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和煤矿所有权
『壹』 国家对农业项目土地审批遇到煤炭资源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贰』 政府强行关闭符合条件的煤矿违反了哪些规定
政府强行关闭符合条件的煤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专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属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徒弟、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益主体可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行政机关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叁』 某村发现本村草原下蕴藏煤矿,煤矿所有权归
依据宪法第九条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陈德德提供以上解答
『肆』 国外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及选择动因分析
此文原载《国土资源情报》2005年第2期
综观各国自然资源管理,大致经历了由被动的、“后发性”的、解决纠纷式的管理,到逐步理性,逐步进入主动、“先导性”的科学与法制管理。尽管各国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制度选择的差异,但对资源的管理都是相当重视的,都设有专门部门、机构,管理一类或几类自然资源。本文在考察分析部分国家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履行和演进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资源管理的三种模式,即集中、相对集中和分散管理;为了深入了解某种资源的管理,这里选择了土地、矿产、海洋、森林资源作较具体的分析,部分国家涉及了水、草原资源管理问题。
1 国外自然资源管理模式
综合考察各国自然资源管理,由于各种资源本身的差异、各国管理制度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在资源管理方式上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国家。也就是说,无论哪类国家,既找不到绝对集中管理各种自然资源的国家,也找不到完全分散管理各种自然资源的国家。因此,本文所提的集中与分散管理模式都是相对的。
1.1 集中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集中管理模式是将土地、矿产、海洋、森林等主要资源由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统一综合、协调管理,如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实行的是集中管理模式。美国的土地、矿产、森林(部分)由内政部集中统一管理;加拿大的矿产、森林、土地(部分)由自然资源部集中统一管理;俄罗斯的矿产、海洋、环境等统一归自然资源部管理。
集中管理模式的特征表现为:
(1)过程的渐进性。这与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认识和利用程度有关。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初期,即使近代的大部分时期,由于生存在地球上的人较少,处于人少资源丰富的状态下,人类对自然的索取十分有限,表现为资源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无限制地利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口的增加,人与自然的平衡被逐步打破,需要对某些短缺资源的使用加以控制和配置管理,而短缺资源的种类还会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大而增加,为降低社会对资源管理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实行集中管理成为必然。另外,各种资源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森林生长在土地上,矿产埋藏在地下,显然森林的养育、采伐等管理活动离不开土地的管理;矿产的开发不依土地的占有、使用为前提也无从谈起。因此,各种资源的协调、综合管理逐步走向集中是大势所趋。
(2)资源的充足性。资源开发在本国的出口创汇、增加就业、稳定经济等方面占有重要地位。如美国的天然气、铜、锌矿产量居世界首位,煤产量居世界第二位,石油产量居世界第三位,铁矿石、钾盐、磷酸盐、硫磺等矿物储量均居世界前列,其他矿产有铅、钼、铀、铝矾土、金、汞、镍、碳酸钾、银、钨、铝、秘等。又如加拿大,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产品出口国之一,其产品的80%用于出口,丰富的矿产包括金、银、铜、铀、石油、天然气、煤等60余种;在自然资源产业直接就业人数达到96.9万,相关间接服务人员也有97万。自然资源产业投资占到全国新增投资的24%。正因为资源开发利用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对资源管理部门特别重视,要求集中多方面力量协调各种关系。
(3)体制的适应性。指的是国有资源所有权、处置权和管理权基本一致的管理体制。集中管理的是国有部分资源。美国和加拿大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分属联邦政府、省(州)政府和私人所有,处置权和管理权也分别在三个主体。当然,起主导作用的仍是联邦和省政府,私人处于从属地位。
(4)发展的带动性。包括经济发展、工业水平和调查技术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加大了资源的需求规模和种类,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为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多类资源的综合效益发挥奠定了基础,资源调查技术的提高为全面了解资源情况、信息化服务等提供了条件。另外,市场化水平和社会组织的健全也是这类国家的共同特点。
1.2 相对集中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相对集中管理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部委以下的二级机构管理或少数专门的中央政府部委对土地、矿产、海洋、森林、水等主要资源的管理,以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较为典型。如法国的能源和其他矿产由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统一管理,地产由税务总局的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海洋资源由法国海洋国务秘书处集中管理(宋国明,“法国国土资源管理与产业管理的方式”,《国土资源情报》,2004年第2期)。在德国,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部门包括财政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经济技术部、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经济合作与发展部;联邦机构未设单独的内阁级资源管理机构,土地、矿产、海洋、水等资源管理机构设在相关部内的司局或部门(付庆云,“德国自然资源管理”,《国土资源情报》,2004年第3期)。日本的资源管理机构主要是产业经济省。
