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
『壹』 房产证上的权属性质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房产证上土地国有是指开发商是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种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1)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
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我国《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了两种,即出让和划拨。出让是指国有土回地的出答让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出让是有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我国《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叁』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设置抵押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有限定条款:
(1)纯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容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允许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这就是说,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才可以设定抵押权;而以其他方式包括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则不能设定抵押权。但由于法律允许房屋抵押,所以引致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连带抵押,因此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是因为房屋抵押才允许连同房屋一起抵押。
(2)交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抵押权人实现划拨土地抵押权的先决条件。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在实现其抵押权时,首先要将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交纳后,才能对剩余的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肆』 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建设用地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按其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按权属,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涉及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办理征收的,要先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依法开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要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果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则一律不能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处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国土资源管理实用手册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相关链接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含义
乡镇企业必须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安、邮电等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设施等
乡(镇)村公益事业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所)、敬老院等教育、医疗卫生设施
『伍』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低价如何确定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回用以及按照国家规答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陆』 房产证上显示土地性质“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什么意思
房产证上土地国有是指开发商是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种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柒』 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由来:这种模式首先在深圳使用,这种模式解决了深圳特区建设的资金问题。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定方式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租赁;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此外,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常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也是土地有偿使用的表现方式。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一)法律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3)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2.《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和使用方式。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990年5月19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3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方式。
(二)国务院、中央纪委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
(2)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3.《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2002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禁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政治纪律。
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2004年年初,中纪委监察部下发了3号文件,就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明确了处理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
5.《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了历史遗留问题的界定和处理时限,要求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开力度。
6.《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
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7.《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三)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规定
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文件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有偿使用。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为全面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了制度保障。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4.《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1999年11月25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二是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三是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四是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五是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六是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6.《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44号文按照国务院关于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精神,对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土地估价确认审批,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二是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管理,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三是明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四是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及核定原则;五是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六是细化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报批程序。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确定
依据上述法规和政策,各地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应国有土地时,应当把握三个方面: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申请划拨使用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应当一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3.原划拨建设用地应分类处理。
现有城市划拨用地绝大多数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供应的,根据法律上“从旧从轻”的原则,分两类情况处理:
(1)现有划拨用地如果不发生改变,不应强行要求立即实行有偿使用,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如果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或发生转让、企业改制时,应当与《划拨用地目录》核对,改变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改变后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目前我国实施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四种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因此,出让、租赁(其中按年支付租金的俗称年租制)和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均为法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1998年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因此授权经营也属于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
『捌』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有什么规定
土地有偿使用费与土地出让金的区别 一、从本身概念来看: 使用费:应该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缴纳的费用。使用包括出让、租赁、出资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费用也就相应地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土地有偿使用则是主要针对使用和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缴纳的费用,而获得土地的包括个人和单位。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依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出让金: 出让:是一种资产使用权变更转移的方式,其内涵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其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其着重点在出让这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而需要向国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的价款。这在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同时,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从这点来看,土地出让金只是取得有偿使用方式中的一种出让方式而需要支付的一种价款,而土地有偿使用费则不仅仅包括出让方式,而且还包括其他更多的方式。 二、从缴纳主客体看: 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是指市县级别政府在收取使用费了,需要向国家缴纳的部分增加。 而土地出让金:则着重强调的是个人或单位受让国有土地需要向国家、省和市、县缴纳的土地价款。 从这点看,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增加并不是直接意味着个人或单位因为受让土地而需要增加更多的土地使用价款,从而引起成本的增加,进而为开发商房价上涨提供理由,而是地方政府与国家之间在土地使用费用方面的占有比例上发生变化,因而,国家认为,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增加并不直接意味着房价的上涨。 三、从本身属性来看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从行政概念出发定义的。是因为使用了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而需要交纳的费用,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后,获得权利而应该承担的义务,是通过政策等规定实现的。 而土地出让金则是一个商品概念,是使用价值的价格表现形式,属价格范畴,应称土地使用权价格,他是政府要收取的土地收益(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是通过交易而实现的。 从这点来看,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本身使用价值的价格表现,他体现和反映的是土地使用价值,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而土地使用费则是因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后,所有权人向使用权人收取的费用,他随不同的土地权利流转,不同的政府行业政策,不同的土地利用状况下,其具体标准和收取金额有所不同。
『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
《城抄市房地产管理法》、《袭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3)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