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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所有权问题系列探讨

发布时间: 2021-02-23 07:02:12

❶ 土地类型除了国有地,还有哪些政府出让的时候有什么不同吗划拨又是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抄分2种: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意思很明白,土地的所有者:国有、集体,在中国土地只有这2种,不存在私人所有。
2、土地使用权,意思也很明白,土地目前由谁使用:
其一、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其二、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出让之前,该土地使用权必须先成为国家,如果是集体土地,先履行征用手续(土地补偿),然后方可挂牌。
划拨用地指的是未经挂牌出让,直接由国家提供给军、政、医疗、文化等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该土地在此单位退出后必须无条件收归国家,不能直接转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企业使用。

❷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两个权利都是物权中的概念。他们的具体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本质不同、两者特点不同、两者包含内容不同,详细如下:

1、两者本质不同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而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两者特点不同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

3、两者包含内容不同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2)中国土地所有权问题系列探讨扩展阅读:

土地所有权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❸ 中共六大时我国的革命性质是什么领导阶级是对于土地改革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规定土地所有权

党的六大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召开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六大认真地总结了大革命失败以来的经验教训,对有关中国革命的一系列存在严重争论的根本问题,作出了基本正确的回答。它集中解决了当时困扰党的两大问题:一是在中国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问题上,指出现阶段的中国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引起中国革命的基本矛盾一个也没有解决,现阶段的中国革命依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主义革命。二是在革命形势和党的任务问题上,明确了革命处于低潮,党的总路线是争取群众,党的中心工作不是千方百计地组织暴动,而是做艰苦的群众工作,积蓄力量。这两个重要问题的解决,基本上统一了全党思想,对克服党内存在的“左”倾情绪,实现工作的转变,起了积极的作用。领导阶级是无产阶级

为了要完全消灭中国农村中所有的封建遗迹,为了要让农村中的阶级斗争尽量发展,所以中国共产党将要采取以下的方针:
一、推翻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权,解除反革命势力的武装去武装农民,建立农村中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的政权。
二、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底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
三、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的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沙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
四、各省区中的国有土地的一部分,作为苏维埃政府移民垦殖之用,分配给工农红军的兵士供其经济上的使用。
五、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借约概作无效。
六、销毁豪绅政府的一切田契,及其他剥削农民的契约(书面的口头的完全在内)。
七、取消一切由军阀及地方衙门所颁布的捐税,取消包办税则制,取消厘金,设立单一的农业累进税。
八、国家帮助农业经济。
A,办理土地工程;
B,改良扩充水利;
C,防御天灾;
D,国家办理移民事业;
E,国家由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经手办理低利借贷;
F,组织消费及生产的合作社;
G,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制。
九、一切森林河道归苏维埃政府经营管理。

❹ 那位高手知道哪有专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论土地征用的若干法律问题
目 录
论文摘要 -------------------------------------------------- 第一页

