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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代理词

发布时间: 2021-02-25 21:10:47

⑴ 黄色书刊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看在哪里了,我国不受著作权保护。
但是在外国,有不少国家是受到保护的。
你这版道题是以中国为背景>??
那么不会受著作权保护的。
还有你这道题是多选吧。。。
A。是不受保护的。国家政策通告、法律这个都不受保护。
B。其实,也不受保护。这个整理的是事实。
C。是可以保护的
D。在有些国家受保护的,我国不受保护。
受不受保护首先要先分析,他是不是作品。
A,能否被定义为作品呢?否定的。
B,也是一样,他不能定义为作品。如果,整理出书籍,并有人出售盗版,那么不能以著作权法来解决B的问题,应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制裁。因为,整理事实并不能定义作品。当然,这里也可以已排版问题解决。
C。律师代理词是作品哦。受保护的。
D。黄色书刊也是作品,按照著作权本意应受保护的。但权是,这个在我国是禁止的所以在我国不受保护。

⑵ 模拟法庭(北京三面向模拟)原告辩护律师求助

能说说案情吗,这怎么叫人说啊

⑶ 电大法律专业作业:故宫博物院状告出版社一案。(详见题内)急急急急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金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故宫博物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经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我认为,原告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该书由原告独立完成,由原告享有全部著作权。现有该书原稿、出版合同、印刷版图书可以佐证,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的第1、2、3项。
被告于1999年,出版了由天津某大学教授编写的《宋清瓷器图录》一书,并通过新华书店公开发行销售,共计销售1万册。该书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证据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的第、4、5项。
根据我国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94000元(直接损失:原告对社会出租图片资料每张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其作品系珍贵文物故要求按每张800元乘2倍赔偿,即800*2*790=1264000元;合理开支30000元,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取证费等)。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仔细斟酌研究并予以采纳。
谢谢!

被告代理人:北京金隅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波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性别:____年龄: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因故宫博物院诉我单位侵犯其著作权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缺少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9年出版的《宋清瓷器图录》一书,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事实上,被告的确在1999年出版了《宋清瓷器图录》一书。但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诉称的著作权,因为被告出版《宋清瓷器图录》一书,是在取得了其作者――天津某大学教授的同意并签订了出版合同,即取得其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进行的。根据该出版合同,天津某大学教授保证其对《宋清瓷器图录》一书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因而,被告的出版品,有着合法的著作权来源,其出版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说,天津某大学教授对《宋清瓷器图录》一书的著作权有瑕疵,被告是不知情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本案中,被告尽到了合理地审查著作权和取得出版授权的义务,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诉称的著作权的故意或过失,即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本案中,被告可以提供合法的出版授权。因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故根据民法、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⑷ 黄色书刊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回作权,以答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主明白了吧?

