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版权费
① 为什么说“因为版权问题,陈佩斯在90年代中期就离开了央视的舞台”
对演艺圈的明星而言,能跟中央电视台交上“朋友”,能在各种晚会,特别是春节晚会上露面,可真是一种“幸福时光”了。然而陈佩斯、朱时茂偏不识抬举,非要和中央电视台打什么官司,他们吃了“豹子胆”?
二位笑星不是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打官司吗?要知道,这家公司可是央视属下的实体。眼下,“儿子”被人告了,“老子”自然不会善罢干休。事实上,央视某些部门已经采取了措施,作为对国际电视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的“呼应”。这就是:举起“封杀”的大棒,对老茂、佩斯“砍”将过去。
这里,“第一原告”陈佩斯的感受要深些。据最新消息,不久前中央电视台有一台晚会,本来要请陈强和王昆合唱《兄妹开荒》,但陈强有病来不了。王昆就去找老陈的儿子小陈去顶替。陈佩斯说,您就别费这心了,肯定会“封杀”我的。当时王昆还“天真”地说,这事儿跟你那事儿不挨着,我去跟他们说,你就听信儿吧。结果,“老革命遇到新问题”,汇报上去后,久无音信,这个节目被“拖”黄了。
有人说,陈佩斯和朱时茂在2001年春节晚会上未露面是因为节目本身的原因,并无其他“阴谋”。当然,节目质量差,被人“拉”下马,只能是“咎由自取”。问题是陈佩斯说他今年压根就没接到春节晚会剧组任何参加创作的通知。这就不得不让人“胡思乱想”了。也有人说,春节晚会剧组包括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使用演员作品事先是有合约的。那么,这是怎样一个约定呢?还是陈佩斯“捅”出了内幕——一般来说,在春节晚会的直播前夕,央视文艺部会找演员或版权人“买单”,付上2000元左右的稿酬,某个作品今后的使用权就归央视所有(即使你的节目被反复使用,赚再多的钱,你也无权过问了)。这一条,至今还没有哪个演员提出过异议。想想看,那边直播在即,这边“大兵压境”,你敢不签这份合约嘛,否则你还有机会在全国人民面前“展现风采”吗?
偏偏陈佩斯和朱时茂就是不信这个邪,哪怕被封杀,他们也要讨个“说法”。虽然现在法院判“国际公司”一审败诉。但这场硝烟尚未结束,双方都在“继续战斗”。
尽管陈佩斯放言“离开中央台,照样能发展”,这话有些赌气,但他“我爱‘上镜’,但我更爱真理”的精神委实让人钦佩!
参考资料:开心娱乐城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和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陈佩斯小品》;在《中国电视报》、《文汇报》上刊登内容经法院审核的声明,向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陈佩斯小品》。
1999年,由扬子江出版社提供版号、并出具复制和销售委托书,中凯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共同出版发行了《开心一刻》系列剧VCD光盘1套6辑。在其中的开心果经典精品《陈佩斯小品》中,这两家单位未经陈佩斯、朱时茂许可,使用了两人分别于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宇宙体操队选拔赛》3个小品。此后,零售兼批发音像制品的天鼎公司向中凯公司购进了陈佩斯小品光盘,在上海地区批发销售。在购买VCD光盘时,中凯公司向天鼎公司提供了扬子江出版社的销售委托书以及河北影视音乐制作交流中心的授权书。
去年底,陈佩斯、朱时茂向上海二中院起诉扬子江出版社、中凯公司和天鼎公司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在认定陈佩斯、朱时茂二人确系3个小品的作者和表演者,扬子江出版社和中凯公司出版、发行《陈佩斯小品》确未得到合法授权的基础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扬子江出版社是具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中凯公司具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且当时还向天鼎公司出示过销售许可证,法院认定天鼎公司购进《陈佩斯小品》后再行销售的行为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但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刘建、潘巳申)前些日子网上一度流传陈佩斯和朱时茂会重返春晚演小品,甚至更邪乎的是连小品的名字都起好了公布出来,而这两天关于陈佩斯和春晚的“进展”是:陈佩斯自己不参加春晚演出,会辅导一个小品上春晚,“怎么老有这样的消息?我每年一到年底就总会被问到这个问题。今天我在这当着各位记者澄清,我和春晚不再有任何联系。春晚办了20多年了,还拿我们这些人来炒作,似乎只有这样才能受人关注。我觉得很无奈,也很可悲,挺没劲的。”当然似乎事情也并不是空穴来风,陈佩斯解释道:“我在演《阳台》的时候,郎昆是到后台来了,还送了花,结果第二天就有‘我参加春晚’这样的消息。”
革新总是遭到春晚的拒绝
说起和春晚“掰”的旧话,陈佩斯到现在还有很多话要说:“最早是1988年演《狗娃与黑妞》的时候,我就和央视春晚的导演说过要求单机拍摄,运用电影蒙太奇的手段,这样小品就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喜剧量会更大,结果没人听。后来到了《警察与小偷》我又提出这样的要求,其实那时已经有电视墙了,单机拍摄营造的气氛更好,结果还是被他们删去前面特别精彩的一段过场戏。观众看到我们的小品不满意,连我们自己也不满意。经他们一弄,我们的创作至少缩水50%。一年一年的,这时我们提出的意见总是遭到春晚的拒绝,所以矛盾就变成针锋相对了。现在我和春晚相距很远。”
② 拍一个综艺节目节目组能赚多少钱
综艺赚钱取决于你的赞助和冠名! 一般全新的综艺一开始都不赚钱。都是火了之后才不缺钱!