一、土地征用涉及的现行土地制度----------------------第二页

二、征地补偿制度及相关问题的思考-------------------第三页

三、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第七页

四、结 论----------------------------------------------------第七页

注释-------------------------------------------------------------第八页

参考文献--------------------------------------------------------第八页
论文摘要
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特征谈起,对土地征用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补偿安置问题及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一探讨。
本文通过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分析,认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民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款入股,参与用地单位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等方式来提高自己征地补偿费。
本文中还提到了农村集体产权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三种观点,这说明了目前的农地产权是不完善的。土的没有实现市场配置,没有赋予农民充分的产权。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用 集体土地 公共利益 安置补偿 土地利用
论土地征用的补偿及相关法律问题
3月14日,代表13亿中国人根本利益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庄严表决,以压倒多数的高票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研读这次修正案涵盖的14项内容,不难发现,与百姓经济生活直接相关的内容有三项: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正;对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三项修正条款相互关联,在保护百姓合法经济权益方面有共同的契合点。其中,对土地征用条款的修正,因其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利,尤为9亿中国农民所关注、所拥戴。
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前部《宪法》相比①,这项修正条款只增加了9个字,即“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媒体评价说,作为《宪法》层面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这9个字“字字千钧重”。
一、土地征用涉及的现行土地制度(正文中的大标题,小三号黑体字)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②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变的除外。”这些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如何规范并未明确,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限制。尽管多数地方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往往使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时底气不足,甚至为此吃官司。
原《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亦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这是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强制性和单向性,即只能由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过来。与此同时,因为法律直接规定了国家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与国家讨价还价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二、征地补偿制度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问题不解决,征地补偿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合法的经济权益也得不到真正保护
产权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也是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的根本前提和关键所在。我国仅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就将近19亿亩,这还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这样一笔巨大的土地资产,虽基本上由9亿农民使用着,但其具体产权究竟归谁,却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产权不明晰带来的是责权不清、处置无度,以及利益分配关系的模糊与混乱。土地征用制度要依靠新《宪法》的要求进行改革,首要的任务应该是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在这里我提出三个观点——
1、主张土地私有
国外一些学者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上的所有权利都给农民,延长承包期,以使农民有提高土地质量的动力和积极性。允许农地权利转让,这样才能使需要土地的人能得到土地,不需要的人能将土地让渡出去。主张削弱集体所有权,中国1955年以后才出现集体所有权,而应该恢复到1955年以前的权利状态。
2、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规范产权主体。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以农地为主体的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经济,便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合乎逻辑的客观存在,在多种所有制的大家庭里,理所应当地成为一个成员。这意味着,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太落后,而企图将其完善为国有制,肯定是不现实的,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缺乏活力而主张将其改造为私有制,肯定也是不恰当地。那么,在稳定发展的大前提下,完善农地集体土地所有制便是现阶段唯一的选择。规范所有权主体,最便捷有效的途径莫过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兼行社区集体经济的职能。村委会、村民小组都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性组织。
3、主张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农村土地的产权不清,使得地方官员能够比较方便地控制土地的使用,从土地上牟利,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产权界定与资源定价是博奕过程。改革是多因素博奕的结果,通过诱致性制度创新,发达地区农民自己的创造,与改革的目标相一致,也是一种改革路径。政府的宏观改革与农民的微观创造相结合,是符合中国现实的路径依赖。
目前农地产权是残缺的。土地没有实现市场配置,导致土地过度损失。中国在农地管制中,转让权管制与价格管制同时存在,我们需改变管制的方式,只对农地转让权进行管制,而不对农地价格进行管制。赋予农民充分的产权,参与分割土地收益。
(二)、“入宪”意味着征地补偿“低价时代”的结束。但究竟该确定什么样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依据什么原则和程序确定这一标准,是一个紧迫的课题
占用耕地多,补偿标准低,是被征地农民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在陕西秦岭地区北麓,占地1000亩的豪华别墅楼群,每平方米售价5000多元,而世代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农民,每平方米田地获得的补偿只有几十元。
还有一些地方以国家建设的名义,有政府发文强行压底征地补偿价。据有关部门调查,西南某省修国道征地时,按现有的法定标准估算,也应给予农民1014元/亩的征地补偿费,但当地政府仍下发文件,将这个本来就很底的标准降到650元/亩。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倍至10倍,安置补助为4倍至6倍。
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其全部征地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而实际上现在有些重点工程根本达不到这3万元钱,一般来讲就几千元钱,之后也根本没有具体的安置途径。
如果说,修宪前,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的新型征地制度,还只是来自有关方面和民间的一种迫切的要求和呼唤,那么,修宪后,对征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对征地补偿制度和机制的改革,已成为政府尽快适应国家根本大法要求的一种法定职责。
今年初,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和去年底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中都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有利于控制占地规模的征地制度。一号文件尤其指出:一定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进分配方法。
去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已展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已被列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这些,都意味着征地补偿“低价时代”的结束,建立一个征地补偿新标准和新机制的时机已完全成熟。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公告制度,建立征地价格以及补偿标准听证制度、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等,将为新的征地补偿原则是否合理、标准是否可行提供法治的检验渠道
完善征地程序,最根本的是要给农民一个知情权和发言权。除了进一步广泛推行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还要建立征地价格以及补偿标准听证会制度、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重要的是,这个完善的征地程序将为新的征地补偿原则是否合理、补偿标准是否可行,提供法治的检验渠道。
虽然全面保障农民权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伴随着这次修宪对土地制度的完善,新一届政府已把“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令人欣慰的是,征地制度改革将使修正后的宪法精神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
三、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
1、土地利用的管制目的
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前者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见该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土地管理与土地权属
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归根到底还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即意图使土地的利用更节约、更合理、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能否促进土地的利用,似乎可以说是衡量一切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而土地的合理利用取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土地的所有制性质没有任何关系。在城市中,土地的面积不会因为它的所有人改变而增大,也不会因为它的所有人改变而更有利用价值。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否定农村集体在城市中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理由不承认城市法人单位享有土地所有权,只要他们或在他们所有的土地上享有使用权的人,在这些土地上盖的房子、种植的树木和花草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正如我们在城市规划时根本无需考虑今后在规划区盖房子的是谁一样。
土地是一种不可移动的资源,我们通常称其为不动产,具有生产资料的性质,因此其价值不言而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应当是平等的,其转移也只能依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定。我国的民法也好商法也好,如果标的物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转让时有一方带有强迫性,将成为该标的物转让行为无效的理由。
我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国家对其有补偿并对农民有安置。然而,当他们花完国家补偿的钱以后怎么办?那些今天被安置明天就失业的人怎么办?他们的土地为什么不能享有城市“户口”?为什么他们就不可以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或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城市作为投资?
四、结论
通过现行土地的征用及征地补偿制度的探讨,及土地权属的转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本人认为在征地过程中除需要提高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外,还需扩展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方法如下:
1、征地补偿费入股安置:在农民个人和土地所有者愿意的前提下,将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费入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办法分配。
2、社会保险安置:经农民本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将农民个人应得征地补偿费部分或全部给付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养老等各种保险。
3、留地安置: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根据城镇建设规划,政府可以用优惠条件提供部分土地,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又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从事开发经营。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这不是为对失地农民的一种有效安置方法。
4、债权安置:在农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较好的地区,在农民个人和集体统一的前提下,可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办法进行安置。
参考文献:
1、《地籍五千年》樊志全 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 2003年12月
2、《房地产法》程信和、刘国臻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符启林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4、《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 马建华 张卫国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5、《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 黄赤东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6、《土地管理法新释与例解》付强主编 同心出版社
7、《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樊志全主编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3年7月

