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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 2021-02-23 10:44:21

⑴ 土地产权的历史变迁

纵观建国五十多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农地流转的出现等几个阶段。 农村土地制度
1、所有权主体虚位。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该规定实质上是模糊的,“农民集体”的含义并不明确。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无论是村民小组还是村委会都不可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这样就造成了农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实践中,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甚至一些集体经济组织都成为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行使着所有人的权利。由此导致现实中的严重后果是,村干部和乡干部成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和最大受益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已被虚化,乡村干部“寻租”成为一种较为突出的现象。
2、所有权效力的相对性和权利内容的不完全性。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受到相对保护。 [4]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运作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所有权。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进行严格地管制。对照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则表现残缺不全。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即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完全不一致。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真正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各级政府只是这个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乡、村、组集体是国家所有权的基层代理人。这些规定违背了所有权平等的要求。
3、农地承包合同性质不明。在理论界,农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有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两种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合同代替了计划体制下的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国家在农业领域管理方式上行政合同占据了主导地位。 [5] 而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6]理论上的争议在立法上也得到了相关的支持。由于行政与民事关系不分,承包合同已不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失去了本来的含义,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对农民进行全方位治理的手段。
4、农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清。目前我国学术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物权说 [7] 与债权说 [8] 之间,除上述两种观点外,还包括劳动关系说、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所有权为田底权)、附加土地所有权说、社会保障说等。
5、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但我国农村并未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如流转客体有限,流转性质不明确,流转种类的不科学性和流转程序的不规范性。流转障碍主要在于:一是将农业承包合同定位于债权合同,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包土地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发包人同意;二是依我国《担保法》第37条之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限制了农地流转。 [9] 对此,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这一规定未必合适,农地使用权都可以转让,为何就不能设定抵押权呢?” [10]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生产力无法重新配置,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处于要么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要么放弃规模经营的尴尬局面,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土地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陷入困境,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失范。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表现出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或严重背离社会现实等问题。例如,对农村土地仅规定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农民集体”的含义、表现形态未做明确界定,并将“农民集体”与农村、农业经济组织混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村民小组具有经营土地的权利,而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小组却隶属于村委会,无独立地位,其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也就当然地收归村委会了。
村民委员会并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它只是村集体事务的实际操作者,我们应该把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本身相区别。一方面,从村民委员会性质来看,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另一方面,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以土地所有权,村民委员会只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并非土地所有者。
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说明具体规定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然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却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并未法定化。另外,根据该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难以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2、行政介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矛盾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在利益驱动下的政治操纵和强势介入。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计划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分配,土地的控制权事实上不在所有者,而在国家手中。在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后,国家基于其利益的需要,仍未放松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控制,只是变换了方式,通过政策和法律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实际控制。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使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支配更加畅通无阻。现实中,圈地和拆迁问题不断,一些政府或部门滥用行政权征用土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的产生。
3、理论缺失。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土地管理法》却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经营”职能,这与根本法相冲突。
村民委员会即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民事组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民法上的“第三主体”,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却规定了它的民事责任,该组织的民事责任基础是什么?最典型的是无财产基础,这一问题颇值探讨。另有不足的是,该法仅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责任,却未涉及村干部的责任,因为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侵犯农民利益实际上表现为村干部在缺乏应有的监督情况下滥用“职权”。

⑵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是怎样的

1、1950土地改革

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为了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产生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2)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扩展阅读:

土地改革的完成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这是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土地制度

⑶ 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演变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3、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重点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直至民主革命后的土改才被消灭。东汉时的豪强地主的田庄、各封建王朝时的田庄和土地兼并,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体现。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土地兼并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如:西汉末年、唐朝中后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后期时,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如北宋中期王安石为抑制兼并而采取“方田均税法”;明朝中后期张居正则采取“一条鞭法”;唐朝杨炎实行“两税法”也有限制土地兼并的用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认了土地兼并这一社会现象的前提下而采取的增加政府收入以巩固经济的做法,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对地主兼并土地有所约束,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而导致的农民战争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农民战争。

⑷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知多少”

我国土地产权总体上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三大回类。其中土地他项权利包答括土地抵押权、土地承租权、土地租赁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纵观建国五十多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农地流转的出现等几个阶段。——常识民生篇。

