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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作业1

发布时间: 2021-02-22 14:40:51

A. 知识产权法试题~作业遇到困难求各路帅哥美女帮助一下~~

内容提要: 本文以禽流感疫情引发的人们对“达菲”专利的关注、争议为切入点,引出了在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矛盾冲突问题。同时以相应的法学理论为基础,结合专利制度的发展特点,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利益关系的内涵、种类以及在专利制度中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建议以“利益平衡”作为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以“权利-限制”作为解决冲突的基本方式。最后针对目前全球关注的禽流感疫情,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公共健康危机的解决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媒体有关禽流感的报道牵动着人们的心:目前世界上已有越南、泰国、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了禽流感,其中越南、土耳其等国出现了人因感染禽流感死亡的病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内蒙古、辽宁、湖南等11个省区发生多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出现3例死亡病例[i].随着亚洲禽流感疫情迅速扩散,世界卫生组织发出了警告:禽流感绝对不仅是家禽的灾难,如果禽流感发生变种,人与禽流感病毒结合在人与人之间传染,则将是全人类的劫难:有可能导致数以百万人死亡[ii].

随着禽流感的疫情还在不断蔓延。面对因禽流感可能引发的大范围的传染病危机,人们自然而然的把注意力集中在禽流感的预防和治疗上,然而据有关资料显示,这方面的信息也不容乐观:据有关媒体报道,瑞士罗氏公司生产的常规抗流感药物“达菲”,在动物实验中显示出对H5N1型流感病毒的抑制疗效,为对付禽流感在人群中的爆发,一些国家加紧储备“达菲”,但由于该药的产能不足,“达菲”的供应已经出现了短缺的现象。由于对该项药物罗氏公司已获得了直至2016年的专利权,人们纷纷把矛盾的焦点聚集在专利上:有人指出“如果禽流感疫情大规模爆发,相关的药品专利法律法规应该‘靠边站’”,也有人呼吁罗氏公司放弃专利权,公开“达菲”的配方,允许更多的厂家生产制造该项药物[iii]……

面对有可能在全球爆发的禽流感疫情,面对各国对“达菲”的需求和厂家供应的短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摆在人们的面前:即在社会公众对专利产品的需求与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专有权之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从目前的情况看,禽流感只在世界局部地区出现,如果将来禽流感在全球爆发乃至扩及到人类,国际、国内社会应当做出如何的应对?从法律角度讲,面对因此引发的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法律应当做出如何的制度安排?是采取“让相关的药品专利法律法规‘靠边站’的做法”?还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事先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也是目前国际、国内社会面对的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从基本理论的层面分析:利益关系的内涵、种类及表现(一)相关的基本理论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iv]:两者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对立冲突性,“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 ”[v]

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看,利益关系主要涉及三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反映了各种法律制度的实质,形成了相应立法的基础。

(二)从专利制度的角度分析:利益冲突的特点和主要表现

就专利法律制度而言,从其产生、发展的过程看,同样面临着利益关系的冲突问题,鉴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专利制度所面临的利益冲突具有以下的特点:

1、利益冲突伴随专利制度产生,并始终存在于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

从专利制度建立发展的历史角度分析,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不是一个新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伴随专利制度产生、发展的一个永恒的命题。

从1623年英国专利制度建立,专利制度的发展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此期间专利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170个[vi].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象是,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始终存在,从专利制度最初在英国建立时“利与弊”的争议,到十九世纪中叶西欧关于专利制度“存与废”的大论战;从瑞士1869年通过决议废除专利法,到瑞士专利法1849-1887长达30多年公民投票否决艰难出台的历程[vii],都无不围绕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展开。面对利益的冲突,各国法律在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具体规定方面不得不做出必要的选择和整合,以发挥专利制度应有的作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具有集中性和突出性的特点

