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的所有权人是行政相对人
① “行政相对人”有什么权利
行政相对人除在执法程序中明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举行听答证会等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向自己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有确认其身份的权利;
(2)对执法时不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当场收缴款不出具法定罚没款收据的,可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拒绝交纳罚没款,并有权予以检举;
(3)对行使执法、承办案件、审理案件、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提出要求回避的权利;
(4)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② 国家对违章建筑如何处理,有规定吗
有规定。
③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审查违章建筑是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的问题,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二十九条笫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相对人的违章建筑,是显而易见,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才被行政机关发现,假若如此,行政机关已经严重失职了,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产生的怀疑,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理怀疑。
(3)违建的所有权人是行政相对人扩展阅读
违章建筑的性质
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
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因为对违章建筑的性质问题,即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有什么权利的问题的认识模糊,法院在处理违章建筑损害索赔案件时,对于受到损害的违章建筑人有无起诉权、有无胜诉权问题有极为不同的看法:关于起诉权。
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证明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产权凭证,即无财产权利存在的依据,所以没有起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原告举证的材料已经明确被损害标的属违章建筑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损害标的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尚未被认定,法院应予受理,审理中发现属违章建筑的,则不涉及诉权,只关系到能否胜诉问题。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法院均应受理。
我们认为,只要这类起诉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与立案的规定,法院均应受理。因为违章建筑的侵害也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的救济途径,至于救济能否在实体上得到支持,无关诉权。
④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举个药品监管部门的例子方便你理解吧:
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件
主体合适。包括执法主体和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行政相对人)。执法主体即有权对违法嫌疑人采取扣押、查封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的药品监管部门具备主体资格。而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则必须是物品的所有权人或保管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若所有权人拒绝到场,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如所有权人成年家属等。
事实确凿。是指行政相对人是否构成违法嫌疑的事实要件。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已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予以查封、扣押。但该条中“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的规定比较笼统,又无相关的解释,实践中较难操作。笔者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使用医疗器械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认为属于“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一是购进使用的医疗器械无相应的资质凭证,如无注册证、合格证等。二是安装不符合规定。三是包装不符合规定,如发现破损等。
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药品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程序合法。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审批、出具清单、送达强制措施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复议权、诉讼权等法定程序。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这是《行政处罚法》对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规定的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及准备对违法行为人的财物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是两人以上且具备执法资格,同时主动向违法行为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其次,做出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文书。在做出强制措施决定之前,
应当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若书面审批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口头请示审批方式。制作的相关强制措施文书,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执法文书格式及要求制作,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被限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物品存放地点、条件;做出强制措施的机关、日期和印章。第三,送达法律文书。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做出后,应当场送达行政相对人,并由行政相对人在文书上签字。第四,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书送达后,即可对当事人的违法物品采取限制性措施。第五,备案。行政强制措施做出后,应当及时报所在机关备案,对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登记,不得擅自使用、私分、损坏等。
⑤ 违法建筑的认定前需要行政相对人厉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吗吗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建筑的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⑥ 对违建这样处理,大家怎么看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进行建筑活动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设施。
违章建设行为主要违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许可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法负面评价并负行政法律责任的。对于违建人这一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指的是行政处罚。
违章建筑的处理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待违章建设行为和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采取何种措施、依法应怎样采取这些措施;二是指如何从社会本位和综合效益等角度设计制度,将违章建筑问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并使违章建筑得到更好的利用,防止资源浪费。
1、执法主体
按现行规定,一般只有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执法权。最主要的违章建筑行政执法主体当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界定与认定
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尚未正式介入违章建筑界定规则的制定,违章建筑界定规则的制定权一直由地方各级行政当局独揽。各省甚至同一省内各市一般都有自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违章建筑作出符合自己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的界定,并以此为标准落实到具体执法活动当中。
3、处罚方式
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手段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
总结现行法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性规定,一般违章建筑的处罚方式如下:责令违建人立即停止建设;对于仅仅违反法规定,未办相关审批手续但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对于违反法规定且轻微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应当并处罚款;对于违反法规定并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4、房屋拆迁中的违章建筑处理
拆迁和拆除违章建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必须予以区分。在我国,拆迁又称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指因公共需要而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其它公用,其实质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用途的调整。而拆违是对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即强制拆除措施,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领导,通过一系列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来完成,多以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方式进行。
两者在实践当中并不是区分特别清楚,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以拆违为由代替拆迁的做法,以实现某些人的非法利益。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不一,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把握尺度不一,加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成为违章建筑诱发社会纠纷的根源所在。在现行拆迁中,只有对合法建筑进行法定补偿,而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是一贯做法。这种做法极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
⑦ 违章建筑拆迁(建造者不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的确定如何送达
在这种相对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你可以明确写,“此建筑所有人或利回害关系人”。这里所说答的所有人,并不是指合法所有人。如果有人说是建筑的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你们就可以与之联系解决问题了。如果与此无关的人,当然也就不无权阻止你们拆除了。找到利害关系人,也就一定能找到该建筑的所有人了。不一定非要找建造者的。主要是看该建筑归谁所有,这种所有,不是基于合法的所有。只要是他本人认为所有的就可以的。
你们应该先下达一个处罚通知书,至少应该让相对人有个合理期限进行举证、申辩或陈述,不应该直接就下达处罚决定书,程序上就有问题。如果人家有相关证明或权利,你们又如何解释自己的处罚决定书呢?所以说,先通知再决定处罚,才符合程序。如果真有合法条件,人家到时候提起行政诉讼你们不是更闹心吗?
⑧ 求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具体界定。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
1、申请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补偿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
2、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如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与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应程序等。
3、了解权(知情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批评、建议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5、申诉、控告、检举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6、陈述、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利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
7、申请复议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议。
8、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请求行政赔偿权
行政三代人在其合法权益被行政主体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失时,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如抵制没有法律根据的摊派、罚款和收费等。
⑨ 行政法定义违章建筑的问题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回《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