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会所所有权
❶ 物业小区会所的权属及功能如何认定
小区会所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会所是一个新名词,甚至还没有一内个确定的定义。会所容一般是指在某个住宅区域内或者某个单位、某个社团内设立的对全体住户、职员、会员开放的,能提供一定服务的综合活动场所。住宅小区会所一般说来,可能包含餐饮、娱乐、运动甚至购物等综合性的设施及服务。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会所(建筑)的权属应当视双方的约定以及开发商在销售时是否将会所成本分摊给业主而定。会所的功能以及是否对外开放问题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以及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的说明与承诺为准。一般来说,会所是为小区的全体业主提供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服务场所,只有小区内的业主(会员)才有权利享受,但由于会所需要维持,并非是免费服务的,故许多项目也会对外开放,如餐饮等,只是业主进入会所时能享受更多的优惠。对小区业主起诉反对会所对社会开放,人民法院应视双方的约定以及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的说明与承诺而定。
❷ 住宅小区里的会所产权属于谁业主还是开发商
合同附件五里有约定,不例外的情况下都是开发商自有物业了。因为它不属于公摊面积,又有单本产权证,开发商也有权力将其出卖。
❸ 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吗
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三审稿曾有过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会所、车库、绿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区分所有权人共有。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物权法草案讨论删除了有关会所的规定。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中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
在法律实务中,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会所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因此,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此,我们意见不同。会所不同于道路、绿地,并非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一切主体均可以使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使用小区内道路、绿地不会另行产生费用,其产生的收益或益处也是无形的。但会所的使用和服务均是有偿的,而且,使用主体受限,即使是小区业主使用也受诸多限制。
由于物权法并未明确对会所的产权作出规定,有关会所的产权争议仍继续存在。现阶段,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争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会所也属于房屋的一种形态,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归建设单位一般就是指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会所是公用配套建筑,是为全体业主提供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关于会所产权之争,我们认为,首先应对会所的含义、概念要有个共识,否则,就失去了基础,争论毫无意义。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会所的含义和概念有过界定。
“会所”,是一种社会俗称,来源于香港,在居民小区中修建的供居民休闲、娱乐以及商务活动之用的场所,比如餐饮、游泳、网球、桑拿、商务中心等。根据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第6部分公共服务设施中第6.0.1、6.0.3、6.0.5的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据此,我们认为,“会所”仅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商业服务”设施。
其次,会所的产权应归谁所有,除了应考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外,还应当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一方面要能有效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又能实现会所价值的最大化。会所涉及的服务众多,并且属于商业性服务,后续投入是必要的,如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后续的投入也需要全体业主决定和承担,这样势必提高经营管理成本。
再者,就目前会所的经营状况及使用率的实际情况来看,有95%以上的会所是处于亏损的,如若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亏损的损失也应由全体业主来承担,但全体业主如何承担,我国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近来,我们在为某品牌开发商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该开发商想放弃会所的产权,提出了把会所的产权以分摊的方式全部归业主所有。对此,我们认为,分摊会所,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但分摊无疑加大了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不利于房屋销售;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会所不能纳入公用建筑面积;经咨询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建配套范围不作产权登记”。继而,该发展商又提出了,将商业部分无偿供业主使用但由业主分摊无偿使用期间的相关费用。对此,我们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相关的条款在向购房人作合理提示和充分解释后,对发展商和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我们认为,会所的范围仅限于公建配套中的“商业服务”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业主对会所享有的权益来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楼宇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吸引购房者的重要手段,开发商有关会所的宣传、陈述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❹ 会所的产权归属谁
