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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程序

发布时间: 2021-02-24 13:11:54

Ⅰ 法院拍卖的自建房,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土地分割,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这个只要在你买卖复完成以后有制法院和你一起去办理相关的流程,只要你买下来以后就可以去办里相关的手续,这个是要去国土资源局去办理的,要拿上你的身份证以及买卖合同,还有就是土地使用证,这样就可以去国土资源局去办理相关的手续。

Ⅱ 法院要拍卖查封的土地和房屋等物品有什么程序和步骤规定详细解答。

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拍卖程序:
1、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回构进行,并答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评估报告,法院应该5日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果有异议,可以收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4、拍卖公告,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5、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具体规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Ⅲ 法院拍卖土地都有什么程序

拍卖要先经过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法院会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然后将内执行标的委容托拍卖公司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拍卖。拍卖公司要发拍卖公告,拍卖,拍卖成交后收取拍卖价款,最后法院把钱划给申请执行人。如果拍卖流拍,法院会再次委托拍卖,一共可以三次拍卖,后两次拍卖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低价的基础上下浮拍卖低价,最多20%。如果拍卖流拍,你一定要请求法院降价20%拍卖,这样更容易拍卖成交。如果三次拍卖流拍,就不再拍卖了,可以由法院裁定按最后一次拍卖低价以物抵债。整个拍卖,顺利,半年,不顺利1年半的样子。

Ⅳ 法院裁定土地使用权

这里前提债务人是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是吗?
1、当债务内人容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是不能随便转让抵押物的,一般以拍卖抵押物的形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2、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前提是房地产权利受到限制(如查封,保全等),这里没有受限制;
3、你说的接收人是谁?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
4、原合同内容是什么?权利义务是什么?
1)如果原合同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买卖,那就别写抵押权人这种误导人的话另外无视第1点。
2)是否履行还要看对方的诉求和法院的判决,看是解除合同并赔偿还是赔偿违约责任并履行合同。
ps:法律术语别乱用,极度误导人Orz,人类语言就够了。

Ⅳ 法院拍卖土地都有什么程序

拍卖要先经过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法院会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然后将执专行标的委托拍卖公属司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拍卖。拍卖公司要发拍卖公告,拍卖,拍卖成交后收取拍卖价款,最后法院把钱划给申请执行人。如果拍卖流拍,法院会再次委托拍卖,一共可以三次拍卖,后两次拍卖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低价的基础上下浮拍卖低价,最多20%。如果拍卖流拍,你一定要请求法院降价20%拍卖,这样更容易拍卖成交。如果三次拍卖流拍,就不再拍卖了,可以由法院裁定按最后一次拍卖低价以物抵债。整个拍卖,顺利,半年,不顺利1年半的样子。

Ⅵ 法院能只拍卖地上建筑物而不拍卖土地使用权么

可以拍卖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能够强制执行: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一样,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尽管这种处分权受到了限制,要经过有关政府批准)的基本权能,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和财产属性。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依赖利益。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占用的国有土地,这些划拨的土地也都登记在使用人名下。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将造成更多的权利分离情形。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的处置程序,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债务人对其上的建筑物却扔有所有权

4、将划拨土地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不会损害国家的利益。

法律已经规定了国家对划拨土地所应收取的出让金享有优先权,在拍卖被执行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要首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裁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时,承受的债权人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权制度保证了国家在土地上的经济收益。

(6)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程序扩展阅读:

1、及时有效的查封。

不论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所谓及时,是指在债务人尚未来得及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前查封。只要没有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那么,在执行程序开始就应该对已经掌握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

2、合法的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公正的拍卖。

委托合法的拍卖企业是公开拍卖的前提。应根据《拍卖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才有资格成为受托对象;对拍卖依法进行监督是公正拍卖的保证。

Ⅶ 通过法院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怎样办理过户手续

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办理过户,
出让日期是办理时间,出让金即拍卖价格。税费等另行向税务部门支付。

Ⅷ 法院拍卖查封的土地和房屋等物品时有哪些程序和规定

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拍卖程序:
1、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内卖机构的拍卖进容行监督。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评估报告,法院应该5日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果有异议,可以收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4、拍卖公告,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5、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具体规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Ⅸ 法院拍卖国有土地的程序如何

因国有土地的拍卖受国有土地管理法专门规定,需要走招拍挂程序,故法院可以与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联系沟通,发函请求协助招拍挂程序予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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