③ 翻唱别人的歌曲并出版 需要向原创付版权费吗
翻唱别人的歌曲并出版,需要向原创付版权费。
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翻唱”之所以在20世纪80-90年代的香港市场里大行其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创跟不上产业发展的步伐。像谭咏麟和梅艳芳这个级别的歌手,一年要出两到三张专辑,要想满足产业快速生产的需要,翻唱无疑是一大捷径。
陈淑芬接受采访时曾说,20世纪末翻唱多的原因是,相对原创,翻唱的成本比较高,可能面临侵权的纠纷。尤其对于一些新成立的资金有限的唱片公司来说,直接花几百万元买下版权,能省不少钱。
(3)舞台版权费扩展阅读:
翻唱纠纷
以陈涛和沙宝亮之间的翻唱纠纷为例,歌手沙宝亮未经歌曲《暗香》词作者陈涛的许可,在金鹰电视节上演唱了该首歌曲,并制作发行了《暗香》MV。后陈涛将沙宝亮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声明不经其许可沙宝亮不得演唱《暗香》。
下文对此纠纷略作分析:首先,陈涛没有权利禁止沙宝亮唱《暗香》。由于陈涛为音著协的会员,因此其作品《暗香》属于音著协管理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因此,陈涛声明禁止沙宝亮唱《暗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沙宝亮无须通过陈涛许可即可演唱《暗香》。北京娱乐信报记者采访沙宝亮时,沙宝亮说:“当然有机会我还是愿意唱的,毕竟大家是通过这首歌认识我的,它对我意义很大。
但是我也会让主办方去征求陈涛的意见,经过他同意我一定会再唱。”但事实上,沙宝亮在演唱《暗香》时根本无须经过陈涛授权,其只要花费相关费用取得音著协的授权即可。
④ 话剧成本是多少为什么票价这么贵
正在抄做话剧,可以用惨烈的事袭实来讲……一般30万-40万的投入,在商业话剧里属于小投入
那么平衡收支的话,假如一个剧院是500人,票价100元一张,满场情况是5W元收入一场;那么想要达到收支平衡,需要演出9场。但是呢,40万的投入大概仅仅包含6场左右的变动成本(主要是剧院场租),像上海兰心剧院、艺术中心这样的,剧院场租是2万-3万/天。于是,赔本。同时,以上都是按照满场计算。可是实际上,除了《战马》这样的名作,《茶馆》这样的柱子戏,很少有满场,70%的上座率已经不错了。于是,赔本。这只是小成本话剧,像《盗墓笔记》《万尼亚舅舅》这类高成本舞台剧或者音乐剧,投入是在100万-300万左右。所以要想不赔(先别说赚),除了票价要高一点外,还要演上个七八十场,才能收回固定成本,进入盈利所以,你们是不是觉得其实200/300看一场舞美精致演员出色的好剧,就跟5块钱买到和田玉一样?
