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能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吗
Ⅰ 村委会能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吗
村委会没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Ⅱ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否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其中尤其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最为典型。现行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依上述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三类“农民集体”,即,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群体,不能直接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因此,法律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相应的集体土地。也就是说,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均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他们只能经营管理属于某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前,很多地方直接将村委会、村民小组或乡镇政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登记确权,这种做法是明显于法相悖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前农村中普遍并不存在。将村内集体土地登记确权给“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显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正视当前农村村内集体土地普遍由村民小组
经营、管理的现实状况,将法律规定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直接表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无疑更符合实际。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类主体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一新的表述,是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识的理性升华。我们应当依法确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的一类。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依法属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的一类,但并不是所有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均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必须考察村民小组与原生产队之间的继承关系,确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源。
关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形式。在这一体制下,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有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替。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有一部分村、村民小组在规模和范围上做了调整,但总体上,村、村民小组还是基本上保持了原体制下的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对应的土地所有关系。因此,由生产队直接改为村民小组,亦即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的,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与原生产队之间保持了完整的承继关系,依法拥有其对应的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原生产队的集体所有权,是其对应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源。
肯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因历史沿袭而获得的其对应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方面与农村中各村民小组的农民普遍按照原生产队界限经营、管理各自的土地这一实际状况相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本案就是因为村委会、镇政府否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将本应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款,拒不发放到组,从而引起纠纷的。
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因历史沿袭而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给予保护,法律和政策均有明文规定。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
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土地承包“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在延长第一轮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期工作中,“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国土资源部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发布的“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中,不是由原生产队直接改为村民小组,而是打破原生产队界限重新分组的,该类村民小组范围的农民集体与原有各生产队之间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承继关系,依法不拥有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应归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权利能力与村民小组行为能力的关系
关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入认为,农村土地大多是由村委会发包,村民小组往往机构不健全,欠缺经营管理能力,不应赋予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资格。这一观点混淆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权利能力与村民小组行为能力的关系。
村民小组依法经营管理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若村民小组因机构不健全等原因欠缺经营管理能力,并不会影响到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在法律上、事实上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正如现实中农村有不少村的村委会组织涣散,甚至根据组不成村委会,无实际管理能力,但并不妨碍村集体仍然实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样。村民小组欠缺经营、管理能力,可以由村委会代为经营管理,但不能据此否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较好的处理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权利能力与村民小组行为能力的关系。该文在确认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明确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
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形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所有权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这一规定,有力的澄清了当前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一些模糊认识。
综上所述,本案中大徐村5各村民小组由原来的5个生产队演变而来,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时并未打破原生产队的界限,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均承继了原各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原告大徐村二组农民集体依法享有独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县政府和村委会所持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茌平县政府忽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大徐村颁发的集体所有权证书,将大徐村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均登记在“大徐村“名下,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地十条、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登记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在县政府登记行为后又相继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也印证了县政府的登记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是正确的。
Ⅲ 法院判决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有使用权是否违法
不违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Ⅳ 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到期后该如何急
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4)农村居民能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吗扩展阅读
性质分析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总有的。这又分为传统的总有和新型总有。传统的总有是指由一定的团体对土地享有管理职能,而由其成员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总有是指一定的农民集体范围的成员,以其组成之团体对集体财产依法按照“平等自愿,议决一致”原则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收益的权利。
(4)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新型的合有权。此种观点认为普通法之合有权制度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总有与合有融合演化而来,是指数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对不动产整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权利便丧失并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合有人的一种共有权制度。
(5)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所有与新型总有的内在融合。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定性:从外部关系来看,其性质为集体组织所有;而从内部关系来看,则为一种新型的总有。
(6)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村、村民小组、乡镇的所有权。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的地位。
(7)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
《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与之前法律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国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理论和实际。
需要强调的是,成员集体所有不是集体成员所有,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所有权的本质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定义中应加上“支配”权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集体土地所有权
Ⅳ 农村非农业户口是否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1.如果父亲的承包地被占用,可享有赔偿权利。
2.父亲的房子可以继承,甚至可以拆卖。宅基地有居住权,但不能转让。
Ⅵ 村委会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吗
法律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不是村委会所有权或村干部个人的所有权。
村委会是由农民集体推举的,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其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单位。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Ⅶ 农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后还能拥有土地使用权吗
只要户口没有迁出是不影响到原拥有土地使用权。
户籍改革统一把农村户口改为居民户口,只是户口簿表面的变更,公民农村户口性质还是存在的,因此只要当地政策没有变更就不会影响到土地确权。
Ⅷ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满多少年能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中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个人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有使用权,如果你是回某个村集体的村民,答那么你就拥有该村集体土地一定数量土地的使用权,目前农村耕地是30年承包期限,村集体为发包方,村民为承包方,需要订立承包合同。
Ⅸ 可以购买农村集体使用权吗如何办理手续
建议你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咨询一下,他们会给你详细解答。办理土地使用权必须要经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方可,如果不经批准擅自使用,一经发现会强制拆除建筑物并高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