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生分立土地使用权
⑴ 公司分立时 土地所有权问题
公司抄分立,一般是以公司的部分资产出资,成立新的公司,那么原公司的资产只要能够进行转移就是可以的,比如:现金、土地使用权、商标等,与是否达到了多高的投资总额没有关系。是否导致土地所有权转让,需要看是否以土地出资,如果以土地出资,土地的使用权需要转让。
⑵ 企业进行分立涉及土地过户,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需要来缴纳土源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并没有向被分立企业支付对价,而是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尽管房产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被分立企业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
⑶ 长春市办理企业分立(合并)、作价出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企业分立(合并)、作价出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需携带如下专材料进属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合并(分立)后的工商登记资料(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4.一般情况需提供:合并(分立)协议、董事会决议(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6.一般情况需提供:提交缴清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款、缴纳税费的。) 7.一般情况需提供:土地转让合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8.一般情况需提供:询问笔录(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9.一般情况需提供:原工商注销登记资料(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⑷ 因公司分立发生土地转移的是否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问:甲公司合法公开取得一宗出让土地。不久,公司发生分立,由甲公司分立出一个新公司乙公司。按照分立协议,土地归乙公司。但是当甲乙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关却以甲公司土地投资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25%不能转移为由,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转移的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此类登记时,是否需要当事人提供投资已达25%的投资额度证明?
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是,笔者认为,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应当适用该条规定。理由如下:
(1)不符合立法的宗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炒卖土地。而因公司分立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转让有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内容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资产的转让,转让方将土地转让他人后会获得相应的对价,转让方的资产总额不变;而分离土地使用权不会获得对价,资产总额因此减少。二是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影响的只是交易双方的资产形态,而公司分立直接影响股东的地位。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将减少,相应地获得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股权;在解散分立中,原公司股东的股权因原公司的消灭而消灭,相应地获得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股权。三是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分立将产生公司人格的变化,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本质是有偿交易。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都不属于转让。法律条文中,转让与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是并列的概念。
(2)不符合常理。公司分立一般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派生分离)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解散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土地只是公司分立时需要分割的财产之一,不应当受到限制。
(3)办理因公司分立而产生的土地变更登记时不应当审查投资额度。《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投资额度证明。实际上,不少地方在办理过程中也没有规定要求提供投资额度证明。
⑸ 未符合投资开发金额25%的要求 能否进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时,是否视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让
土地投资大于25%的规定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容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分立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的行为,不是出售资产,也不是土地换土地的交换行为,更不是无偿赠与行为,仅是法律形式上的资产转移,并未发生产权转让行为。
因此公司分立方式的土地获地不属于转让行为,可以忽视25%的规定。
注:详细情况咨询地方国土资源局,有存在冲突的可能。
⑹ 公司分立进行产权转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回
2、双方当事人答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⑺ 公司分立,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内的通知》(财税〔容2018〕17号)规定: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⑻ 我们公司拟分立为两个公司,并将原公司房地产变更到分立后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8〕57号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内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容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前提是投资主体相同。
如:A企业分立为B、C两个企业,A企业原有两个出资人,出资比例分别为甲公司70%、乙公司30%,分立后B、C企业的出资人仍然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但是出资比例调整为甲公司90%、乙公司10%,那么A企业将房地产变更到B、C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分立后B、C企业除了原来的甲公司、乙公司两个出资人外,还新增了出资人丙公司,那么A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到B、C企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⑼ 企业分立,土地、房屋的权属是否发生转移
依我理解:
1、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指全资的总公司。投资主体与成立的投资机构是母子公司的关系。
2、不能当做房屋或土地的转移登记,因为产权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不缴纳契税。
⑽ 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如何办理登记
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分立都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公司分立一般也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即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派生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存续,而是将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公司的分立方式。举例来说,A公司分立,如果A公司解散,新设立两个公司B、C ,这种分立属于新设分立;如果A公司继续存在,但是从其中分立一部分出来成立新的公司B ,这种分立就属于派生分立。新设分立,原公司的土地需要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名下;派生分立,如果原公司不将其土地分给新设立的公司,则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二是申请。新设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只需要新设立的公司单方申请土地登记,如果属于派生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则需要存续的公司与新设立的公司双方共同申请。虽然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当事人双方申请,但新设分立后,原公司不再继续存在,因此只需单方申请即可,但是派生设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由存续公司名下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权利转移的双方同时存在,因此需要双方申请。 三是土地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并进行重点审查:1、新设分立,新设立的公司提起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原公司工商注销登记资料。虽然原公司不复存在,无法作为一方当事人申请登记,但需要当事人提交这些资料,以供土地登记机构审查综合判断分立之事实。2、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立是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原因,因此需要当事人提供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之证明。3、工商登记资料,主要是分立后存续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或者新设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工商登记资料相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要求当事人提交,可以帮助土地登记机构更好的审查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事实。 四是对于新设分立,土地登记机构不需要对被解散的原公司的债务是否得到有效的清偿进行审查。一般来说,办理被解散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已经清算完毕债务已经妥善处理的证明。否则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时将对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的转移登记产生异议,对土地登记机构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由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再有此类法律风险,因此也不需要进行审查。(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登记事务处 蔡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