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财天版权
㈠ 看到趣玩网上有日本的七福神手机链买,还挺可爱的,七福神是什么
日本神话中主持人复间福德的七制位神。一般指大黑天、惠比须、毗沙门天、辩财天、福禄寿、寿老人、布袋和尚七神。此外有福禄寿和寿老人是同神异名之说,故把吉祥天也放入七福神之列。七福神据说起源于佛教的七难即灭、七福即生之观念,自室町时代首先在京都开始流行,专门建有祭祀七福神的神社和寺庙。以后祭祀和参拜七福神的风习传及日本各地,并带上了许多地方色彩。大黑天是开运招福之神,能驱除恶神,保人平安,其形象为头戴黑巾、肩背布袋、手持木槌、脚踏米袋。惠比须是商业之神,能保佑生计和生意兴隆、如意,其形象为身着猎衣、右手握钓竿、左手抱大头鱼、满面笑容。毗沙门天是无量智慧神,拥有取之不尽的才智,其形象为身披戎装,一手捧宝塔、一手持宝棍。辩财天是福德自在神,七福神中的唯一女神,精通音乐、善于雄辩,其形象为头饰八莲冠,怀抱琵琶。福禄寿是幸福、厚禄、长寿之神,其形象为连鬓美须,手持拐杖,常与白鹤为伴。寿老人是长寿不老神,源于中国的道教,其形象为瘦脸长须,手持宝杖,常有鹿伴随。布袋和尚是洪福吉祥之神,又称弥勒菩萨,其形象为肚大、体胖,卧扶大布袋。日本人祭祀和参拜七福神的习俗仍然持续着,祭祀活动多在每年正月初进行。
㈡ 日本的土地神有哪几位,叫什么
七福神包括六位男神一位女神,他们来自不同的宗教派别如神道教、佛教、道教,以及婆罗门教等。 正月初,日本有祭七福神,参拜七福神的习俗。
七福神一般指惠比寿神、大黑天、毗沙门天、辩财天、福禄寿神、寿老神、布袋神。也有人说福禄寿神和寿老神是同神异名,因而也有把吉祥天或猩猩加进七福神行列的。
七福神起源于佛教用语“七难即灭”“七福即生”。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有七贤人之说,晋代也有竹林七贤等。人们都认为七是个圣数。后来画家把七贤人的形象绘成画轴悬挂。画轴流传到日本,受中国上述文化的影响,经过演变,日本室町时代首先在古城京都出现七福神,当时祭七福神风行一时,专门为其建筑神社、寺院,并把七福神的发祥地定为京都。以后日本各地绘七福神增加了地方色彩,也有所区别,日本称具有京都特点的七福神为“都七福神”。
惠比寿神:被尊为商业之神。是日本的本地神。传说,惠比寿神教给人们用鱼和农作物进行物物交换,因而被日本人崇为买卖兴隆的守护神。也有人说它留有“旅行美须”可保护人们旅途平安、交通顺利。惠比寿神满面笑容,身着猎衣,右手持钓竿,左手抱表示吉祥的大头鱼,倍受庶民百姓欢迎。在东京都内惠比寿车站有其塑像。海女潜水、渔民撒网时,有的地方有大喊“惠比寿”的习俗。
大黑天:开运招福之神。俗称僧侣之妻,身在厨房,不入世间。传说大黑天是“慈眼视众生,福寿海无量”,可使用战术驱除厄神等五种邪气,使人平安而健壮的度日。日本民间流传它头戴黑头巾,左肩背布袋,右手持木槌,脚踩米袋,是尊日本本地神。
毗沙门天:无量智慧神。听说是弘法大师到唐朝由灵感而悟出的一个神。据传菅原道真祈求毗沙门天,从而开辟了“文章博士”之道,拥有取之不尽的聪明才智。毗沙门天系武神,身披盔甲,一手捧宝塔,一手持宝棍。也有称其为多闻天的(即四天王之一)。
辩财天:俗称福德自在神,是七福神中唯一的女神。传说她精通音乐,是善于雄辩的天女,是印度最先尊崇的女神。她身边总有琵琶。有说她拥有八臂,能运用弓、刀、斧、卷、索、箭、戟、杵、轮八种武器。
福禄寿神:是幸福、高禄、长寿三德之神。也有说是南极星的化身。是从中国传入日本之神。塔头并留有美须。手持拐杖,常与仙鹤在一起。
寿老神:不老长寿神。起源于中国道教。室町时代传入日本。日本人在希望长寿、子孙满堂、家庭福寿吉运时,崇奉寿老神。此神手持宝杖,常有鹿跟随在身。
布袋神:表示褚缘吉祥。也称弥勒菩萨。中国明末高僧隐元禅师赴日创建黄檗宗万福寺。他去各地化缘,助人为乐,并把建筑、佛像、书画、茶、菜肴带到了日本。布袋神大肚、体胖,因身旁总有布袋而得名。
七福神的一般多出现在宝船之上。据说因为日本是个岛国,古代与他国交往、从事贸易极为不便,所以非常重视船的作用,把与外国通商、希望生意兴隆的心愿寄托给七福神和宝船,从而七福神就和宝船联系在一起了。
七福神在日本民俗中占有一定地位,室町时代末期,有谋求新春吉利的“七福神盗贼”的风俗,在新春之际,有的贫民百姓穿上七福神的服装,悄悄溜倒他人家中,那家人会高兴的高喊“福神来了,福神来了”。并将某些财务送给装扮七福神者。散财者图吉利,得财者高兴。
㈢ 日本七福神哪个是哪个
推荐你去日本古代史论坛 专门有篇文章谈这个 日本七福神
㈣ 自媒体传播作品认定
当前自媒体发布内容版权保护的困境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其次是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三是如何认定抄袭发布转发转载等是否为侵权行为;四是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一)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对于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争议不断法律对版权保护设有门槛,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能构成作品须为具有独创性的可以某种形式复制的脑力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与字数无关与形式无关,关键在于独创性,但独创性的判定本身也是充满争议的对于独创性的判定,英美法系采用额头出汗原则,即创作者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即可相较之下大陆法系的判定标准较高,我国传统版权制度下理论界认为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作者独立完成,即一件作品的完成体现了作者自己独立的选择取舍安排或设计,不是按照已有形式复制出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来的;二是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及作者的个性自媒体发布内容中一些流水账式的生活记录或情感表达自然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但像微博中的一些微小说微电影微诗歌等,创意新颖表达独特,则称得上是著作权旨在保护的作品