❺ 中国的土地产权是70年 但70年后土地就要收归国有么

是的,70年后土地收归国有。
土地产权是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一般用“权利束”加以描述,土地产权包括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权利,它们可以分散拥有,当聚合在一起时代表一个“权利束”,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和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产权到期后的三大设想
①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一做法的最大障碍是:届时小区业主们作为分散的个体,很可能无法在怎样和缴纳多少土地出让金方面达成共识。正如目前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频频暴露一样,届时,国家、小区业主集体和业主个人之间如何谋求利益的最大平衡点,成为这一做法能否实施的关键。同时,这笔土地使用金具体数额多少,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缴纳,法律是否允许强行拆迁该业主的房屋,都是个未知数。
②房随地走,国家补偿
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而房屋产权是没有期限的,这里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具体的解决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一设想不得不面对的尴尬问题是:房屋拆迁诸多矛盾又浮出水面、《物权法》确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城市的发展也肯定不能继续采取简单的“国家补偿——个人拆迁”的形式。因而必须找到国家和业主“共赢”的方式。
③政策持续调整,法规适时完善
众多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国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和现实个案还比较鲜见。无论是购房者还是整个房地产业,都没有意识到产权期限潜在的危机。目前左右房地产价格的主导因素还是以市场为主,不过,国家政策的持续调整和法规适时完善,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对房屋产权及其价值的理解,购房者也将更加理性。

❻ 加强权属争议调处有效化解土地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处理结果涉及公民和法人的重大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土地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我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的建立,是根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出台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国家统一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制度。随着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和多年来各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实践,2003年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2003年1月3日公布实施《土地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经过多年的努力,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各级政府调处了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保护了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2006年10月底,全国历年累计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358401件,其中2006年受理案件中,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权属争议占32%,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权属争议占31%,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权属争议占19%,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权属争议占18%。累计处理327707件,累计处理率达91.4%。土地调处工作取得了成效,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变化,土地的资产价值日益显现,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与土地权属有关的争议也日益凸显。据统计,我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每年高达几万起。如河北省2005年受理土地权属纠纷23651起;海南省截至2005年底,受理土地权属争议6145起;广州市2004年上半年受理案件71宗,与2003年同期相比增长40%。土地权属争议呈上升趋势。

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形成由来已久,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可归结为三方面:一是由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争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由土地私有制(土地改革、公私合营)到土地公有制(人民公社),直至1982年《宪法》确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两种所有制的变化。土地所有制度的变化过程中导致了一些土地权属不清,这是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二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依据行政命令对土地进行频繁调拨、土地权属紊乱、证据不齐等,导致土地权属争议认定难。三是地籍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技术手段落后,登记、发证不规范,客观上造成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为:①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即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集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如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合作化、公社化时期,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等争议;②使用权之间的争议,即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如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引起的争议,水面、滩涂权属争议,山林权属争议等。

