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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理论

发布时间: 2021-02-25 00:18:10

1. 如何理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2. 为什么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内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容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体制的制度基础。正确认识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当从其法律渊源入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应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和乡镇范围内农民集体不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而仅为特例。由于农民集体是由人数众多的农民个人组成,其所有权常常需要一个机构或组织代理行使。应当建立类似股东大会的机构,设立农民集体大会作为所有权主体,而由农民集体大会在选举一个较为固定的组织,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行使所有权有关的事务

3. 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到期后该如何急

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3)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理论扩展阅读

性质分析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总有的。这又分为传统的总有和新型总有。传统的总有是指由一定的团体对土地享有管理职能,而由其成员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总有是指一定的农民集体范围的成员,以其组成之团体对集体财产依法按照“平等自愿,议决一致”原则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收益的权利。

(4)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新型的合有权。此种观点认为普通法之合有权制度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总有与合有融合演化而来,是指数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对不动产整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权利便丧失并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合有人的一种共有权制度。

(5)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所有与新型总有的内在融合。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定性:从外部关系来看,其性质为集体组织所有;而从内部关系来看,则为一种新型的总有。

(6)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村、村民小组、乡镇的所有权。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的地位。

(7)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

《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与之前法律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国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理论和实际。

需要强调的是,成员集体所有不是集体成员所有,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所有权的本质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定义中应加上“支配”权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集体土地所有权

4. 什么是农民集体所有权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是一定范围的全体农民集体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意志和利益同集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有机统一的所有权。
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体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其所的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它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各个农民集体享有的结构:农村所有的土地呈现三级所有的结构:第一级所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级所有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第三级所有是乡(集)农民所有。实际上,至今, 集体土地所有权仍然保留了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格局,只是名称有所变化,生产小队变为村民小组,生产大队变为村,人民公社变为乡。在认定所有权归属时,则仍基本按照1962年人民公社条例所确定的“四固定”为准。
(二)我国集体土地包括两方面:一是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1、由于强化对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特殊保护,因此除非经过审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2、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家所有后方可出让。

5.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样一个基本经营制度在确立以后,大大激发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动力,家庭经营形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缺位,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监管制度不完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资产家底,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堵上集体资产流失漏洞。

(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落实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随着“四化同步”推进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收益越来越高,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期盼愈加强烈。

(三)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加快集体经济发展。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要任务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完整的权能,建立产权交易平台,让集体资产能交易、能投资、能增值,实现集体经济壮大发展。

(四)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要任务是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使农村集体发展有组织、有载体,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5)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理论扩展阅读: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改革背景: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这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试点先行。

中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已成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中,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

社会影响:

进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

这项改革十分复杂,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加之,中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需要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探索路子和办法。

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搞好这项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哪些经典理论

给你举几个例子:
1:农机农艺相结合
2:农业产业链拓展理论
3:农业服务一体化理论

7. 集体所有权中的“集体”具体指什么

集体所有权,关键是对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界定,这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是有一定争议,无法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集体所有制的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可简单地认为归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或者集体成员所有。

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出发,集体所有权主体,主要有集体组织法人、集体社区或集体团体、全体集体成员、成员个人与法人共同所有等观点。这些观点或是理论出发点不同,或是观察角度不同,都有各自的道理,但都不可能适应集体所有权的各种情况。实际上集体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样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应是多样性的,不可能拘泥于某一种特定形式。

1、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应采取农村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的形式,包括村民小组范围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村范围的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乡范围内的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也就是说,农村社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分别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村内全体集体成员,乡内全体集体成员。

2、城镇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城镇社区集体所有权,其主体应是城镇的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3、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其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其主体是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比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等。

8. 界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代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依法代表该组织内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遵循 谁投资、谁所有 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第六条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七条 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准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资产,均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八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范围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五)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赠值部分;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集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见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受的政策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按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三)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转让、拨给或投入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形成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集体经济组织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所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兴办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合同)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协议(合同)的,按其界定;没有投资协议(合同)的,原则上按照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六)乡(镇)村集体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应分成的利润而未结算的部分、终结时按比例分得的结余净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七)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改组成股份制的,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积余的划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实际到帐比例界定。
(八)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九)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无资本金投入,全靠贷款办起来的企业,其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十)对挂用集体牌子,实为私人经营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对其盈利和积累,应按协议(合同)或通过协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国家对集体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凡是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代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面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单位中分摊资金、劳力、物资形成的资产,分别界定为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也要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三)由村提留、乡统筹和建农基金及农民投工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原为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改变为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单位原有的资产及其增值,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向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收取利润和留存于乡(镇)级的管理费而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六)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农民投资、投工种植的果树、林木,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种植,农民承包经营的果园、林木,承包期内增值部分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七)由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界定各自应占的资产份额。

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单位无偿占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已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少量补偿,但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变。
(二)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提供土地兴建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别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额。
(三)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种植果树、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民集体所有是什么意思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10. 怎么理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对农民有什么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个法律词汇,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 对农民来说是可以依法保护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受侵犯。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②促使广大农民热爱土地、专心农业,促进农村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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