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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获得情况

发布时间: 2021-02-25 14:19:17

㈠ 获奖情况可以写专利获取情况吗

专利和获奖是两码事。
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你的创造性贡献给予的一种合法的垄断的许可,而获奖只是对该发明的一种认同以及奖励。

㈡ 如何在网上查询企业获得了那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涉及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很多领域
针对企业,你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其申请的专利情况(这个可以通过企业名称查询其名下申请的专利)
登录商标查询网,查询其是否拥有相关商标权(这个无法通过企业名称进行查询)

㈢ 怎样拥有知识产权

(1)专利申请。通过自主创新获得发明创造成果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如符合授权条件可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可自行提交专利申请,也可委托专利代理人待办专利申请。

(2)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类34个类别、服务类11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时应确定注册的类别范围。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是我国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的商品。

(3)版权登记。作品一经完成,无论是否发表,自动享有版权并受法律保护,版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反映出的思想、方法、观点和事实本身。版权登记属于自愿性质,其目的是确认作品的权利归属,为将来发生纠纷时取得证据,各级版权局及其指定机构负责办理。

(4)申请地理标志保护。1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2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我市已有许多特色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如马家沟芹菜、胶州大白菜、崂山绿茶、大泽山葡萄、产芝水库大银鱼等等。

(5)采取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在岗位职责中规定保密条款、在项目任务书中规定保密条款、对员工分阶段、定期进行商业秘密培训、对接触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员规定授权过程和回收授权过程、明确识别标识商业秘密资产、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其它合理的保密措施等,使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持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护性。

(6)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人应当向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植物新品种保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㈣ 请问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有哪几种

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计算机软件需要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㈤ 基金里面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怎么写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初探摘要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与信息主导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难以应对不断升级的犯罪新形式、新问题,本文即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进行简析,并结合现实情况,表明观点,以期得出有益之建议。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完善“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8世纪的德国,20世纪后成为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之一。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从国际趋势来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一、必要性探讨知识产权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因其特殊的存在形态,极易复制或非法使用,侵权结果易达成且成本低廉①,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侵权行为呈增加趋势;知识产权虽是一种私权,但当侵权达到一定程度时,结果可能关涉集体甚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刑法自始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对犯罪的惩治有不可替代的效能,为了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刑法的介入则成为必然。②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进程与现状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以下过程:1.1979年《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保护范围仅限于“工商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1985年4月《专利法》第36条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规定对非法窃取重要技术秘密的行为以盗窃罪追究。5.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6.1997年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规定了对“假冒专利”行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以最高“七年”并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③。7.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已有法律中相关词语的具体涵义、涉及范围作了规定,并对数罪并罚和共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极大增强了已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化推进一步。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利的宏观分析总体,我国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尚处不发达阶段,其中存在一些阻碍保护力度及实现程度的问题,宏观上讲:(一)强保护与弱保护的决择一般,发达国家为了通过“合法垄断权”获得最大利润对知识产权实行“强保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摆脱国际贸易中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普遍主张“弱保护”④。而我国政府至今没有一以贯之的态度来支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直接影响了相关制度建设与执行力度的稳定性。(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行政权立场知识产权保护呼吁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为题中之义,应起到推进作用,而不可基于利益或所谓“效率”,动辄以罚款或强制调解解决,使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行政态度直接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束缚。(三)“入罪”标准过高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标准过高,并且存在大量“应知”“明知”“严重”等模糊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和举证,这样规定符合刑法自身的谦抑性要求,却忽视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全面性。四、微观探究与建议以下我们将从微观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加以分析,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一)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中新《刑法》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但现实中很多侵权行为仅仅为了增加知名度或进行职务评级等,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直接关涉其社会危害性,我国对此要件限定的必要性值得商榷。(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著作权方面:我国对于数字化的新的著作权形式尚无具体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有必要加速对此的立法研究;此外,对于著作人身权,我国仅有第217条“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简单规定,显然应在今后加强规定和保护。专利权方面:新《刑法》仅在216条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给以处罚,两高《解释》中虽列举了四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列举有必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扩充。商业秘密方面:新《刑法》219条中“明知”“应知”概念过于模糊,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困难,胜诉率低,甚至由于无法取证而被拒之于刑法保护之外。(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网络讯息的新时代,互联网极大丰富和促进了交流与沟通,但是由于其无形性与虚拟性⑤,盗版、走私知识产权成果等犯罪形式,使人们防不胜防,单纯的民事、行政手段已不适宜,网络时代知产权呼吁刑法的保护。(四)刑罚方式改革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自由刑与罚金制,并以自由刑为主。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类刑罚作为应对知识产权犯罪已被普遍应用,而且施之以资格的剥夺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我国不仅需要强化刑罚关于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且不妨引入资格刑,彻底剥夺其再犯的机会,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五、结语随着知识产权犯罪手法的日益升级、影响日益加剧,民事、行政的手段固然不可或缺,但一如某德国学者的观点:刑法的防线作用日益显现出其强有力性,我国经济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大背景下正在进行跨阶式发展,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已经成为焦点,两者需要相互推进,共同解决前进中的各种问题。