⑤ 版权保护费用每年多少
最恨这类半天说不到重点,问你要多少钱呢
⑥ 请问明星在演出的时候,唱了别人的歌,要付版权费吗
涉及商业目的的就需要支付版权费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⑦ 关于大学剧社排演话剧的版权问题,希望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1 根据合抄理使用原则
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演员支付报酬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不向其支付费用 但必须注明作者 作品名 以尊重著作权
2 网上的没有出版的作品 因为你也找不到权利人 那你就注明作者作品名等 如果还是在校内免费演出的话 不会涉及版权的纠纷
3 作者去世 著作权依然存在50年 你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 但基于合理使用原则的使用的话 不必支付费用
⑧ 首次在央视当导师的陈佩斯,当初为何推出央视的舞台
据说是因为陈佩斯当年得罪了一些人,而这些人当时的权力很大,所以他就被封杀了,宣布退出了春晚,不过现在陈佩斯又重回春晚了。
⑨ 关于国外剧目在国内商演的版权问题
最近几个月正好谈了些版权购买问题,稍微了解些国外版权的购买问题,浅谈一下。
外国剧本在中国其实不只在商演上可能有版权纠纷问题,其实任何的非商业型演出,如学校、社团演出都应该获得版权许可。但因为其量小声微,版权方并不知道,又山高路远,难以追责。
在商演上,目前国内的国有院团,比如北京人艺、上海话剧艺术中心等,及专业戏剧制作公司,比如孟京辉戏剧工作室、捕鼠器戏剧工作室等,在版权问题上都是正规、专业操作的。通常来说,这些院团和公司都有自己专门的版权经纪人,就制作单位感兴趣的剧目在全世界范围内联络版权所有者并进行谈判,版权经纪人会从各个剧目中一次性抽取一笔服务费。
专业的经纪人在了解制作单位的创作意图后,会详细了解剧目的翻译、导演、演员、演出场地、演出场次、票价等各种信息,再和版权所有者沟通并谈判。对于一些有名的剧目来说,版权人相对比较专业,这就对想要购买版权的制作单位有些不利,版权所有者会对翻译、演出场地、演出场次、导演等等细节提出各种限制,当然也是出于保证演出质量,可有时候也会给制作单位带来很多麻烦。版权所有者通常会要求从票房中抽取版税,比例不等,也有提出按场次收费的个别情况。近几年,在与中国签订版权协议时,国外版权人多以一年为单位签署,较少买断或者长年合同,也很难获得排他性合同。
而如果制作商业演出的单位没有这样一个专业的经纪人,那么就很容易发生版权纠纷的问题,问题的根本通常是与他谈判的根本不是实际的版权拥有者。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小说作者在很久之前就将小说的电影、电视剧、舞台剧改编权全部卖给另一个人,当你好不容易联系到这个小说作者,并愉快地谈好N年的合同时,其实实际的版权拥有者根本不是他。同样的道理,有的时候你看到一个电影非常好,想去购买它的版权演出舞台剧,但实际上电影公司和原作者签订的版权合同里面根本就限制了这种改编情况。圈内其实不乏对版权搞不清楚状况的人,但还是那句话,如果不是体量很大的制作单位,那么国外版权人可能根本无从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戏剧演出的时限性,又导致国外版权人准备追责时,演出都已经结束,负责人无去踪影。当然不是说让大家去钻这个空子,版权事大,是所有艺术工作者性命交关,并应该彼此捍卫的关键存在。
所以如果单就题主的问题来说,据我所知《灵魂拒葬》是艺术院校学生乐于排演的作品,但是版权上来说应该从来都没有购买过,实际上是侵权的。而专业单位制作的,比如上海话剧艺术中心演出的《无人生还》是与版权商签订协议的,并无纠纷存在。
望采纳
⑩ 演唱会支出费用都有什么
迪克牛仔个人演唱会人员及费用说明
迪克牛仔个人演唱会人员及费用说明
一、时间:2004年5月——8月
二、人数: 1、台湾:26人
2、工程人员:30人
3、管理及技术人员:10人
三、演出费(人民币120万元)已含内容:
1、 艺人出场费(含嘉宾)
2、 乐队及合音
3、 排练费
4、 灯光、音响器材租赁费
5、 灯光师、音响师酬金
6、 乐器租赁费
7、 舞台设计费
8、 发型师化妆师劳务
四、演出费未含内容为:
1、 场租
2、 舞台搭建费,地毯(含)以下(至少一步升降机)
3、 宣传费
4、 治安、消防费
5、 当地的食、宿、交通费
6、 报批费及当地的演出管理费
7、 涉外所得税、版权税等
具体细节部分以演出合同为准。
经纪公司:台湾巨室音乐娱乐制作有限公司
苏芮个人演唱会人员及费用说明
一、 时间:2004年5月—7月
二、 人数: 1、台湾:28人
2、工程人员:30人
3、管理及技术人员:10人
三、 演出费(人民币130万元)已含内容:
1、 艺人出场费(含嘉宾)
2、 乐队及合音
3、 排练费
4、 灯光、音响器材租赁费
5、 灯光师、音响师酬金
6、 乐器租赁费
7、 舞台设计费
8、 发型师化妆师劳务
四、 演出费部分未含内容为:
1、 场租
2、 舞台搭建费,地毯(含)以下(至少一步升降机)
3、 宣传费
4、 治安、消防费
5、 当地的食、宿、交通费
6、 报批费及当地的演出管理费
7、 涉外所得税、版权税等
具体细节部分以演出合同为准。
经纪公司:台湾巨室音乐娱乐制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