)明确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进行一次性备案,将备案机构调整为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直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Ⅶ 版权声明里的“保留所有权利”是什么意思啊

所有版权作品酒吧是那些第一次发表在少数北美和南美国家,主张“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声明如今只是毫无意义的箔条。此外,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首次出版以外的北美和南美,短语一直是毫无意义的箔条。 起源的说法 主张“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声明是一项要求在这些国家加入了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的1910年。的原因,要求项目3公约指出,作者的版权作品已明确断言他/她的财产权利的工作,以便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所有国家签署了公约: 第三.--承认版权获得在一个国家,在符合其法律,须出示其影响的充分权利,在所有其他国家,但必须遵守任何其他手续,应提供总是出现在工作一份声明,表示要保留产权。 主张不适用,也从未申请外,北美和南美。 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只适用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这些国家,实际上是该条约的缔约国。因为它是唯一的公约之间的北美和南美国家,因此,它仅适用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这些北美和南美国家。 它并不适用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从来不和已被各方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主张“保留所有权利。 ”对版权作品首次发表是在这些国家,并一直,只是噪音。 例如:此网页是首次出版,在英国。英国不是也从来党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以及“保留所有权利。 ”断言在此页面将毫无意义。 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现在基本上是多余的。 所有国家加入了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1910年现在是至少有一个其他两个版权条约: 世界版权公约的1971年 这是较弱的两个。它要求(为了提供完整的版权保护在这些国家,有正式的版权登记和申报程序)的版权声明,包括(按第3条) : 的?符号, 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 今年首次发表。 然而它并不要求作者声称其保留他们的财产权利的“保留所有权利。 ”陈述。 伯尔尼版权公约的1971年 这是强大的两个。它不需要在所有的版权声明,更不用说声明还声称保留的财产权利,为了使版权作品给予版权保护的其他国家。事实上,第5条第2款明确放弃任何此类要求: 作者享有,就为他们的作品受到保护,本公约规定,在联盟国家以外的国家的原产地,该权利各自法律现在或可能授予以下的国民,以及权利特别是本公约所授予的。 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应受任何手续; [...] 历史撤销: 伯尔尼版权公约已经出现自1886年起。总理动力建立了世界版权公约在1952年是美国。它没有签署1948年修订版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但是,它不能签署伯尔尼版权公约,因为当时它的版权法规定版权声明必须附贴于版权作品。 最后,于1988年,美国南加州大学17日修正第401和第17条第402南加大,使版权声明可选,而不是强制性的,因为它们theretofore了。 (请注意,报告所附的评注副本美国码连结这里早该修正案,并会谈的版权声明,如果是强制性的。 )然后成为能够加入了伯尔尼版权公约,它没有在1989年。 第17条世界版权公约明文使它服从伯尔尼版权公约。 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首次出版,在大多数拉美国家的覆盖面,这两个条约的完成,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现在完全是多余的。版权作品首次出版,在这些中美洲国家给予保护,在所有其他国家,各方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伯尔尼下要么版权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因此,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的要求是“保留所有权利。 ”断言现在是多余的版权作品首次发表在大多数中美洲国家。 例如:这个要求,现在,已自1989年以来,多余的版权作品首次发表在美国,因为(如可通过咨询美国版权办公室的名单版权条约协定)美国达成了一项协议下无论是伯尔尼版权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所有国家与它有一个协议,根据协议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 其他讨论这方面的版权法(同时以美国为中心的观点)都同意: 正如§ 4.1 ,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基本上是死今天,和“版权所有”通知不再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目的。它的生命主要是证明惯性的一部分,美国出版商。 -第3部分特里卡罗尔的著名的美国版权法问答文件 美国没有签署公约的布宜诺斯艾利斯进行了修订时,在1948年,所有签署国现在还签署一方或双方伯尔尼版权或UCC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现在基本上是一纸空文,在国际版权法保护。 -第4部分特里卡罗尔的著名的美国版权法问答文件 问:必须生产者继续增加“保留所有权利”的标准版权声明[...]? 答:不,这不是必需的。在“保留所有权利”版权声明起源于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1910年。影响本公约的美国一直不清楚。由于美国加入伯尔尼版权公约于1989年,显然是没有必要列入本声明。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参数 凡“保留所有权利。 ”仍然是必要的。 唯一的情况下,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有任何剩余的适用性,从而在“保留所有权利。 ”实际执行任何有用的功能在所有,是角落的案件:案件的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只有一方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和其他的两个条约,并在保护是理想中的国家,是唯一的政党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和其他的其他两个条约。 例如: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是双方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但不同意一个更美好的条约共同点。版权首次出版工作在尼加拉瓜(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但没有伯尔尼版权公约)是唯一提供保护,在洪都拉斯(加入了伯尔尼版权公约,但不是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版权公约,所以需要有一个“保留所有权利。 ”断言。 最后: 请注意,版权作品提供保护是在其他国家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如多米尼加共和国和美国,例如,但只规定该公约。因此,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首次出版,在尼加拉瓜,而“保留所有权利。 ”获得必要的保护,洪都拉斯,版权的声明是必要的获得保护的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以及其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版权作品首次发表在尼加拉瓜必须有整个样板,如果它们要得到保护的所有其他国家,他们可以得到保护。 对比这一情况的交谈。版权作品首次出版,在美国,只有版权声明有必要在尼加拉瓜获得保护,并没有在所有需要得到保护,在洪都拉斯。

Ⅷ 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有哪些?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八大点 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有哪些?网络信息化数字时代,著作权被赋予了丰富多彩的含义。从可看见的实体物件到数字音乐,游戏,小说等数字商品,这些物品的作者都应该享有著作权。由此,著作权法也应该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改变。那么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有哪些?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一、关于著作权内容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二、关于视听作品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三、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实处分行为,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仅适用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2012年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修法工作的关注。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2012年4月30日)之后,国家版权局仍不断收到各方面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就草案有关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听取专家的具体意见。
国家版权局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和分类、仔细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复论证其可行性后,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2012年的文本。 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相关调整,现将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著作权内容
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二)关于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作为集体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