归开发商还是业主?●源起(李先生来信): 我是某小区的业主,最近看到会所新开了的超市,好像是出租给几个商贩使用,由此联想到会所的产权,我们公摊的面积如此之大,是否含有会所的面积呢?如果我们公摊的面积含有会所面积,会所是不是归全体产权人所有,经营收入也归产权人所有吗?如果我们公摊的面积不含会所,会所是不是归开发商所有,请问会所若是公摊部分,在会所经营超市合理吗?会所的经营权归属产权人。公不公摊谁说了算?有必要让开发商出示产权证吗?●专家回答您的小区,小区会所开了超市,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小区居民。这只是表面上的现象。而您关注的问题才是根本!您的联想,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必须搞清楚的。下面,就我在这方面经验,谈谈我的看法。 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是 如果产权人购买的面积并未摊入公摊面积,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是(即发展商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 此种情况下,发展商(该公司)就是会所的产权人,即他也是小区内的一个小业主。他当然对会所部分有所有权,其中包括处置的权利。但是,他还必须遵守合同中的义务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即,发展商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会所的项目等,他就永远无权单方面进行变更。否则就是违约。再比如,会所的用途是否可以改变,哪些可以改变,政府是有规定的。会所的业主(发展商)自然不能随意改动。而改动就是违反规定,其他产权人则可以向政府举报其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注意。会所的产权人必须按其建筑面积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其费率也必须在产权人(代表)大会上仔细讨论。因为其耗费的资源非同一般居住面积。这样,收入就都归他自己。当然啦。人家的产权,按照合同提供给咱们相应的功能(可能还包括价格水平),不违反国家的规定,又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就是在没有任何违反《业主公约》的情况下,收入当然归人家!不过,这样的情况,在北京,我还没发现。 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非 如果产权人购买的面积并未摊入公摊面积,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非(即发展商不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这只和上一条差一个不字,结果完全不一样!这也是目前小区会所的大多数状态。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会所表面上是没有产权,即没有任何人能够对会所从法律上主张权利。那么,这是不是说会所就谁的都不是了呢?显然不是。整个小区是谁的?会所就是谁的。整个小区是全体产权人的,会所(其实还包括围墙、不能均摊的所有建筑面积,社区的所有公共产业等)自然就是全体产权人的。 业主(产权人)购买的建筑面积中,是否含有会所 即是否将会所也摊进了公摊面积 ,发展商有责任向全体产权人说清楚。如果均摊了,其产权就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不均摊就如上述的情况(产权人购买的面积并未摊入公摊面积,发展商不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其产权也同样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租金收入自然归全体产权人所有。而且其处置(出租等形式的处置权利)也都在产权人手中。据我的经验,会所的出租规划应该由产权人(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具体方案。由管委会根据大会决议交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委会负责全程监督。采用完全公开、公平、公证的方式进行招商活动。对所有的收入扣除确实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外,其余均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具体形式可以放在物业管理费的其他收入中补贴物业管理不足,或者增加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项目。如果很多,也可以采用类似分红的概念,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当然,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商议,也可以从中给物业管理公司一些酬劳。 瓜分的权利有多大 在这我完全不了解您小区的具体情况,只能是纯粹的理论探讨。如果您小区还没有成立管委会,那即便会所的产权是全体产权人,事实上也无法行使这个利益分配的权利。而假如发展商是会所的产权人,其在会所的行为也无法受到监督。所以,尽早成立管委会是任何小区维权的关键!另外,在没有管委会的时候,发展商或者物业公司的行为,很难受到约束。特别是像在会所中开超市的情况,本身也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方便。某个(或者某几个)业主提出反对,是毫无意义的事情。要等管委会成立以后,确定产权,确定收入的归属,该追讨的追讨,该停止的停止。说到底,权利有多大还关键在于社区的产权人(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就是社区管委会。 最后,希望你的小区的一切公共权利和利益,都能为全体产权人服务。有任何不妥之处,愿意继续跟您讨论。 ●专家提醒综上所述,会所归谁所有,要看谁能向别人公示产权证。如果谁也不能,那就是全体产权人的产业;会所公摊不公摊,政府规定说了算,如果政府没有规定,合同说了算(购房人要看清房屋买卖合同中会所是否公摊的描述);但是,好像大部分的会所是不均摊的;会所内经营哪些项目合理,要看他是否违反国家的规定,要看他是否违反和产权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中的规定;会所经营权自然归会所的产权人;会所的产权人到底归谁?这是所有问题的最最基础。只有搞清楚会所产权的归属,才能解决有关会所的一切纠纷。
❺ 小区会所的产权属于谁能卖吗
产权归属:
会所的权属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报建,会所面积又未进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依法应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包括会所在内,那么,会所产权应属开发商所有。
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共配套报建,包括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内,或将会所面积计入公摊的,或者开发商在销售时承诺会所产权归业主所有的,会所产权应该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
如果会所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会所不能出售,出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一般做为物业维修费用使用。
❻ 物权法案例小区建筑内的会所是否权属全体业主
“我国《物权法》对于会所的归属没有规定,笔者认为,《物权法》第73条所规定的归业主所有的‘公用场所,公用设施’不应该包括会所。关于会所的归属,应当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推定归业主共有”。
❼ 住宅小区的会所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谁
住宅小区的会所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谁??
1.住宅小区的会所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内成容本如果开发商已经加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中,应该产权归业主
2.反之,就是开发商的
总之,现在的商品房销售肯定是加到公摊面积中了!!
❽ 如何区分住宅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
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会所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因此,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8)小区内会所所有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