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内设备的所有权
A. 设备质保期国家怎么规定拜托各位大神
《合同法》第158条对质保期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版内没权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条款表达了4层意思: (1)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约定检验期间的,以检验期间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3)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4)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既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提出,适用两年的规定。
B. 设备在保修期内转让,还可以享受保修服务吗
保修期内转让的话,保修服务还是可以继续享受的呀
C. 大型设备质保期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谢谢
有,一般国家都有行业标准
D. 谁知道设备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从安装之日起。
设备到货之后需要到货检验调试,属于检验期。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解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是针对检验期间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应当符合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买方应在一定期间内通知卖方,而如果未在这个期间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从而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这个期间是检验期间。
《合同法》首先将检验期间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间,卖方就应在约定的期间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时,《合同法》规定可视为检验期间的三种情形:1)、当事人发现重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2)、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3)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在适用上第3种优先于第1、2种。就是说,在有第3种情形存在时,以质量保证期确定检验期间,而不以前两种确定。
E. 设备租赁期间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设备租赁期间设备的所有权属于(B)
B.出租方
F. 机械设备保修期如何规定
一、机械加工设复备按机制械部相关规定:一般机加工设备:小修三个月,中修一年,大修三年;机械行业原国家企业均按这个规定执行设备的保养与维修规定。当然特殊设备,大型设备除外。二、《合同法》第158条对质保期的规定:(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该条款表达了4层意思: (1)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约定检验期间的,以检验期间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3)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4)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既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提出,适用两年的规定。
G. 设备所有权
您好,由于您与对方已经完成了买卖行为,因此,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该陶瓷厂,尾款属于欠款关系,因此,您可按合同欠款纠纷进行处理。
H. 合同双方可否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顺延”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或是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先应履行的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一是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二是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例如,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帐。乘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三是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I. 关于某设备的保修期及费用的问题(属于机械设备)
客户在保修期后要求免费维修是没有道理的,终身维修是有偿服务,而且最终回解释权归你们答公司所有,客户有权利选择任何人来维修设备,如果选择你们,那你们就有义务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但不代表无偿服务,一切以合同或相关说明标的为准,这是法律层面。道义层面就更好解决了,你可以跟客户协调尽量压低维修成本和费用,如果客户坚持免费维修,你有权利拒绝维修,但不建议这样操作,对你们公司的口碑和你个人发展都没有好处,所以还是尽量协调吧,客户并非不可理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