在传统媒体时代,判断独创性一定程度上由行业标准衡量有专业人士把关,门槛较高;而在自媒体时代,信息创造和分享的平民化低门槛高速传播无疑使得独创性这一标准的主观性不确定性的缺点越发凸显,这一法定标准在实践中难免操作困难引起争议不断对此,有学者从媒体的本质出发从传播学的角度审视提出了是否具有传播价值的判定标准与传统的独创性标准相比,这一判定标准的优势和合理之处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符合自媒体发布内容被创造和分享的意义,自媒体为用户提供平台和用户使用自媒体创造和分享信息的意义就在于创造分享传播对自己他人甚至社会有价值的信息,在自媒体背景下没有传播价值的信息不值得著作权的保护;
二是相对客观容易确定,在自媒体平台上,可以通过技术大概掌握信息的传播状况,是否具有传播价值成为一个相对量化的标准,客观性强;
三是这一标准具有自我更新与时俱进的能力,信息是否具有传播价值必然是与时代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变化相关联的,而且在自媒体时代,这样的变化更是显而易见
除了传播价值的标准外,也有相对传统的观点认为是否构成作品应以知识价值为标准,即判断其内容是否对人类文明有价值,但是这样的标准过于主观,难以量化;且在现代的网络环境下,多元的价值观使得这一标准难以衡量
当然,是否具有传播价值的标准可以作为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有益补充,但绝不可能替代独创性的标准独创性的标准所指向的作者独立完成,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及作者的个性的要求仍然是自媒体发布内容受到版权保护的前提
(二)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但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自媒体平台往往通过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对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作出限制由于目前对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保护尚无规范,一些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对这一问题的限制各不相同
2013年5月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声明部分被指是霸王条款,引起了媒体性质网站对知识产权界定的讨论微信协议的知识产权声明将用户发布内容的版权限制为: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这样的条款被自媒体发布者质疑:我写的微信,版权却不属于我?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腾讯公司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声明实质上并不构成对用户版权的限制,但对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保护确实存在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自媒体平台一般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用户所有,同时用格式条款约定永久性授权例如新浪微博的用户协议:对于用户通过微博服务公开发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豆瓣的用户协议第10条第2项:用户在豆瓣上传或发布的内容,用户应保证其为著作权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并且该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用户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可再许可或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据该许可豆瓣将有权以展示推广及其他不为我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内容
这样的条款极易引起争议,但由于一方面自媒体发布者很少关注平台的电子协议内容,很少关注版权归属的约定;另一方面尙无法律规范,所以这样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成为版权保护的一大困境,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如何认定抄袭发布转发转载等是否为侵权行为
