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版权法
1. 美国法律条文有没有版权,比如我翻译《联邦储备法》算不算侵权
只要不用来销售盈利,就可以翻译。
2. 版权问题
国外发达国家在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中十分注意版权保护,不经版权人的许可,不得将成果以任何形式或用任何手段进行复制或传播,也不得储存于任何性质的检索系统中。各国的地质调查局通常只掌握成果或数据的使用许可证,版权则由国家联邦或其他机构控制。例如,英国地质调查局作品的版权属于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NERC),英国地质调查局知识产权管理处授权代表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颁发成果使用许可证,而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出售的也不仅是实际数据,而是使用数据的许可。
1.加拿大
加拿大《版权法》规定了任何产品的版权,包含原始的地理数据库的期限。政府作为版权拥有者,有以任何方式使用数据的专有权利,以及对私有和公有的使用者或者组织授权的权利。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成果版权的法律依据是1968年《版权法》(1980年和1984年先后两次修订)。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按许可条件向客户提供资料产品。版权在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数据中都始终保持,即便在不收取许可费或版税的情况下,以及另一方在数据的使用上被授予广泛权利的情况下也是这样。例如,对于可以从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网站上下载的大多数产品都不收取许可费。然而,澳大利亚联邦依然保有数据的版权,顾客必须遵守许可条件,这些条件在下载时一并提供。
3.英国
英国地质调查局为了不使版权受到侵犯,凡与作品版权有关事宜须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在一般情况下,须持有特定的版权许可证,而且须缴纳适当的年费才可复制英国调查局的作品。持许可证的受证人有权按规定摘录英国地质调查局的图件和其他文件转给第三者。但这种许可证的持有人无权将英国地质调查局的作品当成其自己的作品,也无权以这种假象发表作品。具体规定如下:(1) 作为版权所有者,BGS有权根据1988年《版权、设计专利法案》采取措施防止侵害,或针对未经许可的承包商或是使用非法复制品的承包商的直接侵害采取行动;(2) 为了确保版权侵害不会愈演愈烈,必须对具体项目的版权许可加以限制,即必须获得版权所有人的授权;(3) 通常,BGS资料的重新制作要通过一项特殊的版权许可,并支付适当年费。年度许可授权获得许可的人将BGS地图的具体摘要以及其他文献提供给第三方。许可并不意味着BGS资料归获得许可者所有,也不意味着获得者有权发布这些资料,无论其是否故意。(4) 获得许可者应注意,除非已经预先从BGS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获得许可,第三方基于获得许可者的许可取得的BGS地图之复印件,不能为了传播进行再复制;(5) 一项BGS版权许可并非适用于所有数字化复制或改变的形式,这种复制或改变必须经过特殊许可,它不适用于对BGS资料其他任何进一步使用的情况。任何进一步使用都必须另行审核。BGS相片资料的使用也需要另行许可;(6)BGS资料顾客若有要求和许可申请,可与BGS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
3. 美国法典与美国联邦法规有啥区别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是一部书。美国任何一部法律的产生程序是:首先由美国国会议员提出法案,当这个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后,将被提交给美国总统给予批准,一旦该法案被总统批准(有可能被否决)就成为法律(Act)。当一部法律通过后,国会众议院就把法律的内容公布在《美国法典》上。
该法典根据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划分为50个主题或卷(Title)。它们依次是:总则、国会、总统、国旗,国玺,政府部门和联邦各州、政府组织与雇员、担保债务(现已废除)、农业、外国人与国籍、仲裁、武装力量、破产、银行与金融、人口普查、海岸警卫、商业与贸易、资源保护、版权、犯罪与刑事程序、关税、教育、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医院与收容所、印第安人、财政收入、麻醉性酒精、司法和司法程序、劳工、矿藏和采矿、货币与财政、国民警卫、航运与可航水域、海军(现已废除)、专利、宗教习俗、规制行业薪金与津贴、退伍军人救济金、邮政事业、公共建筑、公共合同、公共卫生与福利、公共土地、国家印刷品与文献、铁路、航运、电报,电话和无线电报,领土与岛屿所有权、交通、战争与国防。(除前六个总领性主题外,其余主题均按照A、B、C、D……的字母顺序依次排列)
法典50个主题又分别按卷、章、部分、节(ξ,或按中国法律习惯称“条”)、款(*,按美国习惯用小写字母)、项(句)排列,法典最大的组成单位是卷,每一个主题对应一卷。每卷、章、部分、节、条等都用简短的文字作题注。每条均用编号标注其来源,即哪一届国会通过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或者哪一届国会进行的修改。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的编纂工作始于1936年。为美国政府参照《美国法典》的模式对联邦法规进行的编撰。
(1)《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的结构与分类
联邦法规的编纂也按照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分为50个主题。其内容是按照联邦机构管理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的。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与《美国法典》一样,每个主题之下也分卷、章、部分、节,每卷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据法规的特定内容分为不同的部分。它的题注、编号、索引、指引等做法与《美国法典》的做法是一样的。
4. 美国联邦公司税法制度研究的版权信息
书 名: 美国联邦公司税法制度研究(法律与经济普及文库)
作者:姜浩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
ISBN: 9787562033141
开本: 32
定价: 26.00 元
5. 分析美国联邦与州权力划分的意义
美国抄联邦与州权力划分意义袭:
1、美国的联邦制是建立在联邦宪法中对联邦和州两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的基础之上的。联邦的一切权力必须以宪法第1条第8款为依据,即征税、借贷、制币、国防、宣战、州际贸易、设立邮路、制定入籍法、破产法、版权法等17种权力。与此相对,各州行使的是"保留权力",即宪法第10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政府、也未禁止各州政府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之。"从宪法中对联邦立法权和州立法权所使用的不同表述方式看来(一为列举,一为保留),联邦的权力受到很大局限,只限于一些特殊的、明确列举的事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最高法院对宪法第1条第8款的灵活解释,联邦实际上得以在非常广泛的领域内行使权力。
