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
⑴ 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去世怎么办
奶奶有遗嘱按遗嘱分配
没遗嘱按法定继承,你大爸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如果他有赡养能力不尽赡养义务,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你可以代位继承应该由你父亲继承的部分
你母亲如果在你父亲去世后仍然和奶奶生活,赡养奶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没办法协商分割,可以去法院起诉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⑵ 房产过户原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了怎么办
他一定会有亲戚朋友的,无继承人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那一定会有第二、三、四位的继承人。找到他们就能过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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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如果房屋产权人去世了怎么办
房来屋产权拥有人死亡,首先需要确自权,就是确定住房是否属于死者全部拥有产权,如果是就需要办理继承全部产权手续。若是婚后取得共有财产,或是有其他共有人前提,死者只是拥有一半或是一部分产权,这样情况就是办理属于死者那部分产权的继承。
死者死亡,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依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继承法规定需要依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房产份额。
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一位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
得到公证书,有被选定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
⑷ 买二手房,房屋产权人已去世,且没有继承人,如何过户产权
买二手房,房屋产权人已去世,且没有继承人,办理过户产权,必须到所属派出所办理出具证明书,到公政处办理公政,后到国土房管局签订契约合同,再到地税局交税,后再取完税发票到国土房管局办理发证。
⑸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的房屋需不需要重新进行登记
被继承人死后,复继承人自然取得房屋制的所有权。但是不能处分房屋,是需要办理登记的方可处分(如出卖、抵押、赠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⑹ 房产所有权人死亡,共有人怎么收回产权
A和B是共有人,A要对财产处分,首先要将A的义务履行完毕,如有还是要抚养的,有老人要赡版养的,这些都要权安排妥当,即对他们在其他方面留了钱,要是有孩子没有抚养,就算他将全部财产都给B,B也必须扣除抚养费/赡养费后才是B的财产。
若A要抚养/赡养的对象,那B就可以接受全部的财产。写个遗嘱就可以了,这要遗嘱继承。遗嘱继承,要到交易中心给费用的,改名字为B一人,法定继承是不要费用的。
看你的写法,估计是老夫妻二人,夫妻本来就是共同财产,就按照遗嘱继承来处理就可以了,无需要公证了。要是不是夫妻,也是遗嘱继承,那就要先去公证处公证。
遗嘱有效是这样认定的,有公证的以公证为准,公证的以最后一次的为准。没有公证的,以有证明人的为准,没有证明人的以最后一次的为准。
⑺ 房屋产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在未过户的情况下直接出让吗
必须先办继承,取得新产权证才能买卖。
一、一个单独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权。卖出后,你们再分配房款。
二、共同继承,出产权证和共有权证。然后再出售房产,如果委托一人办理,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⑻ 房屋要征收了,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去世,四个继承人是否都要在征收协议上签字
四个继承人必须在征收协议上签字,他是代表已故房屋所有权人继承人,这是法律上的鉴证,所以必须在征收协议上签字。
⑼ 房主死亡,没有继承人,谁来履行过户义务
我看了一下各位的答案,实在不敢苟同。首先,在袁某与肖某签订买卖合同后,肖某就负有回交付房屋答并过户的义务,从理论上讲,过户应当是属于主给付义务的一部分,肖某未履行过户手续构成违约。第二,肖某死亡且无继承人,但这和一般意义上的被继承人死亡后无继承人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不同,因为肖某已将房屋出售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房屋不可收归国家所有。
对策:个人建议在当地村委会和居委会的配合下,到当地公安机关,看能不能搞个袁某死亡的证明之类的,再拿着买卖合同一起去办过户。 如果不给过户就去法院起诉过户机关行政不作为,个人认为应该是可行的。 祝好!
⑽ 产权人死亡多年,继承人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房屋如何拆迁
产权人死亡而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房地产商拆迁该房屋不需要户口内登记的亲属签字即可实施拆迁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因此,拆迁人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不需要被拆迁房屋的继承人的同意,但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实施拆迁并给付补偿款后,各继承人可依据其对房屋的继承情况要求其应当分配的财产份额。
(10)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扩展阅读:
原产权人已去世的,应当办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手续。
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不同,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1、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拆迁房屋的继承手续,然后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如果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以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则不同,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因调换房屋尚未取得物权,其效力也只是一种"债"的效力。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债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同样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物,因此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和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