当前土地权属争议出现的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中特别提出“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先后于2003年发布实施《土地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以下简称《通知》。《办法》和《通知》的出台,为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办法》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由《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40条修订为36条,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职能部门、范围、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确定了调处的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调整了调处的范围

《办法》规定:“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及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办法》明确了不受理的范围。规定五种案件不受理,即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3.明确了调处的程序

《办法》规定调处的程序由申请→受理→调查→调节→处理五部分组成。

申请: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证人。

受理: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决定受理的,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证据;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政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调查:指定承办人,进行查证。

调解:查证后,双方合法自愿调解,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国土部门和承办人签字盖章,送达当事人,上报上级部门。对于不能达成调解或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决定。

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4.缩短了案件受理时限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办法》缩短了案件受理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由《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由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对不受理的更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10日内通知申请人改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为避免一些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办法》对调查处理工作的期限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5.规定了调查处理意见的内容

针对各地调查处理意见格式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办法》对调查处理意见的内容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④拟定的处理结论。

6.确定了调解书的法律地位

《办法》规定:“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就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工作机制作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建立应急机制建设

《通知》要求,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争议的应急机制建设,成立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目标责任制。第二,抓好应急基础建设,建立信息库。第三,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2.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通知》强调,遇有紧急情况要快速上报,对于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特别严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国土资源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建立保障机制

《通知》要求,加强队伍建设。要使调处队伍专业化、专职化,提高调处业务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调处工作机构,集中力量解决纠纷。保障办案经费。 积极研究探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收费问题。 规范程序。案件处理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发挥调解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案件先行依法调解,注意从源头上减少土地权属争议升级。

4.建立检查制度

《通知》指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调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特别要对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定期考核,要求确保调处工作有效进行,实现“案结事了”。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中注意的问题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法调处土地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处理结果涉及群众重大民事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办法,推动与实现和谐稳定格局。

(二)调处工作中要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由于土地权属争议成因复杂,所以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过程中,首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其次,由于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三)调处工作要程序合法

因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土地争议调处具有调解在先、处理在后,行政处理在先、司法诉讼在后的特征。因此在土地争议调处的程序上要做到①调解在先、处理在后。行政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土地权属问题达成双方一致意见。行政调解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种形式,行政调解的达成,能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及时结案,又可以减少诉讼,不留后遗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②行政处理在先、司法诉讼在后。对一些案件当事人自行解决有一定的难度,由政府处理是最好的选择。这样通过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政府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政策,解决登记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但并非土地权属争议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行政程序优先,在我国被设置成土地权属争议须经行政处理,行政处理结果要接受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四)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是有效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保证。①完善争议调处工作机制,整合调处力量,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及时、妥善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②加强地籍管理基础工作,建立争议信息库,实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动态监测,增强管理科技含量,避免新的争议产生;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使调处队伍专业化、专职化;④保障办案经费,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积极研究探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收费问题。

❼ 常见会计问题系列探讨四:是负债还是权益

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都是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是用来证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货币余缺的书面证明,其最基本的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条件。金融工具包括股票、期货、黄金、外汇、保单等也叫金融产品、金融资产、有价证券。
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别

1.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时:

(1)如果该工具合同条款中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不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该工具应确认为 ------- 权益工具;
(2)反之,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规定将来负有交付金融资产的义务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支付现金、金融资产的义务,则该工具应确认为 ------- 金融负债。
2. 如果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1) 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即有义务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 权益工具
(2) 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 金融负债
(3) 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 权益工具
(4) 通过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 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一般和权益工具是相对的.

❽ 中国公民购买国外岛屿能否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那要看当地的法律了

❾ 如何管理好土地

1.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具有十分特殊的空间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的有限性。也就是说,长久时间内,土地的数量和面积不
会发生什么变化。土地资源的总量有限,在现有科技条件下,人们不可能创造出土地资源。土地资源供给的稀缺性,主要是由于土地自然供给的数量绝对有限性"位
置的固定性"质量的区域差异性及土地报酬的递减性等因素造成的。土地是人们生存的必要条件,是人们进行日常生活的基本
场所,它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资源。人类生存和生活的一切件都依赖于土地,土地作为人们的生产空间具有不可替代性,创造出更多的资源,人类应该尊重土地的自然
力。地是一种生产资源,具有生产性,其本身的自然属性和人类的生产技术决定了其生产力的高低,而人类的生产技术对土地生产力具有很大影响。
2.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
2.1公民意识不强,法律体系不完善