2、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确立了三权分立,立法归议会,行政归总统,司法独立的国家政治体制.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保有部分权利.包括独立的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大于州政府的,比如征收税赋,铸造货币,宣战等这些都是国会的权利.
6. 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意思是:美国版权法
美国国会发布的第一部版权法是1790年版权法,这部法律保障作者14年出版“地图、图表和书籍”的专权,此后假如作者还活着的话他可以继续延长14年这个专权。这部法律没有规定其它作品如音乐创作、报纸的版权,它特别注明不禁止拷贝外国作家的作品。当时大多数作品没有申请版权:从1790年到1799年在美国出版了1.3万部作品,只有556受版权保护。
7. 美国 音像制品版权保护 多少年
因为版权法多年来一直在变,版权保护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品首次被版权保护的时间。这篇文章提供了适用于1976年美国版权法生效之前和之后的版权作品的法律条文的简要介绍。
1976年后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
正如我们以前讨论过的,一个在1978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创建并有固定形式的作品,会自动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护。保护将持续作者的一生,在加上他或她死后额外的70年。如果作品有多个作者,版权保护一直有效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70年。对于雇佣作品,匿名和假名作品(除非作者的身份在版权局有记录),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品发表后的95年,或作品创作完成后的120年(两者取其早).
1976年版权法生效前创作的,但是没有于1978年1月1日以前发布或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会自动获得联邦版权法的保护。版权保护期限按照上述相同的规则。然而,在这个类别的所有作品都保证至少有25年的法定保护。
1976年前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
1976年之前,版权保护要求,版权作品发表时必须有版权通知或版权局的登记。版权的第一个保护期限一开始是从被保护日算起的28年,版权到期了,可以续期。 1976年的版权法(Copyright Act )将于1978年1月1日仍有效的版权的延长续期期限从28年扩展到67年。
于1964年1月1日之前出版或注册的作品,版权还必须已在第28个历年获得延期以享受67年的附加保护间。 1992年6月26日颁布的版权修正案将于1964年1月1日与1977年12月31日之间首次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第二个保护期自动延长。
正如本文所强调的,确定版权是否仍然是有效的,往往需要仔细研究和法律分析。因此,当务之急是向一位经验丰富的版权律师咨询。
信息来源:美国版权局
8. 著作权的由来
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事实上,著作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后,它依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或者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对著作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而著作权制度也在应战之中不断发展完善。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受保护客体,著作权制度逐渐将它们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之中;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对于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权制度逐渐将这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了著作权的范围之内。谈及起源,因其与“印刷”、“出版”的密切,我们首先称其为版权(著作权)。在其权利的演化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由实物到权利的过渡,由载体到权利的强化,由特权到私权的演化。
1. 中国。至于版权的起源,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应用而产生的。早先,正如对印刷术的发明的认识一样,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对活字印刷术的应用是版权保护的开始;直到20世纪中后期,西方版权法相关的著述中,才渐渐对于版权起源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综观版权的历史,更多地体现在物质性产品的特权与私权上,并非简单起于一种民事权利,更不是起源于财产权,而是更多是一种“行政特权”,而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中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书中还记录了一项宋代国子监禁止翻板的“公据”。宋国子监属礼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系宋朝最高学府。国子监还设书库,刻印经史书籍,供朝廷索取、赐予以及本监出售之用。南宋在监内专设“印文字所”。国子监所印书籍称“监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国之冠。所以,国子监有官办出版社的职能。在古代出版史上,无论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记表明刻书、藏版之所外,有的还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内容。类似的禁例,已经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权保护中对经济权利为以保护的因素,虽我国古代并没有对版权形成制度化的保护机制,但这种低层次的非法律制度规范性的权利状却是客观存在的。
