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著作权的研究
1. 国外对毛姆作品的研究主要在哪些方面
从总体看, 英美学界对毛姆的研究起步早、 程度深, 已经具有相当高的水平。 在英美学术界, 每年都有关于毛姆的研究论文问世, 不论是论文数量还是质量都令人欣喜。
20 世纪 90 年代之前具有代表性的毛姆研究论文还专门集结成册, 收录进已出版的 《威廉·萨姆塞特·毛姆作品评论集》一书中。
国外对毛姆其人及作品的研究专著也不断涌现, 并且研究范围涵盖了他的长篇小说、 短篇小说以及戏剧创作, 非常全面。
其中《萨姆塞特·毛姆的世界》 (The World of Somerset Maugham .London :Peter Owen Ltd., 1959)对毛姆生平及其文学创作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和深刻的阐释, 是毛姆研究代表作之一。
另外《民族认同与男性身份认同》(Or1enting Masculinity, Orienting Nation, Westport :Greenwood Press, 1996)则是从同性恋和后殖民文化理论出发对毛姆的东方题材作品重新进行了突破性解读, 学者菲利普· 海顿的这本书第一次指出毛姆独特的叙事技巧与他的男性身份密不可分, 并称毛姆的东方题材作品是“在西方帝国主义语境下幻化的东方想象”。
除此之外, 对毛姆小说、 戏剧等不同文体创作的研究专著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毛姆的短篇小说创作一向是其作品中评价最高的, 因此关于短篇小说的叙事研究得以充分展开。《威廉·萨姆塞特·毛姆短篇小说评论》 (W·Somerset·Maugham—A Study Of the Short Fiction . New York :Twayne Publishers, 1993)就是一本毛姆短篇小说的研究专著。
戏剧方面, 毛姆的风俗喜剧得到了观众和评论家的大加赞赏, 但他戏剧创作的缺陷也尤其明显。 如《风俗喜剧: 从谢里丹到毛姆》 (The Comedy of Manners from Sheridan to Maugham. Philadephia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69)和《威廉· 萨姆塞特· 毛姆的 滑稽喜剧》 (The Dramatic Comedy of William Somerset Maugham, Paris :The Hague, 1968)等戏剧研究专著认为毛姆的喜剧创作语言机智幽默, 场景设计巧妙, 然多而不精, 缺乏生活的广度和思想的深度。
毛姆跌宕起伏的一生一直以来都是读者和研究者的关注重点, 目前出版问世的毛姆传记多达十数本, 包括罗宾· 毛姆所著《忆毛姆》、 法国学者波伊尔的《天堂之魔——毛姆传》 等。 其中特德· 摩根(Ted Morgan)所著的《人世的挑剔者—毛姆传》 是学术界公认最为严谨权威的毛姆传记。 杰弗里· 梅耶斯(Jeffrey Meyers)所撰写的毛姆传记《萨姆塞特· 毛姆: 一种人生》(Somerset Maugham :A Life) 则是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 除了毛姆早年的浪漫史, 不成功的婚姻和他在两战期间作为一个秘密间谍的经历之外, 该书还为读者提供了许多新资讯, 本书特别强调了毛姆对20 世纪世界文学的贡献和影响, 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毛姆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野 和学术参考。 毛姆的长篇小说一直饱受争议, 因此尽管它们在世界范围内 拥有广大的读者群, 却并不受评论家青睐。 毛姆在《兰贝斯的丽萨》 之后所写的几部长篇小说都没能引起大反响, 就连代表作之一的半自传体小说《人性的枷锁》 在问世之初也几乎无人问津。 直到 1915 年 11 月 25 日美国现实主义文学大师西奥多· 德莱塞在《新共和》 报上盛赞《人性的枷锁》 为天才之作: “这是一部我们所喜爱的而又一时理解不了的完美的作品, 我们不得不承认它是一部艺术品。” 他甚至将这部小说比作贝多芬的交响乐: “使空气中充满了蓓蕾般的音符, 花一般的音调, 带着难以捉摸的信息在那里漂浮、 隐现。”1至此这部小说才真正进入评论家的视野。 小说《寻欢作乐》 是毛姆长篇小说中争议最大的一部, 在作品中毛姆隐晦地讽刺了当时英国文坛上的可笑之人与可笑之事。 伍尔芙曾用“邪恶” 来评价这部小说,但有评论家却认为这是毛姆对英国文学的最大贡献, 并认为他对英国文坛的讽刺至今仍无人能够超越。2 国外学术界对毛姆的评价毁誉参半, 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争论中, 无论是赞美还是批判都表达了对毛姆学术价值的发现和肯定。
总体而言, 国外研究者大多认为毛姆作品缺乏形式和技巧的创新, 只是一个“善于讲故事的人”(a teller of tales),例如 H. E. 贝茨(H.E.Bates)曾说: “毛姆只是延续了一个传统——直接、 客观地讲述故事, 这大部分是源于法国的自然主义, 所以毛姆的影响现在不会, 将来也不会深远宽广。” 而弗吉尼亚· 伍尔夫在评价爱德华时期的文学家时完全把毛姆忽略了,认为他太过平庸。 对毛姆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他小说的畅销上, 评论家批评毛姆迎合大众, 为利润而写作, 不符合严肃文学的价值观。 事实恰恰相反,《萨默塞特· 毛姆的世界》 (The World of Somerset Maugham)一书就曾指出, 在超过四分之一的世纪里, 毛姆是唯一一个既被普通读者接受, 又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 老练的读者和许多作家的共同偶像, 他对年轻作家的影响与日剧增, 同时他还给超过百万的普通读者送去了欢乐, 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有意义。 他是当今英语小说界当之无愧的领袖。3 另外, 不可置否的是, 毛姆是自狄更斯以来最受读者欢迎的英语作家, 他正如19 世纪的狄更斯一样对 20 世纪的世界具有极大影响。 乔治· 奥威尔、 V. S. 奈保尔、安东尼· 伯吉斯、 格雷厄姆· 格林等不少作家都明确表示自己创作受到启 发。 还有许多作家和评论家为毛姆在文学史的“二流” 地位鸣不平, 诸如此类的种种都表明了毛姆的价值绝不是文学史中简单一笔就能带过的
2. 国内著作权主体和外国著作权主体的差别和联系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联系:著作权主体都是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 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 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 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 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3. 国外特别是欧洲国家文章的版权问题