(三)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
近年来,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被损毁、拆除后,著作权人与原件所有人对薄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美术界、司法界等也多次呼吁加强和完善立法。因此,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实处分行为,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仅适用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四)关于“孤儿作品”
为解决数字环境下使用作品获取授权难的困境,原草案增设了“孤儿作品”授权机制条款。考虑到“孤儿作品”相关规定属于立法中的创新,为谨慎起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础上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同时将提存费用的机关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
(五)关于职务表演
考虑到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次修改参照职务作品的规定,在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权利归属于表演者。但是对于集体性职务表演,如剧院表演话剧、剧团表演歌剧或者合唱等演出行为,其权利归属于演出单位。同时,为确保演出单位的权利,本次修改还赋予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表演的权利。
(六)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利
参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二条规定,并与前述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定的调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将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赋予制片者,同时规定主要演员享有署名权和“二次获酬权”。
(七)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就录音制品播放和表演行为的获酬权
本次修改,在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获酬权的两种情形:(1)播放行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2)表演行为——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
(八)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本次修改,从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市场交易、促进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展的角度出发,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的立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进行了下列调整:(1)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从禁止权改为专有权;(2)根据前述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的调整,考虑到非交互传播已经纳入播放权的控制范围,因此删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九)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品来源或者出处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和地区著作权法中的基本制度。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调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其他情形,同时将原草案第三十九条并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形;(2)明确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为复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关于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的规定;(4)在相关情形中增加“信息网络”媒体的规定;(5)增加关于对室外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形成的成果后续使用的规定。
(十)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本次修改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以下调整:(1)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2)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允许当事人约定专有出版权,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同时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专有出版权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年;(3)明确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进行一次性备案,将备案机构调整为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直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十一)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本次修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进一步限制其适用范围:(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2)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同时,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
(十二)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相关规定,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只适用于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条约》尚未缔结,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目前不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但是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磋商来看,目前各成员国对此基本没有争议。因此,本次修订在第六十四条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扩大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并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十三)关于民事责任
本次修改,对民事责任作了以下调整:(1)在第六十九条增加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侵权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2)在第七十条进一步明确使用者在使用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并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前提下,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会员权利人作品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如果使用者已经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则对非会员权利人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如果未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则对非会员权利人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赔偿损失。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使用者恶意使用他人作品的三种情形,不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而应当适用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赔偿损失。(3)在第七十二条取消关于法定赔偿的前置条件——进行著作权或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登记的规定,同时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将惩罚性赔偿调整为二至三倍。
(十四)其他内容
本次修改还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将涉外的互惠保护原则分散规定于相应条款、将职务作品中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创作的作品限定成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将表演者明确为自然人、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作统一表述、明确著作权登记等事宜的收费标准制定机关、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明确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职责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Ⅹ 什么是2001年著作权修订时增加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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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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