版权制度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在著作权法中又存在合理使用默示许可法定许可等规定,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这些规定也往往被用作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对于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实践中最常出现纠纷的是抄袭发布转发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三种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不同的结果和依据
1.抄袭发布行为构成侵权
抄袭发布行为指的是,将他人发布的内容几乎不做修改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上,未给原始作者署名,也没有注明出处,也就是盗版贴对此行为的抗辩理由认为侵权人抄袭发布一般是出于喜欢,没有盈利目的,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免责;或是抗辩说原始作者将内容公开于网络就是为了信息能够共享,符合默示许可的规定但是是否侵犯著作权与是否有盈利目的无关,而且不论是合理使用还是默示许可都仍然需要做到为原始作者署名注明出处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抄袭发布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2.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与抄袭发布不同,转发行为专指转发他人已发布的内容同时注明作者及出处的行为而且现在大多数的转发行为都是按照自媒体运营商提供的转发功能键进行的简单的格式化的操作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依据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根据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了平衡作者权利与社会公众权益,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在引用时注明作者及出处,则不构成侵权二是根据默示许可的规定默示许可是指从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其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反对,则不会构成侵权
对于转发行为,从实践当中分析,用户转发信息多是出于喜欢,所以想要分享和传播,难说是用于个人学**研究或欣赏;对于介绍或评论,其对于转发内容的介绍或评论须独立可构成作品,这样的高门槛导致用合理使用的规定来解释转发行为的合法性有些牵强用默示许可的规定来解释则会更加合理:在大多数的自媒体平台中,转发都是其基本功能之一,用户申请注册使用的行为即可推定为对转发行为的默示许可
3.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侵权
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也经常出现著作权纠纷,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侵权这种行为是相互的,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将他人在自媒体上发布并享有著作权的内容转载或使用在传统出版物中;未经许可,将他人刊登于传统刊物中的作品数字化并发布分享于自媒体平台中有人援引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规定为这种转载行为辩护,法定许可是指作品刊登后,除声明不得转载外,其他报刊杂志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而不需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实践中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多未支付报酬,况且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与传统媒体意义上的刊登一视同仁也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关键在于合理使用的界定传统的版权制度中合理使用的界定分三步:首先原始作品是否已公开发表;其次是否构成适当引用;最后引用是否注明了作者及出处但是在自媒体领域这样的方法并不能准确地界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构成合理使用或是著作权侵权例如自媒体发布者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明显构成作品的内容,首先存在争议的是其是否构成公开发表公开发表是指向不特定人群公开作品内容,而微信朋友圈的特点便在于点对点的沟通,朋友圈内的人一般是特定且数量有限的,是否因此可以断言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内容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开发表?随着平台的普及,朋友圈中动辄数千好友的微信大号普遍存在,如何判断何种情况构成公开发表?
