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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属于有期限的物权

发布时间: 2021-02-24 03:12:01

A. 所有权是不是有期限的物权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1]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B. 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物权包括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有所有权就代表有物权。

拥有一套房子的房产即代表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也有物权。

(2)所有权属于有期限的物权扩展阅读

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有权

C. 请问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无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1]
(8)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D. 物权是什么

答:一、物权的内涵

1、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或者说,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二、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

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E. 所有权中有一项特征是所有权具有永久性,约定所有权的存续期间是无效的

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属于用益物权,可以设定期限

F. 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而其中的永佃权等都是无期限的,请问如何解释

这个应该从物权法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开始讲。
用益物权始于罗马法,刚出生时的用益物权种类很少,确实是有期限物权,到罗马法复兴,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罗马法物权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
而我国法学家搬来的理论就是一百年前的德国法,所以难免有这种说法残留。
但是应该直到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越复杂化,传统的用益物权不能满足人们生活需求,各国都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用益物权,打破了传统的用益物权。

因此,目前理论上把用以物权描述为定限物权
而不是有期限物权。
而这些都是学说罢了。

来看看我们的物权法。
物权法根本没规定用益物权是定期限的,

用益物权中的永佃权,在德国二次大战后1947年被废止了。在日本永佃权仍然存在,但是设定永佃权的人越来越少了。
我们国家物权法根本没有规定永佃权。
所以永佃权只是一个历史了。我们不必回顾了。
我国物权法就没有规定永佃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款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而土地管理法62条虽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但是没有规定期限。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

我觉得学说只是一理论而已,并不是教科书上所有的东西是正确的。
个人认为用以物权是有期限物权的说法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过时的。

G.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这种说法对吗

是,但是为什么呢?
第一,从物权的发展维度看,所有权是最初产生的物权,而且自诞生之初就环绕着浓重的自然法气息。前市场经济时代,耕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围绕着对土地的占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制度以及武士贵族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打破了这些枷锁的资本主义革命者们的信条之一也是所有权绝对,上至天空下至地底的、绝对的、拒绝任何侵犯的所有权完美地诠释了“排他性支配”的内容,也是英格兰农民平然道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时的内心支撑——各国宪法中普遍存在着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条款。
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对物的利用才显得重要起来,尤其表现在担保物权在融资中的基本作用。但是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仍然以物的所有权为基点。
第二,从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排他性支配的权利。物权的四项基本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是自物权,是最完整的物权,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他物权,是自物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置的物权,或者旨在充分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旨在充分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所以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相比,其权能并不完全,或者是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处分、或者是可以处分但不能占有、或者是可以占有也可以处分。
所有权自身没有存续期限,在物灭失、所有权人抛弃等特别情势出现之前,所有权是可以永久存续的,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则有明确的存续期间,譬如土地使用权根据用途的不同,存在从70年到30不同的有效期,而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从权利,其存续期间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以及法定的履行期间有关联,担保法中就规定有保证期间。当期间届满,他物权消灭,物上的所有权就如脱去束缚的皮球回复其完满的状态。

H. 所有权是无限物权

严格来来说不是一回事情

无限自物权这个说法,应该对应的是限制物权
无限期物权,对应的是有期限的物权

虽然限制物权都是有期限的物权;并且所有权的确是无限期物权;

但是无限物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从学理上来讲,所有权的界限日益明确了,并且受到各种的实际限制;比如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等等;我国也明确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所以无限物权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I. 物权包括哪些

物权主要包括两种分别是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主要是所有物权,主专要特点是具有完整性属,恒久性,弹力性,和追击性等,是一种对世权可以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而他物权主要包括两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以及地役权,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J. 用益物权都是期限性物权

不是吧 用益物权属于定线物权,除了期限性的还可以是 一定范围内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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