⑸ 能和你聊天吗想具体了解一下社保的问题

您好,这是我自己的毕业实习日志,貌似字数不符(个人感觉日志是每日所为以及收获,没有必要字数很多,反倒不自然。),您再润润色好了。
希望能给你一点帮助。

8月6日
今天到先前联系好的品正律所实习,带我的是一位40岁左右的中年人,陈智勇律师. 刚到那个律所时候挺紧张的,就怕律师问我问题,万一正逢大脑空白期,让人给鄙视了,那多不爽,直到被安顿好了,自己老老实实地坐到接待室开始看《中国司法》,忐忑不安的心才慢慢放松下来。记得之前有人嘱咐我少说话多干事,确实没什么用得着我做的,垃圾倒了,桌子擦了,地也拖过了,再说第一天去也不能进门拿把扫帚就开始干啊,人家准以为新来一清洁工呢!嗯所以我就特沉默地在那一坐,见到人只微笑,笑来笑去觉得是否有点傻,和周围人随便聊几句,也算打了招呼。
8月7日
今天我去了定海区人民法院补立案材料,我真晕啊!那法院的人还真会为难人.因为我们所先前已经在那个法院立过案啦,所以这次去,就是补交一些诉讼材料和诉讼费用.但我去立案厅的时候,竟然没有一个法官说有这个案子.(其实那时已经是中午快下班的时间了,只有两个法官在立案厅窗口那办公)我按照律助的吩咐把材料交给2号窗口的法官,但法官却示意我去一号窗的法官那办理.与此同时,示意我的那个法官与一号窗口的法官不知在耳语什么.一号窗口的法官还往我这边看了看,然后我过去1号窗口,那个法官看了我的材料,就说,你这些是什么东西啊,你的立案材料呢,我说这些不是吗?他说这些是什么东西啊!反正我被他问得都蒙了,我都一头雾水的.因为我对这个案子真的很不熟悉,我也不知这里讲的是什么,我也没有看,我以为只要按照律助说的去做就行了,可没想到竟然会发生这种事.有些事是一定要自己多深入了解才行.
8月8日
今天司法局的领导来所里视察工作.晚上我第一次陪领导吃饭.我不知该做什么.而我也不能随便乱说话,因为我毕尽是个实习生嘛.
只是后来,来了个类似某某局的处长,刚好坐在我旁边,我也不知该和他说些什么,只是他说什么,我就说是,就行啦!我觉得我应该听长辈的教导,所以他们说的,都点头这样.
后来我看到其他会去倒茶,我也学着去倒茶啦,而且是倒上隐啦,如果我不去倒茶的话,我觉得我在那没用,就是来吃饭的,太冷场.反正那里面我是晚辈嘛,就应该这样做.
8月9日
这两天很郁闷,上班已经快一个星期了,只写了一份代理词,没有接触到其他的业务。带我的陈律师总是出去干活,当然我是无法跟去的,开庭也没有去过一次。我总结原因,可能是自己没有经验,帮不了什么忙,只能留在所里面整理文档,看案卷。
8月10日
早晨匆忙起床,赶着修改昨晚忘记的合同,结果差一点迟到,赶不上上交。和师傅讨论了一下合同中的价款计算问题,才知道每一种类的合同都离不开行业的专业知识背景。律师是不得不涉足很广的职业,做医疗纠纷的案件就要对医学方面有初步了解,所里甚至有个有医学硕士学位的律师;作劳动纠纷的,又要熟知劳动法甚至每种劳动的性质特点;经济证券案件又对律师的金融知识是个大考验;而最难办的一件事是,一个律师如果想要养活自己,又不得不办理每一种业务以拓宽案源。
8月13日
中午时间紧迫,因为要赶回家吃饭,又要在12点半回到律所开会。会议开得很长,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是专门针对实习生的每周培训,主任先在开场讲了一些实习生的注意事项,寄语,等等,然后陈律师开始了漫长的商务礼仪培训,据说下周是实务培训,大家总算松了口气。
8月14日
下午最值得记录的是一次外访当事人。所里的杨律师找人去拜访一个外贸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呵呵,机会难得,顾不得脚痛赶紧报名跟去。到了那里刚开始听当事人陈述案情的时候那叫一个云里雾里阿。本来以为是自己不难懂得案子,结果外贸代理什么的,我真是完全不懂,还好杨律师耐心解释,总算是摸清了来龙去脉,法律关系,汗,惭愧啊。。。
因为有好多东西涉及商业秘密,在这里也不好讲,但这次至少让我深切体会到了理论与实务有多么不一样.
8月15日
今天早晨去中院听所里李律师的一个案子的庭审,中院富丽堂皇.上诉人的代理人热情如火、激情四射,满法庭大呼小叫,唯恐没人注意到他,接二连三地嘲笑李律师不熟悉案情观点是多么地荒唐,李律师则暗地里嘲笑提醒着上诉方律师要看清楚他自己提交的证据以及缔结的协议。结束后,法官说调解吧,你们两方都和当事人联系一下,对方律师俨然太投入了,以当事人自居,一口一个人家肯定不同意调解,法官很郁闷,那个律师全然没有感觉到,一副非常HIGH的样子,边上的说这要是在XX法院的X法官那里肯定这个律师被臭骂.
8月16日
郭律师说早晨中院开庭的时候六个辩护律师坐在一起根本就没听公诉人在说什么,抱着笔记本看K线图,中午一休庭许律师立马驱车回家,扔下他一个人走回来。绿油油的股市牵动着无数人的心。李律师停地说我每天有加班到几点几点我有多辛苦,可是,这样的辛苦和紧张不是你自找的吗?该工作的时候你关起门来炒的热火朝天,把工作的事情全部往后推——可是他现在完全意识不到自己有多么疯狂,连当事人都不见或者是推给助理比如小洪。
8月17日
下午两点半有一个“物权法与房地产”的讲座,我们几个实习生蹭着陈律师的别克车到了会场,还真是有感于那个大场面呢!心想该不会市里的律所都派员出席了吧?讲师还挺风趣,但是和在学校听讲座不同的是,时时能在讲座中听到身边的律师对讲师的观点低声讨论,发表不同意见。所谓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他们随时对外界的信息保持怀疑态度,但也能理性地从别人的观点中接受启发,和我们的海绵吸收法差很多呢,看来这也是社会磨练的结果吧!
其实会上关于不动产的法律问题的探讨还是给我很深的印象的,特别是区分所有权的问题,开始的时候听得有些无措,但在向陈律师询问解答后,突然让我有想深入研究的冲动呢!
8月20日
