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船舶所有权程序
Ⅰ 船舶所有权法人变更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所专有人申请属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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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船舶产权过户程序怎样
先由旧船主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新船主持港航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版国船权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到港航分局领取《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持已盖章的《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到海事部门办理船牌证件转让(过户)手续;填写在港航分局领取的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个体还需由村委或居委会出具船舶买卖证明;持以上资料及新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港航分局进行初审,再由市港航局核发新的船舶营运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
Ⅲ 是否到海事局变更船舶所有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船舶注册、变更、注销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到当地海事局办理。
Ⅳ 船舶转让怎么变更所有权
《中华复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第13条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Ⅳ 船舶在光租状态下如何办理该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
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
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Ⅵ 具体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必要条件
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呢,就是你要这个钱这个船呢,你要去买进来就是属于你的,他要买出去就要买卖,这是属于你的了。
Ⅶ 船舶所有权人不变办船籍港转港手续
船舶所有权人先向船舶的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即海事局)申请注销登记,再向新的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Ⅷ 船舶所有权变更需要变更什么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等都会涉及到。
Ⅸ 变更船舶经营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版舶所有权登记,权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Ⅹ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你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