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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转移侵害继承人利益

发布时间: 2021-02-22 11:52:54

㈠ 被继承人的遗产被转移,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版他财权产权益。任何继承人不得私自转移、恶意侵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因此,发现转移遗产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应继承的份额,转移遗产者有可能承担减少继承遗产的法律后果。其他继承人如果不共同起诉他,法院会在起诉后通知他们,并均列为原告,如果有不愿意做原告的,则表示放弃了此财产的继承权。起诉前,收集非法转移遗产的确凿证据,收集非法转移人的身份情况,然后持上述证据向主要遗产所有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冻结被转移的财产,为将来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涉及银行的证据,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协助到银行取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㈡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这句话怎么理解,举个例子吧。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①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③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④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⑤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①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③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④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㈢ 恶意转移财产给亲属 亲属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承担的法律责任
1、遗产尚未开始继承时(即被继承人还未死亡),法定继承没有开始,这时“遗产”仍然是被继承人合法财产,法定继承权人无权处分遗产。这时应该以无权处分财产规则来处理,即:法定继承权人转移财产(买卖、赠与等)的,为效力待定行为,如果被继承人事后未追认,该行为无效,应由该继承人承担责任,如果财产受让人是善意且从正规途径取得(合理价格,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依照物权法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继承人向被继承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7年10月以后行为的),或者依照合同法,继承人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原财产应返还(2007年以前行为的,尤其是合同行为适用);如果是恶意(即知道继承人无权处分该财产),那么受让人应当返还原财产或与继承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事后追认其效力,当然转移行为是有效的。
2、如果继承已经开始而遗产尚未分割,那么按照物权法该遗产是属于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的,如果某一法定继承人私自转移该遗产,由于共同共有中处分需要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才可进行,所以属于无权处分,仍旧按上述无权处分规则来处理,即以全体共有人的追认为有效前提,否则按上述无效的后果处理。
3、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属于该继承人应分得财产的,他有处分权,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责任;不属于该继承人应分得财产的,如果转移财产,属于侵犯其他法定继承人财产权,财产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者主张物上返还请求权。

㈣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财产所有抄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㈤ 关于财产所有权的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方法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是对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对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所有权,都是所有人针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权利:

1、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2、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

3、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

4、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
(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
(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
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三)遗产处理
1.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一律归国家所有。
3.遗留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的人应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继承人应负责先用遗产清偿,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清偿的原则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4.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㈥ 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是对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对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所有权,都是所有人针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权利:

1、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2、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

3、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

4、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
(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
(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
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三)遗产处理
1.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一律归国家所有。
3.遗留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的人应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继承人应负责先用遗产清偿,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清偿的原则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4.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㈦ 遗产继承人转移财产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回其他财产权益。任何答继承人不得私自转移、恶意侵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因此,发现转移遗产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应继承的份额,转移遗产者有可能承担减少继承遗产的法律后果。其他继承人如果不共同起诉他,法院会在起诉后通知他们,并均列为原告,如果有不愿意做原告的,则表示放弃了此财产的继承权。起诉前,收集非法转移遗产的确凿证据,收集非法转移人的身份情况,然后持上述证据向主要遗产所有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冻结被转移的财产,为将来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涉及银行的证据,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协助到银行取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㈧ 财产所有权是否属于人身权利

在民法上,人具有两大权力,人身权和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可转移性,因此是属于财产权。
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别,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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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权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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