实习第三周第一天亲临实务第一线,旁听了两场当事人咨询,一个名誉侵权纠纷,一个住户房地产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当然其中也会偶尔发表一点小小的意见,不过大部分时候是在听律师对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意见和分析。会见当事人还真是门学问呢,要从当事人生活化的叙事中找出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的诉求,为当事人找到最好的解决途径(其实最好的解决途径往往不是诉讼)。下午一伙人又研究了一份代理被告的合同纠纷案卷,接了一个修改装修合同的回家作业。
8月21日
现在了解到其实律师是相当自由的一个职业,就像在律所,有十几名律师,每天由一位值班,负责接待来咨询的和准备打官司的人,我们都管他们统一叫当事人,其余的律师做什么都可以,来不来所里也没人限制,完全自由,只是他们没事的话通常会过来的,在家里呆着哪来钱过日子,在所里有时候会接着案子,或是经常和其他律师讨论手里的案子如何去解决。不管怎么说,自由和假期还是人们比较看重的条件之一,看来律师行业已经顺利入围。
8月22日
这一天总共就来了一位咨询者,是涉及到担保人的合同赔偿问题,大概是债权人要跳过债务人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提出变卖房产偿还债务,但债权人不同意,房子买了还不定要等到什么时候,还是现钱省事,而法院已经判定由担保人承担债务的偿还,且来咨询的担保人错过了上诉期,已经到了执行阶段,最后律师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提交执行异议书。中间有个小小的插曲,由于律师记忆的一点点误差,差点认人家解释错了,后来看的法条,发现对于不同的情况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即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或是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而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只能在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前提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法》)教训往往使记忆来得更加深刻,做律师是要不得半点马虎的,法律是如此严谨,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差错。律师后来又详细询问了在协议中(当时竟然连合同都没签)是否有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则由担保人承担或类似意思的字样,确认有之后律师认定是一般担保,那么提交执行异议书才有意义。但是想想,法院真的那么不认真,连带还是独立的都分不清楚吗?
8月23日
今天不知为何那么累,时不时地要陷入半昏迷状态,其实我觉得,正常人来讲看上一本《中国司法》也保证比喝了安神补脑液睡的还香,和听英语听力是一个等级的.看来看书的好处还是颇多的,这个方法值得推广.
8月24日
早上又去了区人民法院,取证的说。从6楼跑到5楼再跑到2楼,再跑回6楼,手里还捧着一大包卷宗,可怜啊……。复印完卷宗后,走了好长一段路去坐公交,回到一百又走了好长一段路才回到所里。沿街的面包店里还散发出诱人的香味……,本来已经过去了的饥饿再次袭来。还好所里有香喷喷的饭指引着我。
8月27日
接到陈律师分派的任务,干劲很足,周末两天我在家认真的思考认真的写,上网查找有关诈骗犯罪的资料,还与其他人探讨。今天上班时我交了我写的法律意见,陈律师看了后说了句“还不错,有培养潜力”。这句话让我高兴了很久。
8月28日
上午与陈律师一起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陆某,了解案发当时的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又回所里与其他律师交换陆某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陈律师还让我再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下午我就在所里专心翻阅有关各种诈骗的法律法规。顺便补习了在学校期间学习刑法的不足,使我更深入理解了各种诈骗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
8月29日
合同诈骗的案子搞了一天,哎,真是人心叵测啊,我都不知道该相信谁的了。那么多人都指控我们的当事人,难道他真有问题?虽然港台片里N多当事人是坏人,但是碰到自己头上,还是希望当事人是清白的,不是完全没有污点么,至少不是主谋,可现在同案犯好像把我们的当事人说成了十恶不赦,而且所有骗局都是他策划并一手操纵的……到底该相信谁好呢?
明天就要去看守所了,见了当事人也许会有新发现吧。
8月30日
今天失误了,第一次出访居然就迟到……哎,真是办事不利啊。还好我只是实习生,要是拿工资的话,不知道要被怎么批……
于是兜了一大圈还是回到了律所,还是在所里整理卷宗。周一人家就要来检查了,可是我们的大律师们,还是开庭的开庭,接待客人的接待客人。厚厚的卷宗放在一边,连签个字的时间都没有。我早上要去法庭旁听,估计是没时间了。不能再出意外的说。
8月31日
打了合同、答辩词。下午研究那个装订机研究了半天,发现现在脑子有点秀逗了,不会变通了。
大律师们也真是忙啊。案卷已经堆了一大堆了,居然还没有把小结写掉,这不是影响我的工作进度嘛。害我只能趴在空调地下睡大觉。
中午的时候和刘老师聊天,学习保先,发现其实我也很先进的。
9月3日
今天又是整理案卷,我整理得那么辛苦,那些大律师都没时间补,我都不好意思再理下去了。
下午大家都不在,只有王律师,现在的委托人也真会争分夺秒,下午4点三刻,我都准备回家了,他来了。那么我只好留下来接待,出于礼貌,等他讲完了再走……等于又加了个班。
9月4日