就法学理论所涉及的三种利益关系而言,在专利制度中,利益冲突主要集中于第三种关系即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一特点与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建立专利制度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垄断利益,以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需要给予专利权人以更多的权益,最大限度的维护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垄断力;另一方面,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建立专利制度是为了促进国家整体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降低”专利权人垄断力,用法律的手段尽快推广和应用那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积极作用的发明创造。很显然,在这样的前提下,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即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1) 在技术内容的垄断方面:专利权人总希望尽可能少的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布出去;而从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角度考虑,公众总希望更加多的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希望通过专利权人公开的内容,很方便的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2) 在获得专利的客体范围方面,专利申请人往往希望能够将更多的发明创造纳入到可授权的客体范围内,以扩大自己获权的可能性;而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国家应当对专利客体做出一定的限制,将那些违反国家法律、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
(3) 从获权专利的实施情况看,为了保证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权利人往往希望法律赋予其更加广泛的权利内容和更全面的保护,以保证在专利实施问题上的“绝对垄断性”;而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滥用权利,避免其运用禁止性规定阻止有利于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发明创造的推广实施,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以降低专利权人的垄断力;

(4) 从国际社会来看,由于社会与历史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国与国之间在科学技术、经济发展、专利保护方面的差异,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国与国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差异:技术有优势的发达国家往往强调对专利权人垄断利益的保护,也希望其在国外的专利获得同样的待遇;而经济技术比较落后的国家,在专利保护方面,倾向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建立低保护水平和比较宽松的专利保护体系,这种保护差异,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发展,有越来越突出的趋势。

除了上面所述的内容以外,矛盾的冲突还表现在专利的时间性、地域性等多个方面。在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面对这些问题,立法需要作出选择和整合,并根据相关的法学理论和社会现实在法律上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三、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利益平衡原则

从已有的法学研究成果看,在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矛盾冲突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个人利益中心论。主张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立法的出发点。(2)公共利益中心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认为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赞成格老秀斯提出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比财产主人更有权支配私人财产”[viii]的观点。 (3)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论。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通过法律的整合,在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协调和平衡。

就专利制度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在于:(1)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看,无论早期的专利法还是现代各国的专利法、相关的国际条约,无不围绕这一中心展开:即如何尽可能的利用法律手段平衡发明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做出协调知识创造者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制度设计。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已经成为专利立法的核心。(2)符合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专利立法是以“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技术转移和应用,促进社会科技发展”为基本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有利于技术转移和应用,促进科技发展”需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适当的限制。即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B. 知识产权法大作业!请帮忙解决! 谢谢

一、
1 知识产权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2、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3、邻接权,亦称作者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C. 知识产权法大作业

1.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知识专产品进入市场后,属一般是不会以完全的实物形式表现,而要通过对知识的转化、加工、生产,将知识固化在某种载体上,才能获得经济效益。
2.作者:指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造,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3.音像制作者:将声音、形象或者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
4.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ABCD2.B3.BCD4.ABD5.ABCD6.AD7.D8.ABCD9.ACD10.ABC

D.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知识产权法》作业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知识产权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里。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2、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A )
A、制造专利产品 B、销售专利产品
C、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 D、进口专利产品
3、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 12个月
4、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 B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5、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D )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 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A、30日 B、6个月
C、1年 D、3年
6、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D )。
A、为10年 B、为20年
C、为50年 D、不受限制
7、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A )。
A、同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各州省行政区划名称相同的
C、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近的
D、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8、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 A )。
A、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的
C、与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无关的文字、图形
D、缺乏显著特征的
9、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其中包括( )。
A、文字作品 B、产品设计图纸
C、地图 D、通用数表和公式
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A )。
A、个人学习使用 B、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使用
C、新闻报道使用 D、公务使用
11、我国已经参加了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C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C、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 B )。
A、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
B、将我国公民已经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C、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 B )。
A、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4、甲公司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以( B )为准。
A、说明书
B、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
C、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表示在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5、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C )。
A、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
B、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C、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什么?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2、试述商业贿赂的概念、构成、具体表现和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1.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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