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子分家后所有权
㈠ 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虽夫妻出资,也应视为家庭共同出资。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一人,分家析产时父母应有份额。子女若已成年,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家庭生活作出贡献也应有一定份额。
㈡ 农村房子分家析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开庭结束多久判决书下来
如果已经判决了,一般一个月之内就可以收到纸质的判决书了。如果太长时间没有收到,你可以联系你的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去领取一份。
㈢ 农村老家的房子产权和土地所有权归谁
你有好多问题没有讲清楚。那四个担保人还活着吗??你的哥哥是什么想法??你内所讲的“什么政策”内容是什么容??(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同时地方可以自己定政策)
我根据你以上的说法我有两个建议供你参考,(1)协商解决。担保人和当事人在一起把事情解决然后到村把房产证分开。
(2)上法院。让担保人为你作证。
因为你讲的内容不清,我讲的也是两个不太成熟的想法你可以参考,有了想法还要去做,结果要看你有没有努力了~~~~~~~~
祝你 好运
㈣ 农村房屋权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版宅基地,其宅基地权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我国不承认村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仅仅是保护其使用权。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村民拥有自己的房子,却只对房屋赖以存在的土地拥有使用权。而且,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有限制的:一户只能一处。那么,《物权法》所能保护的也仅仅是村民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农村的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个人没有产权的说法。但是如果宅基证还在户主户口在本村的情况下使用权的问题不大。
㈤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大家都知道,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大部分人还不是很清楚。
【案例分享】
张某(男)与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1993年9月,张某以自己名义向当地政府申请翻建房屋,获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载明,申请人为张某,同住人口为宋某、张小某。次年,翻建的房屋建成后,一家三口一直在翻建的房屋里居住。
2010年,张小某与王某结婚,张小某婚后与父母同住。但因日常琐事双方经常发生摩擦,导致张小某夫妇与张某夫妇关系日益紧张。
2017年,张小某向张某提出分家,并要求分配房产。张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与张小某无关为由,拒绝张小某分得房产的要求,并限期张小某半年之内搬离其所建房屋。后张小某将此事诉至法院,并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判决部分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庭审中,张某夫妇辩称,建设涉案房屋时,张小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没有出力,故主张涉案房屋上的财产权利应归自己所有,与张小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张某夫妇所建,建房时张小某尚未成年,据此认定张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财产权利份额,并驳回了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㈥ 以前老家的房子是由分家所得的,没有房产证,这种情况是否有所有权
农村的房子,都是没有房产证的。约定俗成。有人作证就行。当然,有书面的证明,例如当时分房的时候,大家的签名。
㈦ 农村兄弟分家后宅基地如何分,需要做什么登记
农村宅基地是按照当时配置宅基地的人口。人员结构执行的,在没有接到新的一轮宅基地配置原来的配置是不变的,至于分家如何分配宅基地问题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这都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分家难题,类似这样的问题农村多地很,就得家庭协商各自让步,毕竟是亲人,千万不要在此问题争论甚至争吵!
可以先把户口分开
需要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有独立的房产证或者土地证(这点是必要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则无效)
3、若非本人申请,则需要申请人与移居人的关系证明(一般由村委会出具)
4、若涉及拆建,则需要拆建安置证明
5、片警调查意见(有些地方是所长签字)
具体步骤 :1、申请人书写一份“分户申请书”,到户口所在村委会盖章。(基本上地区都要先经过村委会的同意盖章。)
分户申请书格式如下:2、在村委会盖章之后,到户籍管理的派出所请管片民警签意见(有时需所长签字),此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以及房产证或者土地证。
3、等审核通过之后,请派出所的户籍办工作人员给你拉一本分户之后的新户口本。
注意;全国对于农村户口分户规定的极为严格,基本上要求只有婚姻关系变动以及拥有独立房产或者土地者才能分户,其他人一律不准分户。
㈧ 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一、一个总原则:宅基地属按户申请,所有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
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㈨ 农村的房屋所有权是谁
《房屋所有权证》是公民私有房产的法律证明文书,房屋买卖、转让、抵押、赠与都内需要。
在农村,村容民建房有两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不能分离,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买卖,因此,农村房地产还不能上市交易。
房屋是你私有的,可以买卖(交易后你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也就没有宅基地了,你住哪?),但土地证不能过户,谁会买你的房子?
但有一种情况可以灵活处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内村民可以相互交换(买卖),另行安排宅基地。私下操作,一般也不予追究。前提是内部不能有矛盾,否则也不行。
现在,国家正在制定农村资产变资本的政策,可以流转、置压,但要等。新政策未出台之前,还是按现行政策执行。
㈩ 急:关于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不可以分离。
二、如果把房屋的所有权分给一个人,又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分给另一人,应是无效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