今天是主任值班,像主任这样手里握着一堆案子整天忙个不停的人是不稀罕坐在所里一整天去赚那些三头二百的咨询费的,轮到他时往往由出纳替他值班,别看人家只是出纳员,解答起问题毫不逊色于正规律师,一开始挺担心她是否能够胜任,后来感觉应该为自己对她的怀疑感到惭愧呢,当我很惊讶地对她表示敬佩时,她还自豪的说,民法是她的长项!突然有种感觉,在大学里学法律,真的有用吗?似乎很浪费,就像学英语一样,也许完全可以自学,效果可能还不错,就像她一样,在律所呆久了,一样有能力去考律师证,再想一想,学文科的,是不都是一个样子?后来的某天再次遭遇同样的问题,依然不思其解。
9月5日
今天早上咨询来了位乡下的农民,关于房屋和土地买卖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也许他们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但遇到问题都会不顾路途遥远来请律师帮助解答。不过,依民法老师的意思,中国如今有点太强调这个法律武器,就是凡事只想到打官司,甚至有法官主动走到群众中去,帮助鼓励群众打官司来解决纠纷,这就有点过了。其实在西方国家,人们已经越来越强调如何更好地利用非讼方式来解决一些法律纠纷,并在注重研究这种制度的科学制定和完善,很遗憾,不得不肯定的是,和西方国家的很多方面比起来,中国总是落后一个时代,就像对待爱情与婚姻的观念一样,西方国家如今注重强调家庭观念及从一而终的恋爱观,而中国却正处在开放的浪尖。也许万事万物发展都有这样的规律,都需要固定的时间的积淀使它们不断变换出新的模样
9月6日
今天来了位咨询的是关于医疗事故的索赔。事实上,现在几乎很少有律师接手此类官司了,原因有两个,第一,绝大多数律师都没有医学专业背景,打这类官司太累且不占优势,医疗事故官司涉及医学专业性很强,短时间内根本无法透彻地了解事故发生的根本或是真正的原因,虽然法律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现实中,医疗机构和医疗鉴定机构都是互相通气的,中国是人情社会嘛,除非受害者在医疗机构有很强的人脉,否则让他们做出对受害者有利的鉴定结果是比较困难的,都是同行,如果在不违法的界限内,他们自然不愿得罪医院,让院方承担巨额的赔偿金,当然也有良心发现的,那位受害者就比较幸运了,也无需感慨什么,世道就是这样。第二个原因呢,有些俗气,因为律师累死累活打下这个官司,只能收取很少的律师费,即便收了,花起来良心上也过不去。因为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大多是受到极大伤害的,本身家里的家底可能就被没完没了的医疗费掏空了,打官司赢来点钱,还不知能撑到哪个时日,看着人家那凄惨的样子,谁还忍心再伸手去要呢?即便是劳动所得,花起来同样心有不安。这样下来,付出和收获总是成不了正比,所以就出现了上面所说的那种状况。很多在此类案件中胜诉的受害者,都是自己去收集资料自己打的官司。想象和现实的差距总使如此的巨大,我们只能压住心口的疼痛,直面现实。
9月7日
今天上午所上很热闹,咨询的人很多。我却主要是看案卷。下午只看了一个案卷材料,这个案卷有点复杂,把材料基本整理完整就花了约45分钟,牵涉到三个案子,分别经过一审、二审,有的还经过一审法院重审后再上诉等程序。我看后就是5:30以过,再迫不及待的和陈师傅交流,谈谈自己的想法。陈师傅也提出了问题还没解决,我还没看他们的代理词,没看新闻线索材料,明天再瞧,再和陈师傅交流。今天我走时已是6:00,但陈师傅和张律师都还没走,听说是在等一个当事人。
总之,今天也很忙,并没有感觉无聊,这就好。
9月10日
今天下午到区法院见识了一场法官与律师之斗争,场面颇为激烈,从慷慨激昂到低声细语,可谓此起彼伏。双方都说对方是资格深老经验颇足的能手,当面互相恭维着。律师一面和着法官的话,另一方面却对事实的认定毫不妥协,吵得好凶。于是法官开始诉说……然后律师…….内情不能说。通过此番见识,我倒也明白了一点,当然只是自我推测罢了:法官是如何调解双方当事人来减轻自己的工作,律师是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官周旋。总体说来,律师在这一个被大多数人认为低端高酬的工作中,是相当艰辛的,一方面被一些人嫉妒蔑视不配合工作,另一方面又被同行的司法机关……要学会在这些眼光中把握自己的方向。律师50%靠行业技术,还有50%就要靠个人的社交等综合能力了。
9月11日
在定海的一个派出所调出了当事人的户籍登记情况,摘录了一份,让派出所敲了个章。一个名警察咨询了两个法律问题,就是涉及债务纠纷的。其实我也看到听到不少类似的纠纷,债主之所以会陷入纠纷,很多时候是由于在借钱的时候只考虑自己可能得到的利益,而忽略了将会承受的风险,甚至有时候为了个人利益模糊了合同的概念,导致模糊的概念反而给自己带来了麻烦,真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
9月12日
下午再次步入区法院,准备立案,但是再次失败。原因有几,第一,支票复印的时候忘记复印背书了。第二,票据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是票据关系上所能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但我们没有做到。第三,诉状当事人的单位有误。其实很多时候,书上的内容都理解了,但是在着手的时候却容易疏忽,忙中也容易出乱。但总体上说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仔细谨慎。很多案件处理的失败并非不懂或者不会或者无奈,而是失误或者遗忘。
9月13日
今天我那位师傅9点半才来,赶忙儿叫来第一位前来咨询的人,说了一个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她找中介买房,交了2万看房金,结果看着不满意,就不要房了,谁知中介公司擅自把2万元转为了定金,连发票都没开给她,于是中介说你不买房了2万元定金就不退了。后来当事人就要起诉,匆匆忙忙自己写了一份起诉状交给了法院,这会儿才来律所咨询。我晕……看了她的起诉状,整个一个自己承认定金的转换。看来她要打赢这场官司是比较困难的,难怪来咨询了。可惜法庭上的风雨谁又能预测到了呢,既然她不聘请律师,也只能基本上无功而返了。