朋友你好! “版权与言论自由权……可以视为同一枚硬币的相对两面(o osite sides of the same coin),前者是所有权,后者则是社会的政治权利。它们被连在一起,是因为二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动(the flow of information),一个为营利,另一个为了自由。就像运河之闸,它可以促进信息流动,也可能阻碍流动。”[1]《版权的属性》的作者对版权和言论自由(本文将主要使用“表达自由”一词)之关系的把握,应该说是相当中肯而深刻的。 对于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下列叙述曾经是较大范围内的基本观点:第一,表达自由要求表达能够自由传播,而版权则允许权利人垄断其表达,由此,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因“表达”而相关联,并难免发生冲突。第二,基于冲突的可能,也基于法律价值的考量,版权法历经几百年的演变,已经为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预留了充分的空间,从而在法律规则上避免了逻辑上的冲突。由此,长期以来,版权法研究、有关国家的判例基本上不考虑这种冲突,因为他们认为,冲突已经解决。[2]然而,20世纪末,随着互联网的崛起,更随着版权保护的一步步扩张,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开始较多地引起学界的关注,并频繁地引发有关诉讼。[3] 在我国,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没有引起太多关注。原因应该有很多,最重要的是,我国版权制度的建立时间短,没有发生过相关的诉讼。据笔者的了解,吴汉东先生1995年的博士论文最早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的论述。[4]时至今日,随着版权法律实践与研究的深入,这一问题仍有许多值得继续探讨的必要。 本文的进路主要是:首先分析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关系,包括共存、相互促进和冲突等;然后,重点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并从制定法以及判例的角度分析版权制度为解决这一冲突进行的规则设计。另外,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涉及到法律价值与规则等不同层面,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需要深入的法哲学探讨,本文对此不做专门论述。 “一枚硬币的两面”─在西方学者的生动比喻中,硬币就是“表达”,两面即是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两面因表达而共存;也因相反、相对而发生矛盾——正可用“相反相成”来形容这种关系的实质内容。简单而言,围绕表达,版权法与表达自由法有着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价值取向。这两种取向虽有可能合力促进相同的目标与结果,更可能因取向相反而构成冲突。 在本文语境下,我们有必要理解版权法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版权的内涵。“人们相信,版权存在的理由是,保护创造作品的人,免受他人盗用(pilfer)其作品。”[5]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6]——查阅手头数种教材或专著,即使有版权的明确定义,也只是如此简明而笼统。确实,定义是不容易的。 不过,纵观整个版权法理论,作为常识,以下几点是非常明确的:第一,版权赋予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他可以自己、也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发表、修改,并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版权的客体是作品。由此,在版权法的视野内,“作品”成为垄断、控制性使用的对象。除了作者或经其许可获得权利的人,任何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作者的作品。 (二)表达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基本权 表达自由已经成为现代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对此自不待言。[7]但是,各种著述表明,“表达自由”却一直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颇有争议的概念。[8]总的来说,表达自由是指,在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妨碍地利用各种方式、媒介,表明自己的意见、感受,传递任何信息。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来区分、并理解表达自由: 第一,从“表达”的媒介手段上,表达自由可以分为:口头言说自由、书面言说自由、新闻出版自由、艺术创作与传播自由以及行为表现自由[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可以说明这一点,它提到,表达的方式“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二,从表达中的信息的流向上,表达自由包括发出的自由、获取的自由。前者是指表达主体把内在的意见等向外、向他人传递;后者指任何人对他人所传递信息的接受、获得。一般而言,对外发表的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原态,而获取的自由则是一种延伸。《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有着几乎相同的规定。 这种表达自由观也在版权学者的论述中得到印证。国外学者指出,表达自由权不仅包括说(to eak)和出版(to print)的权利,也包括听(hear)和阅读(to read)的权利,从而就有了一种取用权(a right of acce )[10],它允许人们寻求、接受甚至使用已经公开的信息、作品等表达。 第三,另一方面,就表达主体与表达客体的关系而言,表达自由也可以分为使用自己的表达性客体、资料的自由和使用他人的表达性客体、资料的自由。在前者,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自己写作、创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属于表达自由的当然内涵;在后者,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他人发出的信息或资料,写作、创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区别是,积极与消极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前者属于作为的自由,后者则是不作为的自由,具体表现为沉默的自由。这样,不仅任何人不得阻止我以任何方式发表言论、也不得强迫我发表言论。 关于表达自由的论述文献汗牛充栋。笔者以为,上述几点正可引向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之关系的分析。在本文的论述语境中,我们更主要的涉及:(1)新闻出版自由[11].表达自由固然涉及一切形式的媒体,但新闻与出版则是最基本、最传统的形式,是一切表达自由的集中体现和根本保障;(2)发出的自由。获取的自由固然非常重要,但前者是更基本的层面。另一方面,获取自由也能反过来证明发出自由的重要;(3)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由。显然,使用自己的作品不会涉及版权纠纷;(4)积极意义上的表达自由。消极意义上的沉默的自由也涉及版权,如作者可以借此支持其首次发表权。 帮你到网上搜的!愿对你有用!呵呵~