⑸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历史沿革知多少

自建国以来,我国宅基地制度与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取向既有一致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49至1958年,宅基地私有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在总结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后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及继承,农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耕地、牲畜、农具变为集体所有,但宅基地及房产仍为农民所有。

二、1958至1978年,宅基地公有私用制度确立阶段

1958年开始进入人民公社化时期,宅基地所有权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但同时又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房屋仍归社员私有,可以出租和买卖。”从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确立了“房地分离、一宅两制”的基本制度架构。

三、1978年至今,宅基地共有私用制度强化和使用权限制流转阶段

上世纪80年代后,农村出现建房高潮,乱占耕地现象突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文,强化了对宅基地的管理。1982年《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强化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的制度格局。

上世纪末以来,城镇化加速,农村宅基地成为开发商觊觎的对象,一些城市居民也到农村购房或购地建房,“小产权房”开始出现。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⑹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2013·新课标)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指出:各省自发的农民游击战争,只有和“无产阶级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联结起来”,才可能变成“全国胜利的民众暴动的出发点”。这反映了当时中共中央坚持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泽东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写道:“我所说的中国革命高潮快要到来,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谓‘有到来之可能'那样完全没有行动意义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种空的东西。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它是躁动与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这段话是针对当时党内和红军中存在的“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问,批评了共产国际和中共党内某些人坚持的“城市中心论”,提出了以乡村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文中指出:红军、游击队和红色区域的建立和发展,是半殖民地农民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无疑义地是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线”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发表署名信件,明确提出共产党应当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发展乡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指出,本本主义是“完全错误的,完全不是共产党人从斗争中创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线”,从而初步界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路线的基本含义,阐明了坚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即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和“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个方面的思想,表现了毛泽东开辟新道路,创造新理论的革命首创精神。
1930年6月11日,党中央提出关于争取革命在“一省或数省得胜利”的设想。
1930年8月,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又称第三党)宣告成立,邓演达当选为总干事。在政治上,主张“平民革命”,推翻国民党独裁统治,建立平民政权;在经济上,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军事上,策动反蒋活动。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英山县水稻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达到五成,出现“赤色区米价一元一斗,白色区一元只能买四五升”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高。
在红色地区粮食之所以能够价格那么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红色区域实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农民有田可以种,这就大大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热情。

⑺ 中国土地制度历史变迁(只要主要流程)

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成体系,大致
可分为: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个时期。

(7)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扩展阅读: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没有剩余产品,没有私有制。原始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了在原始群时期,必须实行原始群土地共有制。当人类发展进入氏族制度,形成了土地氏族公社内部的公有制,与原始族群相比,虽然各氏族(部落)之间土地占有观念大为增强,但在氏族内部土地是共同所有,共同耕作。

奴隶制社会阶段,生产发展仍然比较落后。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上,没有发现有关私人奴隶主的作坊和农庄的记载,社会生产和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农村公社(以小村落为单位),基本上没有出现土地私有制的情况。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王有土地,国王是全国土地最高的所有者。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即土地被划分为方块状,每一块一百亩(相当于现在的三十多亩),成井字形。其中间一百亩为公田,周围八块为私田。私田是分给农村公社成员使用的土地,农村公社成员无偿为统治者耕种公田,这就是井田制的基本内容。

中国2300多年的封建经济制度主要特征是封建主(或地主)占有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社会主要生产者农奴(或农民)没有土地,这就构成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内容。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地主经济的租佃制度。这种制度,从战国开始就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土地占有形式。

鸦片战争后,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开始形成。封建时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被破坏了,但是封建制度的根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关系仍然存在。19世纪末,在地租形式方面, 随着农村经济商品化的发展,货币地租有增长趋势,但实物地租仍占绝对优势。与此同时,近代中国虽然资本主义经济已有所发展,但是农村土地制度仍然以封建农业经济为基础。这种土地制度是近代中国贫困落后的根源,不改变这种土地制度,农村生产力就无从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就得不到真正的解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制度

⑻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一、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会
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
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⑼ 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历程

中国土地制度沿革
1、 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 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 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 管仲,相地而衰征;鲁 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 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
 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 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 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生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⑽ 我国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从1950年冬季开始,一场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农村广泛展开。在土地改专革运动属中,中共中央规定的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这是是土地私有制,归农民所有)

到1953-1956实行三大改造,实习农业合作社,土地收归国有

到1978年改革开放,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农民拥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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