9月14日
上午去了趟法院,将昨天写好的执行申请书交到承办法官手里(陈律师事先跟法官联系好的),就回到所里翻阅案卷。陈律师还没有来,昨天他说今天上午他去中级法院有点事,来所里会晚点。叫我可以翻看他以前办过案子的案卷。
今天,所里只有杨律师的助理童律师在。其他律师都出去办案了。因为我们年龄相仿,所以很快就聊开了。她是2006年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同年通过了司法考试,经人介绍到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做助理。工资由杨律师发,没有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没有为助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对于我这个还在校的学生来说,是非常惊讶的。我对于社保的观念是:大家都是学法律的人,对法律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尊重;律师给助理购买社保也是对助理的一种尊重,这样助理才会有基本的安全感可以更好的为律师工作。我想我以后求职时,办理社会保险的事情我是一定要自己提出来,自己的权益是靠自己来争取的。
9月17日
所在企业的一员工向我咨询有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方面的事情。他可能把我当作律师了。该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由于企业没有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他向我咨询怎样维护其权益。我刚好前几天对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做了较好的准备,他的问题可以通过当地劳动部门仲裁得到保护。因此,我很详细进行了解答。他听了内心显示不住的激动,说我帮了他很大的忙。我正为自己的行为感到骄傲时,陈律师走了过来,对我的回答表示肯定。但同时提醒我说,以后碰到客户单位的员工前来咨询法律问题,而问题恰恰是由于企业违法引起的,此时应该回避回答这样的问题。还说,你以后执业了会慢慢理解我的话的。
下午回家的路上,我一直在回味着陈律师的话,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释。晚上,上网看了一篇一律师仗义为顾问单位的员工的利益而提出该顾问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存在违法的法律意见时,遭到了顾问单位解除顾问合同。我想,陈律师担心的是否也是这个原因呢。
9月18日
下午跑到法院溜达,出来的时候3、4个人站在大门口处,看见我过来就说:小同志,可不可以帮我们叫一辆出租车过来啊? 我也没想那么多,点点头跑出来帮他们拦了一辆,那个司机也挺搞笑,我叫他停在门口,他非要停在一个很远的地方等我,还大声质问我是不是没长脚,我跑过去解释我是帮别人拦车的,人家可能脚不方便,他才把车开到门口,这时那几个人飞快的冲出法院大门钻进了车,同时从楼的另一边杀出了大概10来个人,一边骂着非常难听的脏话和诅咒一边冲过来,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出租车就载着他们绝尘而去,这群激愤的妇女就对着我大骂,什么丧尽天良啊不得好死啊x你全家啊……我顿时吓的一路小跑回律师楼,这年头做好人好事都不行啦!
9月19日
今天来了一个老婆婆,因为律师们都正在忙,(更关键是因为她没有带钱)所以她就拉着我非要我给她回答,说她的问题很简单,我硬着头皮说了声好,然后她的第一句话就让我很郁闷。她问:你结婚了吗?我说没有。她说:啊,这样,那你理解起来应该有点难度。……她的女儿不孕,去某医院检查,医生让她做了一系列检查(这半个小时内我听说了很多妇科名词),导致极其痛苦而且引发了炎症。她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我和她解释了半天,最后她竟然说:我还不好跟你说太多,你想想那夫妻俩3个多月不能在一起生活,那多痛苦啊!这个精神损失你说我不能让他们赔偿吗?!我十分尴尬……
9月20日
下午,我和陈律师去舟山市劳动保障局查实浙江省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费尽心力终于在几个小时以后拿到所需要的资料。回到所以后,我们立即算出工伤的赔偿数额,而受害人的家属认为这样算出的赔偿数额低了,他们认为应当在 35 万以上。陈律师耐心的与他们沟通,“工伤赔偿只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后你们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主张另外的民事权利,并且这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算出来的,作为我们律师应当尊重法律,不可能违背法律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目前我们最主要的是采取措施,与保安公司进行沟通,尽快的谈判,从而使事情顺利的解决。明天保安公司要派负责人过来,我们一定要求他们给出具体的时间进行谈判,否则赔偿的事情没法解决。”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受害人的家属接受了我们的意见。
9月21日
今天陪王律师出去取证了。
本来是计划初步了解一下对方的工厂情况,但是到了工业区就被保安拦住了,好不容易进入了工业区,结果却没有办法进入到工厂内部,因为工厂门口的登记非要核实找哪位,他还要事先电话联络要找的人。我本来也没打算和他们内部的人正面接触,所以就只能没有任何收获回来了。