4. 国外网络著作权研究现状
建议上北大法意网找吧,免费的很多,质量如何不敢保证,至少可以找点思路出来,还是多找找吧,不要过多的依赖资源库。
5. 国际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涉及几个方面
一、《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保护著作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1971年修改。保护客体范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计算机软件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
二、1955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达
三、1994年底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
1、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均应根据1971《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为文字作品作而受到保护。
2、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无论机器可读还是其他形式,只要由于对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作为智力创作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得延伸至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得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
这一规定计算机程序将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意味着伯尔尼公约中所有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都将适用于计算机程序。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保护表达
6. 中国对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什么矛盾和问题
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八种作品类型。无法纳入以上类别的作品是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至少在网络传播领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作品的外延是没有限制的,根据实际情形由法官判断决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7. 国外研究报告翻译后,出书时的版权问题
这个不是你操心的事,当你到出版社出版的时候,出版社会负责处理,你只需要和出版前,在出版协议中规定,一旦涉及版权纠纷,由出版社负责承担即可。
8. 修改著作权法后外国人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著作权在中国受保护的情形有: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
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9. 外国商标著作权保护问题
图案本身具有著作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不管是否用于商标,都是侵权行为。当然,要看是哪一个国家,是否与我国都加入了同一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一般国家都已经加入了)。
10. 国外研究现状
1.2.1.1 国外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研究起步较早
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建立了国家地质调查局,负责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和服务研究工作。英国自1835年成立世界上最早的地质调查局以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研究一直伴随其地质工作的开展而存在和发展。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在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上开展了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都值得我们借鉴(姜文利,2013)。
1.2.1.2 发达国家地质工作的任务向地质信息转移
21世纪以来,各发达国家的地质工作向地质信息转移,以满足本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美国地质调查局制定的《美国地质调查局战略计划(2000-2005)》和《美国地质调查局矿产资源工程五年规划(2006-2010)》提出确保美国得到可靠的地质资料数据。英国地质调查局发布的《英国地质调查局战略科学计划(2005-2010)》提出要提供综合客观、公正和最新的信息,以满足国内外用户的需要。
1.2.1.3 国外许多专家提出了先进的服务理念
如F.Herrera等(2001)认为,地质资料整合服务有四个基本问题:标准、资料一致性、描述多样化的地质资料的代表模型以及查询与交互服务。Marcus Apel(2006)分析了从三维地质模型到三维地球科学信息系统的转变,认为有三个基本因素很重要:资料模型、查询功能和资料管理。Steve Peedell等(2005)认为,一个空间地质资料基本结构包括政策、公共机构准备工作、技术、资料和人才五个要件。
1.2.1.4 发达国家学者研究开发丰富的地质信息服务产品
许多发达国家研究开发了多种实物地质资料的服务产品。巴西地质调查局提供产品的基本定位有三点:公益性、需求第一、集成服务,提供在线服务。英国地质调查局有大量的产品和数据可供免费下载。发达国家地质调查局网站信息资料丰富,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