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Ⅰ 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你说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就是说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或者知识产权犯罪时的诉讼程序了。个人觉得现阶段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意识也越来越高,因此,在司法程序上为知识产权设立一套完整的体制是很必要的,也就是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寻求到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救济手段。这个是国内的情况。
另一个就是国外的情况了,中国是很多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比如巴黎公约、TRIPS,也是WTO的成员国,需要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国际接轨,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过程中,一套良好的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水平。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司法保护制度可以有效抑制知识产权侵权和伐罪的发生。
有时间就去看下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吧。前因后果都可以看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是未来的大趋势。而司法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Ⅱ 2010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意义
完善制度。根据现来实需源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司法保护体系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作用。 突出专项。紧系部门职能,创新方式方法,有重点地针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和行为,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推进协调。进一步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合力。 强化宣传。注重宣传实效,拓宽宣传渠道,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国内外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真实状况,同时继续强化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规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合理配置有限资源,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Ⅲ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1、 陈孝昭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复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五款)
2、 该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3、 讼争照片的著作权人是陈孝昭
4、 陈孝昭提供的照片底片,从证据种类角度讲,属于物证。
5、 陈孝昭提供的照片底片,从证据分类角度讲,属于本证。
6、 陈孝昭提起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也就是2008年3月15日,有效诉讼期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一条第五款,也就是从2003年算起在这50年内每次不得超过2年就主张一次权利,回答者注)
7、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而定。如果版权所有人陈孝昭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出版社就构成了侵权,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侵权。就本案而言,版权人只提供了拥有版权的证据,没有提供未经授权不允许使用申明的证据,出版社根据该条可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当然这里面存在一个小争议,也就是乡土教材属于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但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这需要有关证据支持)
Ⅳ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10大案件名单
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2.“拉菲”商标纠纷案
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
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
4.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
5.网络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
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网络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694号、1700号、1699号民事调解书)
6.“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
7.“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 8.“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纠纷案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
9.“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案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10.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Ⅳ 请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规定有很多。
Ⅵ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如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针对保护知识产权,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作出了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从行政、司法等多个方面着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特别是坚持对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
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与国外进行比较,找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关键词】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办法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的保护被提到新的历史高度,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面对外国企业的冲击,如何保持原有的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成了企业面临的一道难题,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是其中关键一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征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完善开始了主动性的战略设计;知识产权管理更具科学性;知识产权保护更加理性化;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知识产权文化逐渐与中华传统文化融合;知识产权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同时增长。
1.知识产权法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不断健全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建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双轨制。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都有关于相关行政机关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知识产权纠进行行政处理的规定,是知识产权司法保
Ⅷ 禁令的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实践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标之一是,“要通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权利人依法维权积极,法院审理裁决及时公正、执行措施得力有效,侵权人侵权必受惩处,他人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根据2004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成都会议)精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些基本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并及时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重视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结果的协调。” 简言之,就是要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要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导向和基础地位作用,努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要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
诉前临时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条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会议和个案批复等,一再强调中国法院对执行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基本态度—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程序要合法,采取的措施要适当,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也就是说,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既不能因受理或审查上的原因拖延时间,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的扩大;也不能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措施不当,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⑴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专利侵权指定管辖请示案:最高法院通过对本案的批复明确了一些实体判断的基本原则。最高法院指出,“采取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重点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⑵申请人吕学忠、萧朝兴与被申请人上海长江服装机械厂“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申请人申请对正在“2003年中国国际缝纫设备展览会”参展的被申请人的涉嫌仿冒产品下达诉前禁令,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该展会上宣传、销售PS、PF、PL型同步牵引机的行为,并于同日执行了该裁定。
⑶申请人日本岛野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慈溪市某车辆配件公司等专利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2004年8月5日,申请人向宁波中院提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自行车配件,并封存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线、生产模具和库存产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等有关配件,扣押配件产品目录,并复制相关财务账册等。该裁定立即被执行。
⑷美国万宁药业有限公司诉天津万宁保健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5年2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原告提出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予立即执行,对被告的账册、销售发票、仓单、经营记录等材料进行扣押。
Ⅸ 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为创新之都,深圳将立法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处罚的额度或将大幅提高,而且三年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但与这种创新实力不匹配的是,目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并阻碍了企业的海外市场拓展能力,给深圳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动力都带来负面影响。此次启动《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层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尝试,解决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亮点一: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的首要目标是快速停止侵权,快速恢复其商业优势,保障其经济利益,因此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有一种快速、有效、执行力强的解决方式。而目前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处理因诸多因素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
《条例(草案)》总结提炼实践中具体做法,建立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等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具体来说:一是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后可以进行调解,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或者应投诉人请求撤销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分别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确认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亮点二:网站知晓用户侵权要及时删除内容
互联网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新型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很多网络侵权案件数额巨大、情节隐蔽、认定困难、后果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草案)》对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完善,明确了认定网络侵权和网络教唆、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网络注意义务的,就权利人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三: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草案)》开展知识产权信用惩戒,让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具体来说,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资金扶持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作出限制。比如,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还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监管体系,公布特殊监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部门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时,应当查询了解相关对象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亮点四:赔偿金额大幅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就必须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针对赔偿金额低这一知识产权企业维权的主要痛点,《条例(草案)》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民事赔偿数额,按侵权情节,专利权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权在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在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予以确定,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还可超过五百万。
《条例(草案)》还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三倍于赔偿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除了大幅提高民事赔偿的上限之外,条例也规定了罚款的下限——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业界评论,此举对于打击侵权的小商家有重要意义,此前,这些侵权商家并不害怕被维权,因为很多法院对轻微的侵权案件只是罚几千元而已。这个条例一旦实施,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Ⅹ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必内须清醒地认容识到,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社会各界的期待相比,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而言,包括:
严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新领域新业态发展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大保护的工作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组织协调平台和机制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不够。
快保护的工作链条尚未打通,行政确权、纠纷受理、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之间缺乏高效快速衔接机制。
相关部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协同作用还有待加强。
另外,社会公众、权利人均对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侵权赔偿的足额性等指标还有很多不满意的评价。
实际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依然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