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屋变更承租人
㈠ 使用权房屋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条件
房管站和企业房管科过户 贷款一次性不一样 买产权需要看企业和房管站卖版不卖 一次性的话权直接去办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户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卖~ 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就相当去去企业或者单位过户,需要缴纳一定过户费用,天津市使用权房买方(变更后的承租方)必须是天津市户口!
㈡ 承租房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手续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过户申请书。
(2)使用权房屋变更承租人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
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㈢ 使用权房承租人变更,使用权房拆迁后纠纷
具体如下,如果满意请采纳在拆迁租赁房屋的相关补偿分配上,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第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数分别按比例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第三,拆迁私有出租房屋,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9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因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各得50%。 拆迁租赁房屋,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拆迁人应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注: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返 回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
㈣ 使用权房承租人更名
请问这份承诺书应如何书写才具有法律效应?以便在这个期限后执行承诺.你父亲把什么时候同意更换房主的意思表达清楚,再到公证处公证就行了.不更换的话会有什么问题么?你父亲过世后,可改成你为房主,也可改成他的新配偶为房主,且在法律上优先他的新配偶上海使用权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应如何变更新承租人?作者 杨欣 来源 白杨律师网 浏览 39 发布时间 09/12/26本文所称“使用权公房”,即指公有居住房屋,是政府或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上述条文可以这样理解,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如果其他人要成为该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个条件必须具备其一:其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该条件较好理解,即必须是“共同居住人”,其常住户口不但要“本市”的,而且必须是“本处”的。所谓“共同居住人”,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在沪房地资公[2000]98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中解释:“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其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条件实际上是前一条件要求的放宽,即无“本处”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不是“共同居住人”的,其有“本市” 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成为新的承租人。使用权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关于“承租人”变更的程序,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对此进行了明确:其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其二、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当然,如当事人对出租人关于承租人的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
㈤ 公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法律条文吗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二、该条解释条款规定,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5)使用权房屋变更承租人扩展阅读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转租,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应当提交租用公房凭证、转租合同以及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㈥ 使用权的房子要变更承租人为子女需要多少过户费
一般来说,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以出让的方式办理过户,也就是以买卖的方式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过户。
房屋买卖办理过户的主要费用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三种。其中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只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如果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二、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先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和房屋鉴定,最后办理过户。
办理赠与过户,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赠与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是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赠与过户也需要缴纳公证费。
三、以继承的方式办理过户,但这种情况需要发生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不是很常用。
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缴纳公证费。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更名就可以了。
关于这几种过户方式的费用比较,建议如下:
一、继承过户最省钱:因为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办理继承过户只需缴纳公证费,其他税费全免。由于继承的方式在父母一方去世的情况下才可以实现,所以很多父母都暂时不考虑这种途径。当然,也有父母考虑得很远,打算写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孩子。
二、五年以内的房产赠与过户更省钱:根据国家政策,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只缴纳占房屋总价2%的公证费和1.5%的契税即可。但如果买卖过户虽不用缴纳公证费,但除了契税外还要缴纳下面的税费:
1、房屋购买不足五年以及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房子买卖过户时要征收营业税。
2、房屋购买不足五年或者房屋虽然购买已满5年但并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买卖过户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五年以上房产买卖过户更省钱:根据国家政策,如房产购买已超过五年,则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只需交纳契税,比赠与过户少缴纳一个公正的费用。
由此可知,选择哪种方式过户要看房屋的情况,对于购买超过五年的房子,转卖时免征营业税,如果这套房又是家里唯一房产,不但免营业税,还免个人所得税。
回答完毕。
㈦ 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家庭成员有权继续居住。如果是单位的公房,最好和单位协商一下。
㈧ 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
房管站和企业房管科过户 贷款一次性不一样 买产权需要看企业和房管站卖不回卖 一次性的话直答接去办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户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卖~ 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就相当去去企业或者单位过户,需要缴纳一定过户费用,天津市使用权房买方(变更后的承租方)必须是天津市户口!
㈨ 如何变更公房承租人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㈩ 使用权房屋承租人变更
该房产属于你爷爷奶奶的共有财产,作为法定遗产,你大伯和姑姑有相应的继承权,需经他们做出发起继承的声明,才能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