公民土地忧患意识薄弱,对土地的紧张趋势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没有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可
操作性差;而且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隶属于同级地方政府,地位不超脱,依法行政障碍多难度大,执法水平不高,监管不力,导致非法占用、转让、出租、买卖土地,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用地、越权审批、闲置撂荒等违法现象严重。
2.2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
城市土地产权不清,没有明确的财
产法人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实现,造成了事实上的土地地方或部门所有制。加之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是大部分甚至全部归地方,小部分上缴中央,从而
刺激了地方政府“多卖地、多受益”的短期行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淡化了土地的公有制意识,集体所有权弱化,对土地的利用开发缺少统一的
规划和必要的管理,使土地的管理利用存在盲目滥用和掠夺式经营等短期行为。
2.3土地使用制度过于狭隘
农村土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人口分配土地,土地经营权不能出卖,排斥了土地资源的流转、集中,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破碎,阻碍了农业机械化大生产和规模经营,阻碍了农业的专业化和商品化。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确立了有偿出让原则,但由于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无偿使用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导致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双轨”并存闭,引发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
2.4农业用地利用率低,土地退化严重
农村毁林开荒、过度开发等掠夺性经营,导致土地质量下降,出现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等问题。城镇建设用地扩张过快,耕地大量流失。大量农村劳动力迁移,“空心村”现象日渐突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严重超标,居民点与乡镇企业占用大量耕地。乡镇企业布局分散,争相圈占大院,造成大量土地浪费。
3.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办法
3.1加强保护意识

土地资源的保护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为了更好地落实好土地资源的保护政策,群众和政府之间应该更好的沟通交流,
应该加强群众的保护土地的意识。目前大众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还不是特别强,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宣传的力度,
以多种形式,生动和深入地开展对土地科学知识的宣传。利用网络群众信箱和领导热线等多种形式展开与公众有效且相互信任的沟通,以弥补动态监测系统尚未全面
建立的不足。通过宣传,加强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交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地位。彻底打破旧的思想观念,树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培养公民尤其
是领导干部的土地危机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风气。
3.2改善城乡规划体系
坚持规划统揽全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功能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全局,牢牢把握规划权,真正发挥规划在空间管制"资源配置"引导建设上的作用。使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体制结合起来,进而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规划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理顺农村产权关系,强化集体统一管理职能,避免土地利用的无政府状态,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试行土地合理流动,适当规模经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机械化、专业化程度,减少土地的撂荒闲置现象,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3.3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

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具有调节生产要素在各部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对于农业规模指标,适度放宽相应的建筑密
度、容积率限制,减免相应的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的生产十分重要,应该将其纳入市场化的范围。所以政府应该改变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逐步采用市场指导的方式,
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优化,应该加强政府的职能,完善相应的机制,健全市场体系。作为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发展重要资源的农村土地,其使用权也必然
要划入市场化的范围。对此,政府应当转变职能和观念,将土地资源的配置模式由行政主导转变为市场指导。建立健全相关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中介机制。让农
村土地在法制化的市场下,实现合理顺畅的流转和优化的配置。
3.4合理利用土地
进一步完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
为,依法公开供应土地,提高城市经营水平。大力推行公开拍卖和招标出让方式,促进城市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科学化、合理化、合法化;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
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农业用地,因地制宜,搞好退耕还林还牧工作,用养结合,防止耕地质量下降和水土流失。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促进土地集约经营,确保土地财政收人盈余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者的有机统一。

❿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分析中国近代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原因

在论述人类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演变的诸多理论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无疑占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探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土地问题最不应回避的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阐述中,有关土地的理论论述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理论、地租理论和土地改革理论等方面,我们可以称之为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

(一)土地所有权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为了全面起见,还必须指出,在这里,只要水流等有一个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属物,我们也把它作为土地来解释”。由此可见,土地不仅只是包括土地本身,它主要是作为人类的一种所有物出现的。和其他所有物一样,土地具有使用价值、可以被占有、可以被改造等等基本特点。当土地被所有时就产生了土地所有权。那么,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什么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

(二)土地改革理论

马克思认为土地制度不是永久不变的,它只是历史的范畴,土地改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生产力和土地制度发生矛盾时,就必然要求改革,并在土地改革理论中引入了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因素,主张土地和其他一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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