2.欧洲。在欧洲,有人考证,第一个对印刷商无偿地占有并使用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谋利提出抗议的是德国的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国家仍旧把盗印他人作品的图书版本称为“海盗版”,这可能也是与我们把盗印的书称为“盗版书”的暗合吧。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为鼓励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经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内享有权利的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由于名字太长,为了方便记忆,就用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的名字命名为《安娜法》。该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财产权利及出版商对于作品利用的相关权利,这对美国版权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8世纪,法国大革命期间,在废除了原有的各种特许权,包括出版者的特许权后,在新的著作权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权利。在18世纪的德国,以康德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作品不仅能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观点,导致了作者精神权利的产生和发展,把版权保护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就成了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特点,与强调版权的作者财产权利且兼顾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美国。美国版权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承接了英国的传统。这可以从美国表述法律的语言、获得版权的机制,以及美国法庭在定义版权时所做的法律决定中看到。除了特拉华州,美国其他12个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间通过了版权法。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为基础的。
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为:
(1)保护作者的权利;
(2)促进学习的研究;
(3)为图书贸易提供秩序;
(4)防止垄断。所有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当地的登记处进行版权注册,其实际并无法成功的实行。1790年5月3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联邦版权法,此法案依然遵从着英国的先例。在该法案通过后的19世纪初,作者的自然权利渐渐失去了它的潜在意义,从而使得出版商从作者的版权中获得了大部分的利润。美国现行的版权法是1976年通过197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随经数十次修改,却依然承袭了注意版权的“商业性”和“登记注册”制度的传统。
虽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国,在20世纪中后期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精神权利,增加为版权法的两项重要内容,但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美国的联邦版权法中,仍没有保护精神权利的内容。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也没有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予以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便不足为怪了。
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权进入商品贸易中,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也已成为某个或某些经济大国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出现了重大意义的突破和发展。就著作权而言,我国现行的著作权起草于1979年,由于牵涉面较为广泛,起草时间长达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又颁布了由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随着我国加入了陆续《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公约》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缔结Trips协议,我国先后于2001年及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工作,体现了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也表明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态度更加明确、意识更加强化。
9. 美国音像制品版权保护多少年
因为版权法多年来一直在变,版权保护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品首次被版权保护的时间。这篇文章提供了适用于1976年美国版权法生效之前和之后的版权作品的法律条文的简要介绍。
1976年后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
正如我们以前讨论过的,一个在1978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创建并有固定形式的作品,会自动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护。保护将持续作者的一生,在加上他或她死后额外的70年。如果作品有多个作者,版权保护一直有效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70年。对于雇佣作品,匿名和假名作品(除非作者的身份在版权局有记录),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品发表后的95年,或作品创作完成后的120年(两者取其早李前).
1976年版权法生效前创作的,但是没有于1978年1月1日以前发布或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会自动获得联邦版权法的保护。版权保护期限按照上述相同的规则。然而,在这个类别的所有作品都保证至少有25年的法定保护。
1976年前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
1976年搜厅之世扰隐前,版权保护要求,版权作品发表时必须有版权通知或版权局的登记。版权的第一个保护期限一开始是从被保护日算起的28年,版权到期了,可以续期。 1976年的版权法(Copyright Act )将于1978年1月1日仍有效的版权的延长续期期限从28年扩展到67年。
于1964年1月1日之前出版或注册的作品,版权还必须已在第28个历年获得延期以享受67年的附加保护间。 1992年6月26日颁布的版权修正案将于1964年1月1日与1977年12月31日之间首次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第二个保护期自动延长。
正如本文所强调的,确定版权是否仍然是有效的,往往需要仔细研究和法律分析。因此,当务之急是向一位经验丰富的版权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