不得不佩服,调查公司回来的结果就大为不同,什么内容的平面图纸啊,工人数目啊,年产量啊,具体的很,但是这是人家的秘密,当然不可能告诉我。
9月24日
今天和所里的会计聊天。感受到事务所的管理很重要。
事务所是营利单位,必须考虑经济效率。
如何提高事务所的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但是一个好律师并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
等我以后有了自己的事务所,我一定要拿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如何提高效率增加收益满足顾客。
9月25日
8点30时师傅来了,说:一起走送合同去。我问:啊?不查看一下?说:稍后再谈!后到客户前5分钟翻了翻..............原来是顾问单位,该合同仅供参考。
中午午餐时,师傅又谈下一案。
下午回所,拟起诉状两份并整理材料若干. "下周一要立案"师傅说。
9月26日
今天接触到了一个调查公司。所谓调查公司就是民间的公安,即侦探社吧。想托他们去抓知识产权的侵权人。那些调查公司通常都有公安背景,据说北京公安部里也能说上话。
现在就是公安出来作侦探,税务局出来作税务咨询,法官司法局出来作律师。
9月27日
实习快结束了,师傅请我吃饭,我们聊了2个月的实习经历,我谈了我的实习感受。师傅希望我努力学习,通过司考,成为同事。我从师傅那里学到不少东西,非常感激。
9月28日
实习结束了,和所里的每个人道别,大家祝我学习顺利。我祝他们身体健康,财源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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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黄色书刊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内与著作权有关的容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主明白了吧?

⑺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我是学知识产权的,我来告诉你,著作权法不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条例,所以选A,同时也不保护国家禁止发行的东西,向黄色类书籍,所以选D。我的答案是AD。

⑻ 为什么律师的代理词受著作权保护

抄律师的代理词属于著袭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依法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律师的代理词正是这种具有独创性的针对法律上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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