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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起源

发布时间: 2021-02-25 15:49:29

『壹』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1)版权法起源扩展阅读:

国内最早由来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贰』 版权最先在哪个国家出现

“版权”在英语中叫做right,字面意思就是“复制的权力”( + right)。在历史上,“版权”最早确实就是指复制权。

在印刷术出现之前,并不存在“版权”这个概念。中世纪的时候,书都是抄写而成的,所以几乎不存在盗版动机,因为盗版的成本同生产原书差不多。另一方面,那个时候作者写书也是没有报酬的。

十五世纪中期,印刷术发明,从此出现了盗版现象。为了保护印刷商的利益,使得某些政府希望流通的书籍不至于没人印刷,意大利的一些王国最早规定了印刷特许权制度。王室将某些书的印刷特许权授予某些出版商,在某个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4年),他人不得印刷该书。

这说明了三点:

(1) 版权本质上就是复制权;

(2)版权制度的起源是为了保护印刷商的利益;

(3)最早的版权保护期仅为14年。

十六世纪,印刷术传到了英国,于是英国也出现了类似由王室授予的“印刷垄断”制度(monopolies)。

1662年,英国通过了《授权法》(the Licensing Act),规定印刷书籍必需有许可证,同时必须将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伦敦出版业公会(the Stationers Company)。这部法律实际上只是将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规定而已。

1710年,英国通过《安妮法》(Statute of Anne),将版权的保护范围从印刷商扩展到了作者,禁止印刷商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书籍。同时,该法规定版权的有效保护期为28年,此后该书就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

一般认为,《安妮法》是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它有三个特点:

(1)早先的“印刷特许权”制度只是将版权授予印刷商,因此版权成了印刷行会成员的私有权利,而《安妮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拥有版权,因此使得版权成了一种公有权利。

(2)《安妮法》规定版权源于作者,印刷商只有得到作者让渡的权利才能获得版权。

(3)《安妮法》明确规定了版权的期限。在该法颁布时,已经出版的书籍拥有版权年限为21年;那些尚未出版的书籍,版权保护年限为首次出版后的14年,但是作者可以申请继续延长14年。但是印刷商争辩,版权在首次出版时已经由作者让渡给了印刷商,因此印刷商也可以申请延长版权。

『叁』 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

上述的版权版法及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著作权法》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肆』 我国著作权制度一般被认为起源于哪里

您好,受《中美来高能物理协定自》、《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影响,1979年4月,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逐步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呈递到当时主管国家宣传工作的领导面前。领导批复:“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
著作权”和“版权”对我国都是外来词,这两个词都是来自日本。版权是日本教育家福泽喻吉根据英文right译出(1869)。为参加《伯尔尼条约》,版权法正式更名为著作权法。著作权是当时主持法律修改工作的法学博士水野练太郎根据“作者权体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伍』 为什么中国拥有四大发明而知识产权法却没有最早在中国形成

我就举我抄比较熟悉的著作权袭法(属于知识产权法范畴),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律是晚清的大清印刷物专律,而且是在新政时期,属于引进品。

为什么中国古代没有知识产权法,也没有形成体系,是因为中国在封建时期的法律主要是刑民合一的,而且在民事方面主要是集中在伦理方面的。

而且在关于出版方面的主要是限制性的,比如“文字狱”对中国的著作权体系的形成就构成了很大的阻碍。

而且中国古代社会是重农轻工的,而主要知识分子阶层集中在了传统的儒学等学科方面,这些都是中国古代没有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因素。

在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也是在19世纪才发展成熟的。

『陆』 知识产权的由来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6)版权法起源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权益

1、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2、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柒』 外国的知识产权法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国际知识产权法成立时间:

如果要追溯到起源的话应该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体系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国际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9世纪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商业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作用日益彰显,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也不断提升。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体现为不断的权利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高标准化。这表现为: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例如将版权和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将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一切技术领域包括生命形式、细胞链和DNA序列,对药品给予产品专利保护等;

(二)不断创设新的权利,20世纪所创设的知识产权新权利包括网络传输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等,而且对一系列新的客体如民间文学、传统知识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识产权,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热烈地讨论;

(三)减少和限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例如对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措施施加严格的适用条件、缩小法定许可的范围等等。

『捌』 版权的起源

中国。至于版权的起源,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应用而产生的。早先,正如对印刷术的发明的认识一样,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对活字印刷术的应用是版权保护的开始;直到20世纪中后期,西方版权法相关的著述中,才渐渐对于版权起源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综观版权的历史,更多地体现在物质性产品的特权与私权上,并非简单起于一种民事权利,更不是起源于财产权,而是更多是一种“行政特权”,而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中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书中还记录了一项宋代国子监禁止翻板的“公据”。宋国子监属礼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系宋朝最高学府。国子监还设书库,刻印经史书籍,供朝廷索取、赐予以及本监出售之用。南宋在监内专设“印文字所”。国子监所印书籍称“监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国之冠。所以,国子监有官办出版社的职能。在古代出版史上,无论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记表明刻书、藏版之所外,有的还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内容。类似的禁例,已经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权保护中对经济权利为以保护的因素,虽我国古代并没有对版权形成制度化的保护机制,但这种低层次的非法律制度规范性的权利状却是客观存在的。

『玖』 版权,出版权和著作权各是什么意思,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出版权是文字作品及一部分美术作品享有的主要权利,也是戏剧、音乐等作品享有的权利之一。严格地讲,出版是复制的一种方式,包括在复制权中。但是,出版在各种复制方式中占最重要的地位。
构成版权意义上的出版,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经作者同意之后,以制作复制品形式公开其作品;第二,有关作品必须被复制够一定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才成其为出版。
一、著作权法称呼的理由:
1、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用著作权,称著作权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固定用法。
2、我国历史上在正式场合均称著作权,如清王朝、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著作权法。
3、从版权一词原仅指对作品出版印刷的专有权这一起源情况来看,使用版权容易产生误解。版权一词,人们往往理解为出版者的权利,是“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意义上的版权,这与本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创作者大相径庭。
4、从法律体系上看,我国的法律更多地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作者权,转译为著作权。
二、本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其主要理由是:
1、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称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其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
2、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
3、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
既然著作权即版权,本法的名称可以叫著作权法,也可以叫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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