网络技术的发展异常迅速,各种自媒体平台的功能开发周期短速度快,固守传统的制度观念无法适应新发展带来的挑战对于自媒体发布内容构成合理使用还是侵权的认定,应当更偏向于对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结果的判断,而将是否构成公开发表这样的因素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当时当事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㈤ 墨香铜臭的《天官赐福》版权卖出四千万是种什么水平
巅峰水平。随着IP这一热词的出现,网文作品越来越受青睐,多数改为电视剧,少数改为漫画或者用作其他用途,据说部分知名网文作家的起拍价已经达到500万。这也就说明了物有所值,《天官赐福》能创造的价值也绝对比版权费4000万更多,驾着现在互联网的东风,一个知名大作的版权已经能衍生出无数的价值,或许这是一种炒作,但也从侧面说明了,目前市场上是好作品稀少,绝好的作品更是罕见,而《天官赐福》便是这样一个作品,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天官赐福》为什么能够将版权卖出四千万的天价。
(天官赐福,图片来源:网络图片)
㈥ 日本神话中(有一位掌管音乐、 辩才和财富的福神叫什么
弁才天(べんざいてん)弁才天(弁财天)
福神中拿着琴的女性。
㈦ 版权如何去登记
一、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己想要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二回、进入版答权登记程序:由作者本人或代理人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递交到国家版权局,并且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与版权登记保证书,如果通过审核后没有异议的,版权局将会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且颁发作品登记证书。三、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材料:(1)版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作品自愿进行版权登记的手续申请书。(3)版权登记作品说明:主要是简述作品的内容与创作的过程。(说明书必须有作者的亲笔签名)(4)版权登记作品的原件及复印件。(5)版权登记的权利保证书。四、缴纳版权登记的费用:如果审核通过后,版权局会下发缴费通知单,然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版权登记费用。五、正式受理版权登记申请:所交的版权登记申请符合登记要求并且缴纳过相应的申请费用后,版权局会正式受理。六、版权登记审查:在正式受理后,版权局将会进行一系列的标准审查,查看申请是否有问题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请的。七、下发版权登记证:待审查通过后,大概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版权局会下发《版权登记证》。
㈧ 关于日本的七福神之一的弁财天
弁财天也称辩财天是福德自在神,七福神中的唯一女神,精通音乐、善于雄辩,其形象为头饰八莲冠,怀抱琵琶。
七福神
日本神话中主持人间福德的七位神。一般指大黑天、惠比须、毗沙门天、辩财天、福禄寿、寿老人、布袋和尚七神。此外有福禄寿和寿老人是同神异名之说,故把吉祥天也放入七福神之列。七福神据说起源于佛教的七难即灭、七福即生之观念,自室町时代首先在京都开始流行,专门建有祭祀七福神的神社和寺庙。以后祭祀和参拜七福神的风习传及日本各地,并带上了许多地方色彩。大黑天是开运招福之神,能驱除恶神,保人平安,其形象为头戴黑巾、肩背布袋、手持木槌、脚踏米袋。惠比须是商业之神,能保佑生计和生意兴隆、如意,其形象为身着猎衣、右手握钓竿、左手抱大头鱼、满面笑容。毗沙门天是无量智慧神,拥有取之不尽的才智,其形象为身披戎装,一手捧宝塔、一手持宝棍。辩财天是福德自在神,七福神中的唯一女神,精通音乐、善于雄辩,其形象为头饰八莲冠,怀抱琵琶。福禄寿是幸福、厚禄、长寿之神,其形象为连鬓美须,手持拐杖,常与白鹤为伴。寿老人是长寿不老神,源于中国的道教,其形象为瘦脸长须,手持宝杖,常有鹿伴随。布袋和尚是洪福吉祥之神,又称弥勒菩萨,其形象为肚大、体胖,卧扶大布袋。日本人祭祀和参拜七福神的习俗仍然持续着,祭祀活动多在每年正月初进行。
㈨ 日本的弁财天是什么
弁财天源自印度教的辩才天,也叫辩才天女、吉祥天女,名字是萨罗斯内瓦蒂(梵文:,Saraswati),印容度教创世者梵天的妻子。辩才天是梵天从自己身体里诞生出来的女神,后来成为他的妻子。也因为如此,某传说中,梵天的第五个头就是因为他娶了自己的女儿而被破坏神湿婆砍掉的。 “Saras”有水的意思,原本“Saraswati”就是“水源充沛”的意思,因此辩才天也是与“水”十分有缘的女神,甚至还被当成河神。 在印度神话中,辩才天是智慧、辩论、财富的女神,“喀毗耶普舍”中就将她视为韵律诗之守护神,掌管言语。 传至日本的辩才天,被称为“弁财天”,又称“天女”,是七福神中唯一的女性,精通音乐、善于雄辩,其形象为头饰八莲冠,怀抱琵琶。
记得采纳啊
㈩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分析比较回详细答http://www.148-law.com/patent/case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