㈥ 苏文斌的主要学术、管理成就及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参加的“内蒙古半干旱区甜菜需水规律及灌溉制度的研究”,该成果属甜菜灌溉方面的重大成果,较系统的研究内蒙古半干旱区甜菜需水规律及灌溉制度,其中甜菜节水灌溉动力学模型属国内首创,该项目荣获农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主持、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多项,对我区甜菜生产起到推动作用,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内蒙古燕麦产业协会付会长。
作为研究所主要负责人,我所在“九五”期间和“十五”所争取到重大投资项目“国家糖料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建设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育草基金项目《饲料甜菜原种基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持和参加自治区重点攻关项目国家攻关、农业部丰收计划多项;在甜菜抗病育种方面通过十几年的攻关研究有了突破性进展,选育出新品种“内抗甜201”,将为我区甜菜生产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多次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先进工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
主要科研经历及获奖情况:1987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农学院农学专业,同年分配内蒙古农牧科学院甜菜研究所工作,一直从事甜菜栽培生理的研究和技术推广,1996年4月任副所长并主持全所工作,1998年任所长。2000年9月入选内蒙古自治区“321”人才库。主持、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多项,荣获农业部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和丰收奖多项。现任甜菜产业技术体系平作栽培岗位专家,栽培与土肥功能研究室主任。
1.参加的“内蒙古半干旱甜菜需水规律和灌溉制度的研究”获农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参加的农业部1996~1997年丰收计划“甜菜新良种及配套增产技术”项目荣获自治区丰收计划三等奖。
2.参加的农业部1997~1998年丰收计划“糖料作物新良种及配套增产技术项目”荣获农业部丰收计划三等奖。
3.参加的农业部1999~2000年丰收计划“甜菜新良种及配套增产技术”项目荣获农业部丰收计划二等奖。
5.2001~2002年参加“内蒙古高寒旱作区甜菜高产高糖综合栽培技术”自治区丰收计划项目。该项目荣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计划一等奖。
6.2001~2002年参加“内蒙古包头产业化示范区甜菜丰产高糖综合配套技术”项目,该项目获农业部丰收计划二等奖。
7.主持和完成的“甜菜纸筒育苗移栽技术专题片”获自治区科技情报成果二等奖。
8.参加的“饲料甜菜新品种选育及利用研究”定题服务荣获自治区科技情报成果二等。

