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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发布时间: 2021-02-23 05:35:02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区别

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此轮谈判的最后协议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制定了相应规则。即WTO成员国必须遵守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协议,同时简化了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截至2002年1月,WTO共拥有144个成员,贸易量占了全世界贸易量的90%以上。有30个以上国家正在进行加入谈判。

TRIPS要求所有WTO成员对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在内的、范围广泛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如此一来,TRIPS协议就涵盖了目前存在的、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巴黎公约》和《尼泊尔公约》,并增加了一些新的义务,诸如地理标识、专利、商业秘密以及政府在知识产权强制性执行方面的义务等。

由此可见答案是前者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 TRIPs)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七个部分,共73条。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介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 TRIPs)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专组织管辖属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七个部分,共73条。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保护范围

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列出了几种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

(1)版权和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6.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三大特点

在1883年之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双边国际条约的缔结来实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相继缔结。在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世界各国主要靠这些多边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之间差距很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减少国际交往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是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的,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

7.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什么时候诞生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产生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和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使贸易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已经有一些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例如《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虽然已经签订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国际协议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以往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令多数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商不满意:1、现行的知识产权协议未能很好地对争端解决问题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定。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只能谈判或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2、现行的知识产权协议缔结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当今国际贸易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的保护。例如:各国国内立法规定差异较大,有的国家甚至还未订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产权协议的约束力有限,保护范围有限。具体说,他们认为:(1)《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2)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3)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4)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5)他们还要求确定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这些现象,使得各国日益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生过程。1、问题。在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中,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但是没有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第1条)、国民待遇(第3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1)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2)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3)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2、矛盾。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达成协议。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1、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2、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 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前,各国还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政治和技术的角度看,知识产权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困难的议题之一。3、结果。最后,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埃斯特角宣言)决定,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应谈判达成一项多边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且使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不至于成为不公平的贸易障碍。于是,确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的三项授权:第一,为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为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并视具体情况制定新的规则和纪律。第二,谈判应旨在拟定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的多边规则、原则、纪律的框架,同时应考虑总协定已承担的工作。第三,谈判不排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它机构处理这些问题时可能采取的其它辅助行为。上述三项授权之后,谈判各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终于在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闭幕时达成包括本协议在内的多个协议,1995年7月1日生效。(三)谈判各方争议的主要内容。1、保护的标准。 最困难的一个问题是规则应如何制定,即如果通过一个协议,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标准,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是否能够接受。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制定知识产权的新标准,将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凌驾于低收入国家的社会和发展需要之上。 2、停止单边制裁。 多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对所谓的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的东南亚、拉丁美洲和一些发达国家,常常威胁使用贸易报复。受到贸易报复威胁的国家认为,如果要他们在知识产权协议上签字,采取单边制裁的发达国家就必须放弃使用单边贸易制裁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他们希望确保知识产权协议所提供的多边解决争议的办法能够替代单边的办法,而不仅仅是单边办法的补充。 1990年,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作出一项裁决,认定美国有关专利侵权的规定是歧视性的,但美国拒绝修改这项法律。此案发生后,有关停止单边制裁的争论变得更加复杂。美国声称,只有在乌拉圭回合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后,美国才会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修改其法律。 3、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限制。 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不是关于更加自由的贸易,而是关于更多的保护。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发明者或作者提供了一种临时的独占权,他人未经付费不得使用其发明或不得复制其作品。发展中国家要求大公司不得滥用其独占权,以致于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4、过渡期。 改变国内立法需要时间。知识产权协议要求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做法进行重大修改,因为在这些国家,盗版和假冒已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因此,这些国家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作出这些修改。最终结果是,为执行该协议,发达国家有一年的过渡期(transitionperiod),用来修正国内立法及实务,以达到协定之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由“中央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国家,有5年过渡期。对于低度发展国家,给予10年的期限,来调整相关的措施。如果是发展中国家,又尚未建立专利制度的,最长给予10年的时间。关于药剂、农化产品的专利,在过渡期开始时,就应该接受此种申请,虽然在过渡期满之前,不能获得专利,但是,应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就获得保留。5、知识产权协议是否应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协议 。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关贸总协定不是确立知识产权标准的地方,这一工作应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去解决,因为这个组织管理了20个左右的知识产权公约。发达国家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公约。他们认为,即使这样一个公约参加者有限,也比大家都参加的低水平的公约好。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这一协议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因此,协议的标题最后没有出现这一概念。

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贸易组织各种协定中的独特之处是什么 多 选

你好!前面已解答。
答案:B.约束成员应采取行动以保护知识产权 C.所有成员应该达到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各种协定中有其独特之处。该协定规定,所有成员都应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如专利保护期为20年;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没有要求各国政策完全统一,如不同成员对相同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关税,对相同的服务领域可以有不同的开放水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也是不相同的。

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介绍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分有两种,即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所划分的范围。该公约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也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权等。
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的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同,主要特点是: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只有使用权的转移,而没有所有权的转移。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知识产权只能归权利人所有,其他非权利人若想使用,必须经权利人同意。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确认与保护是依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进行,所以它只在特定的区域内受到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此期限,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而不会涉及侵权问题。
(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可以被复制。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一致,法律法规不协调,假冒商品、盗版书籍和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背景
(一)《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原因
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随着科技发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巨大差异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点:
首先,科研与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中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比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使其出口产品时,专利权受到东道国的保护,以便能补偿研究和开发费用。
其次,发达国家通过许可或合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生产专利产品机会增多,而这种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机制。
最后,伴随国际贸易产品的技术改进而出现的技术进步已经使得复制和仿制简单而经济。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里,冒牌与盗版产品生产猖獗,这极大地损害了正当权利人的利益。
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
2.《知识产权协定》产生之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局限性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但这些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例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护;再有,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针对以往国际公约的不足,发达国家认为应当谈判一项新的国际公约以解决这些问题。《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3.《知识产权协定》与美国“301条款”
《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与美国在谈判中的推动不可分开。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政府认为这是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高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定了“301条款”,全称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根据“301条款”,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或采取其他不公平的贸易作法,损害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美国的“301条款”包括三个部分,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知识产权而制定的。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仿照美国的“特别301条款”而制定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
(二)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
《1947年关贸总协定》曾规定,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条款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东京回合”期间,美国曾就假冒商品贸易问题提出一个守则草案,但没有达成协议。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将拒绝参加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定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纳入争端解决机制。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他们担心,引入跨领域的报复机制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助长跨国公司的垄断,特别是形成对药品和食品价格的控制,会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影响。该轮谈判开始后,在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的主持下,10个发展中国家和10个发达国家组成的谈判组专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谈判、协商。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问题,因此该协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上的。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该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是相当苛刻的。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所做出的主要让步之一。发展中国家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好处,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实际上是一种交换。
第二,许多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
第三,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一些过渡期,以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四,发展中国家还担心,没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国会将不会批准一揽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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