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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所有权怎么取得

发布时间: 2021-02-23 11:46:57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雏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相关规定】
《宪法》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继承法》
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25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取得财产所有权最为重要的方式是通过订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种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于不动产,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不办理登记则所有权不能依转;于动产,则必须进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转财产所有权。对此,我们在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中已经有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都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内心意愿而发生的权利变动,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1.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关的裁决。这里的判决和裁决,一般是指在对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做出的确认产权归属的判决和裁决。其一旦作出,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就立即取得财产。不动产不需要去登记,动产也不需要另行交付。取得财产的时间一般为判决或裁决确定生效之日。
2.因公权力取得财产。比如国家因公有征收取得不动产物权,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接受不动产物权,国家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等,都是不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即刻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
3. 继承和遗赠。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财产。至于具体的时间起算,应区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从被继承人生命最终结束之时开始。被继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从法院在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书中所宣告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行为。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受遗赠开始时应该是指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时,这也是他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
4.劳动生产。即通过建造房屋、耕种土地等方式取得财产。通过劳动生产创造出来的新产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创造出产品的人。它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实践中常见的有房产商在建设用地上建筑楼房、村民在宅基地上盖房。这里的建筑房屋是事实行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顶,即使不办理所有权登记,房产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权。
5. 征收。征收作为国家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对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将集体或个人的不动产收归国有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如何协调国家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首先,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即国家有充分理由征收我们的不动产时,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其次,在征收过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因为个人与国家相比,是弱势群体,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征收的前提、程序和对个人的补偿标准,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的权限和程序规则即是对个人财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规定。
上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无须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权利人即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依据《物权法》第 31条的规定,此时所有权人处分该不动产所有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办理登记就不能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同样的道理,所有权人处分动产时,也要进行交付方可发生效力。

Ⅱ 购入设备未取得发票前,是否可确认已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购入设备未取得发票前,可以确认已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取得发票,不是确认已取回得设备的所有权的条件。答

物权之所以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设立或转移,而不允许交易双方自行创设,原因在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即物权的设立、转移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必须公开、透明。
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明确规定,动产一般为交付,不动产一般为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Ⅲ 设备所有权

您好,由于您与对方已经完成了买卖行为,因此,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该陶瓷厂,尾款属于欠款关系,因此,您可按合同欠款纠纷进行处理。

Ⅳ 融资租赁能不能取得设备所有权

期满后可以直接取得所有权

Ⅳ 机械设备所有权变更是否需办理备案登记

是的,必须办理抄。

备案袭登记是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性环节。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备案登记阶段应对报备文件的报备时限、报备格式、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对报备时限的审查。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当前,由于电子备案工作尚未正式全面开展,靠纸质文本报送备案受制于邮寄、接收等因素较多,往往会使报备的及时性受到一定影响。
对报备格式的审查。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的电子文本;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制定主体符合规定但报备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Ⅵ 机器设备所有权资产评估报告可以证明所有权吗

1、机械设备评估报告不能完全证明所有权。
2、评估机械设备如果能提供原始购置发票、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权证的评估报告可以完全证明所有权。
3、如果购置二手设备或者是图便宜没有要当时购买设备权证,没有入账,就算是做了评估也不能完全证明其所有权,这样的评估报告只能是作为依据使用。

Ⅶ 怎么证明企业对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发票最有效
若无
要有取得时的合法证明

Ⅷ 购买设备合同中,我方支付70%的货款,我方能否获得设备的所有权

设备应交付后你能获得所有权。
具体按合同办,如果合同写明货款没有付清时,所有权属供方的,哪么你就不能拥有。

Ⅸ 特种设备所有权如何认定

你好,特种设备使用前是要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请看:特种设备安全法的33条)。

特种设备登记在哪个公司名下所有权就属于所受登记的公司?没有这个规定,应按物权法中相关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Ⅹ 设备权属什么意思

拥有可供企业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动能的劳动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权利.称为设备权

设备类资产产权声明

×××××公司:

因本次资产评估事宜,我公司申报的设备类资产账面原值为×
×××××元,
账面净值为××××元,
对上述的设备类资产我公司
具有所有权,法律权属明确,不存在问题或瑕疵,出具的资产权属证
明文件合法有效。

截止评估基准日,我公司××××主要设备资产已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进行了抵押。

具体资产情况见“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

若因设备类资产权属问题产生法律纠纷,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被评估单位:××××××公司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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