㈦ 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怎么填

可以从三方面说:1、专利拥有量;2、商标拥有量;3、著作权拥有量。
填写一些数据指标即可,评分的时候也是按照数量进行综合评分的

㈧ 知识产权状况怎么写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初探
摘要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与信息主导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
护体系难以应对不断升级的犯罪新形式、新问题,本文即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进行简析,并结合现实情况,表明
观点,以期得出有益之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8世纪的德国,20世纪后成为广泛使
用的法律概念之一。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衡量
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从
国际趋势来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
一、必要性探讨
知识产权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因其特殊的存在形态,
极易复制或非法使用,侵权结果易达成且成本低廉①,随着社会的发
展,这种侵权行为呈增加趋势;知识产权虽是一种私权,但当侵权达
到一定程度时,结果可能关涉集体甚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刑法自
始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对犯罪的惩治有不可替代的效能,为
了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刑法的介入则成为必然。②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进程与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以下过程:
1.1979年《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保护范围仅限于“工商
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1985年4月《专利法》第36条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情
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
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规定对非法窃取重要技术秘密的行
为以盗窃罪追究。
5.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的决定》中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6.1997年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规定了对
“假冒专利”行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行为、“以营利
为目的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和“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处以最高“七年”并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③。
7.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已有法律中相关词语的具体涵
义、涉及范围作了规定,并对数罪并罚和共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极
大增强了已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
系的完善化推进一步。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利的宏观分析
总体,我国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尚处不发达阶段,其中存在一
些阻碍保护力度及实现程度的问题,宏观上讲:
(一)强保护与弱保护的决择
一般,发达国家为了通过“合法垄断权”获得最大利润对知识
产权实行“强保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摆脱国
际贸易中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普遍主张“弱保护”④。而我国政
府至今没有一以贯之的态度来支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
构建,直接影响了相关制度建设与执行力度的稳定性。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行政权立场
知识产权保护呼吁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为题
中之义,应起到推进作用,而不可基于利益或所谓“效率”,动辄以
罚款或强制调解解决,使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行政态
度直接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束缚。
(三)“入罪”标准过高
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标准过高,并且存在大量“应
知”“明知”“严重”等模糊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和举证,这样
规定符合刑法自身的谦抑性要求,却忽视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迫
切性与全面性。
四、微观探究与建议
以下我们将从微观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加以分析,
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
(一)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中
新《刑法》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但现
实中很多侵权行为仅仅为了增加知名度或进行职务评级等,且是否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直接关涉其社会危害性,我国对此要件限定的
必要性值得商榷。
(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
著作权方面:我国对于数字化的新的著作权形式尚无具体法律
法规予以保护,有必要加速对此的立法研究;此外,对于著作人身
权,我国仅有第217条“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简
单规定,显然应在今后加强规定和保护。
专利权方面:新《刑法》仅在216条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情
节严重的”给以处罚,两高《解释》中虽列举了四项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列举有必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扩充。
商业秘密方面:新《刑法》219条中“明知”“应知”概念过于
模糊,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困难,胜诉率低,甚至由于无法
取证而被拒之于刑法保护之外。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网络讯息的新时代,互联网极大丰富和促进了交流与沟通,但
是由于其无形性与虚拟性⑤,盗版、走私知识产权成果等犯罪形式,
使人们防不胜防,单纯的民事、行政手段已不适宜,网络时代知产权
呼吁刑法的保护。
(四)刑罚方式改革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自由刑与罚金制,并
以自由刑为主。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类刑罚作为
应对知识产权犯罪已被普遍应用,而且施之以资格的剥夺也被越来
越多的国家认可,我国不仅需要强化刑罚关于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且
不妨引入资格刑,彻底剥夺其再犯的机会,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五、结语
随着知识产权犯罪手法的日益升级、影响日益加剧,民事、行政
的手段固然不可或缺,但一如某德国学者的观点:刑法的防线作用
日益显现出其强有力性,我国经济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大背
景下正在进行跨阶式发展,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已经成为焦点,两者需要相互推进,共同解决前进中的各种问题。

㈨ 在进行高企认定申报资料填写中,获得知识产权数量是指公司哪一时间阶段所获得的

一、对于公司在哪一时间阶段获得知识产权,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于此方面版没有明确规权定,但是有些地方会要求是近三年获得的,具体要看地方要求。
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对于获得时间没有要求,但是申报高企认定时知识产权一定是在有效期内的,另外如果获得的时间较长,技术先进性评分可能会有影响,建议还是用近三年的知识产权成果。

㈩ 知识产权获取前应进行哪些检索和分析工作

你这个提问的范围有些大了,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等等。
我就按照你要问的是:“专利”获取前应进行哪些检索和分析工作。
首先,明确自己手里有什么,即,你的技术方案是什么,关键的技术点是什么。
其次,在专业的数据库中对相关技术进行搜索。
之后,将搜索结果和自己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分析自己的技术方案符不符合专利申请的“三性“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最后,如果满足要求,就可以做知识产权的获取计划;如果不满足,就需要对技术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完全放弃。
PS:知识产权获取前,说白了就是申报专利前,这个工作,正规的代理所去做比较合适,当然也不排除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本身业务能力较强的情况。现在对贯标的企业有这方面的要求了,但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企业的人去做,毕竟这个还是比较专业的,关键在于检索和分析,填个结论很容易,用不用心只有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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