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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可以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2-25 18:36:22

1. 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物权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吗

不过追溯期的情况下也应有效,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这个司法实践早就有了

那你应当归还,原来你以为的善意取得应该此时理解为代为保管

2.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版于欺诈行权为所取得的除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其他都可以适用。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 关于善意取得

我国立法采取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排斥善意取得,民通79条与物权法109条已作出明文规定

拾得遗失物后转让,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行为。根据物权法107条,原物所有人可以追回该物

第三人的救济途径是向无权处分人追责,主张费用返还。有个例外,当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像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情况下,原物所有人应当支付对价才可以取回原物,然后再就此费用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你看到的题目说他能拿回就是对了,因为所有人可以拿回遗失物

4. 权利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内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容,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已经被物权法106条第3款废止)

5. 哪些法律规定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专(试行)》第属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已经被物权法106条第3款废止)

6. 物权法共同共有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很简单:1甲和丙合同效力待定,原因是无权处分,因为甲并非是房屋完全所有人
2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此处丙取得房屋的方式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7. 租赁合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答:租赁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依据: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从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因此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则即使是赃物、遗失物,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与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必须是动产。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采用登记制度,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从善意取得的基本概念和具备条件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转让”,而“租赁”与“转让”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转让”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应享的权利让给别人。“租赁”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租赁不具备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

8. 宅基地使用权善意取得可以吗

当然不可以了,善意取得指的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9. 哪些法律规定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版》第89条指出:“第三人权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已经被物权法106条第3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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