资源相对集中管理的特征表现为:
(1)经济发达对各种资源需求强度大。据联合国《世界能源统计年鉴》提供的资料,20世纪中期,全世界每年消耗的能源约为30亿吨标准燃料,到20世纪70年代末达到87亿吨标准燃料,80年代一跃达到100亿吨标准燃料。由此可见,全球经济发展对能源的消耗是逐步增加的。另外,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矿产品消费量下降,而人均矿产品消费量上升,如图1(胡小平,“不同国家在不同发展时期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的关系对比分析”,《国土资源经济研究参考》,2003-3-25)所示,而且,这种对资源的需求强度弹性系数很小。正是在国内需求强劲,甚至刚性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为保证国民生活质量不受或少受影响,必须组织强有力的政府机构扩大对外交往,以最大限度满足国内各方面需要。如日本在经济产业省设置资源能源厅,负责矿产和能源的开发管理。
图1 1998年世界不同收入国家人均GNP与人均一次能源消费量关系图
(2)资源缺乏对进口资源依赖程度高。工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欧洲的英、法、德等,亚洲的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经历了多年的国内资源开发和消费弹性很低的情况下,其供应量和消费量严重失调,对各种资源的国外供应依赖程度逐渐增强。
法国自然资源不丰富。所需铁矿石大部分依赖进口;有色金属储量很少,几乎全部依赖进口;所需石油的99%,天然气的75%靠进口。主要工业部门有矿业、冶金、汽车制造、造船、机械制造、纺织、化工、电器、动力工业、日常消费工业、食品工业和建筑业等。新兴工业如核能、石油化工、海洋开发、军工、航空和宇航等部门均有较快发展。核电设备能力、石油和石油加工技术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http://e.sina.com.cn/a/2004-03-24/63254.html)。
又如日本,曾一度是铜的出口国,铅和锌的蕴藏量也较丰富,还曾有过一些较大的、著名的煤矿。但是,与世界上其他同等人口规模的国家相比,无论从其矿物的蕴藏总量还是从人均占有蕴藏量来说都是比较贫乏的,特别是石油、煤炭、铀等能源资源尤显缺乏。2001年,日本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石油进口量25720万吨,进口铜精矿居世界第一位,为103.97万吨。目前,日本的能源进口率虽然有所降低,但仍在80%左右。日本的核电在能源供给总量中占15%~16%,但核燃料全部依赖进口。
德国经济对外依存度更高,农产品产量仅能满足国内需求的一半,石油几乎全部依赖进口,是世界第二大管道天然气进口国,其他矿产资源也是匮乏,在西方采掘工业产品中,德国的消费量约占10%,而自己的采掘量仅占1%,除煤炭和钾盐资源丰富外,其他矿产资源或相当短缺,或完全没有。
(3)协调机构对政府和企业沟通有力。相对集中的资源管理方式使得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成为主要障碍,发挥协调机构的作用成为必然选择。如日本的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其委员由经济产业大臣任命,主要职能是应经济产业大臣的咨询要求,对确保能源以及矿产资源的稳定有效供给,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政策进行调查审议;应经济产业大臣或其他大臣的咨询要求,对石油的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该类协调机构了解企业和世界同类企业的情况,往往对政府政策的制定有直接影响,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
法国的水资源管理中的流域委员会,是流域水利问题的立法和咨询机构,委员会由水户、地方行政官员、社会组织的有关人士,特别是水利科技方面的生态学者组成。流域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过一些决议,同时对流域长期规划和开发利用方针、收费计划提出权威性咨询意见。而当地具体管理水资源的部门实际是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流域委员会与流域水资源管理局的关系是咨询制约关系,水资源工程和水管局的财务计划,如果不能得到流域委员会的批准,就不能付诸实施。这样的管理模式,其作用是增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决策中的民主性。
1.3 分散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分散管理是将土地、矿产、海洋、森林、水等主要资源分别由中央政府的多个部门管理。巴西、智利、墨西哥和印度属于这类管理模式,以印度较为典型。
印度的矿产、能源、土地、水、森林和海洋均有专门的部门管理,森林资源由环境和森林部管理。有些资源涉及多个部门管理,如能源资源分别由石油天然气部、煤炭和矿山部、非传统能源部管理;土地资源分别由农村发展部、城市发展部、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资源不仅主要涉及到海洋开发局,还涉及到煤炭和矿山部(管理海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部(管理海洋石油资源)、环境和森林部(管理海洋环境)、国防部(管理水下航道、水下建筑等)和沿海各邦地质局等。又如,水资源管理,水资源部是联邦政府主要部门,但其管理还涉及到环境与森林部(水质量管理)、农村发展部(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业部(工业用水管理)、电力部(水力发电管理)、城市发展部(城市饮用水管理)等。归纳起来,印度自然资源管理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包括10个:矿山和煤炭联合部、石油天然气部、非传统能源部、原子能局、农村发展部、农业部、城市发展部、海洋开发局、环境和森林部、水资源部。
巴西联邦政府为协调管理好各种资源分别设置了全国能源、核能、石油、森林、垦殖和土地改革委员会以及全国矿业生产局。智利除在内阁设有专门的矿业部长外,还设有全国能源、铜、有色金属委员会等(新华社国际部资料编辑室,《各国国家机构手册》,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3)。
分散管理的特征表现为:
(1)发展中国家,资源开发在本国经济中占有较重要地位。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年人均收入在70美元以下的即为发展中国家。处于快速工业化的国家,对各种资源的消耗均表现较突出,资源开发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较大。印度耕地面积约1.6亿公顷,是世界重要的产棉国和产茶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铝土矿储量占世界第五位,煤炭产量居世界第四位,云母出口量占世界出口量的60%;森林5300万公顷,覆盖率为16%。
智利工业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人口的25%,主要工业部门包括食品加工和采矿业、石油精炼、造纸、化工等;采矿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铜年产量约占世界的15%,主要工业产品有石油冶炼产品、粗铜和精炼铜、水泥、粗钢、生铁、葡萄酒。
墨西哥是世界最大的银生产国,占世界总产量的1/6左右;矿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
在南非,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和能源业是工业四大部门,矿产品出口约占出口收入的50%,全国约有12%的劳动力从事矿业。农林渔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在国民经济中作用不断减小。出口产品有黄金、金属及金属制品、钻石、食品、饮料及烟草、机械及交通运输设备等制成品。主要进口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化工产品、石油等。
(2)资源较丰富,具备向工业化高级阶段迈进的基础。如印度自然条件较为优越,煤、铁、锰、铬、钛、菱镁矿、铍、锆、钍、独居石、云母和白云石等矿产资源的储藏量均居世界前列,石油、天然气、铝土、铜、金和铅锌等矿的储量也较丰富。墨西哥的银、石油、铋、镉、铅、锌、铜、汞、锑、硫、重晶石、萤石、锶、锰、砷、天然碱、硅灰石等矿种储量居世界前列。
智利拥有非常丰富的矿、林、水产资源,铜的蕴藏量居世界第一,约30%的铜矿资源,20世纪90年代,智利的采掘业出口占全国出口总值的45%~50%,其中82%来自铜工业,铜出口收入占全国的40%(吴荣庆等著,《拉丁美洲若干国家矿业投资环境分析和比较研究》,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
南非以丰富的矿物资源驰名世界,现已探明储量并开采的矿产有70余种,黄金、铂族金属、锰、钒、铬、钛、硅铝酸盐的储量居世界第一位,钻石、石棉、铜、钒、铀以及煤、铁、钛、云母、铅等的蕴藏量也极为丰富,黄金、钻石、钒、锰、铬、锑、铀、石棉等的产量均居世界前列。丰富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加上先进的管理,使南非成为当今非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南非是世界最大的黄金生产国和出口国,2001年黄金出口占南非出口总额的11%。但近年来因国际市场黄金价格下跌,铂族金属已逐渐取代黄金成为最主要的出口矿产品。南非还是世界主要钻石生产国,产量约占世界的8.7%。南非德比尔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钻石生产和销售公司,总资产200亿美元,其营业额一度占世界钻石供应市场90%的份额,目前仍控制着世界毛坯钻石贸易的60%。
(3)综合协调机构作用大,保证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上面列举的巴西、智利等国都设有综合协调委员会,各种委员会是保证本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协调机构。印度没有设置专门的资源利用管理方面的协调机构,但该国的计划委员会、建议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委员会等综合性机构,在制定国家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从宏观上进行平衡各种问题,可以起到综合协调的作用。
(4)政府在资源开发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经济发展处于一种起步状态,各类组织机构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尤其是生产组织还在向竞争性的市场化迈进过程,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引导甚至是主导的作用一时还难以退出舞台,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是必须的手段。
2 国外自然资源管理模式选择的动因分析
人类在对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机会选择过程中,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不同时期有着截然不同的抉择。分析其选择的内在原因主要是认识的提高、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需要、管理的需要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2.1 认识的提高
由分散到集中的管理方式的演变本身就是对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孰重孰轻的认识过程。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一再证明,为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无度地掠夺式地开发资源,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道路是殊途同归的。
以美国为例,19世纪大多数时间里,美国民众都认为土地、木材、水、矿物、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用之不尽的,政府对这些资源的开发管理制度与民众的认识背道而驰,内政部主要任务是处理私营、个体及合作公司在公有土地上对森林的毁坏,有目的地进行资源管理。进入20世纪,内政部日益致力于扭转国民对待这些自然资源的传统做法,主张在科学技术和国家法令的指导下,本着有益于社会的原则合理地开发。农场和灌溉设施可以租赁给私营企业,依照国家标准发展;矿地可以租用开采;在保证木材和草地可持续生产的前提下,允许放牧和砍伐。
为更好地发挥荒地、荒山的作用,1907年内政部将属于地质调查局的开垦服务处职能扩大,成立独立局,并于1923年命名为开垦局。开垦局后来完成了大量的项目——包括举世闻名的胡佛和古勒大坝、加利福尼亚全美运河、科罗拉多地下供水隧道、防洪工程、电厂以及以前不能供养移民的大片土地上休闲资源的开发、种植业和相关工业的发展等。1903年开始建造的罗斯福大坝使得菲尼科斯和亚里桑那成为美国第一个重要的农业中心。美国内政部机构的沿革(图2),无论是众多部的独立(1882年和1888年的农业部和劳动部的独立;1953年和1977年教育部和能源部的独立),还是内部新机构的成立(1879年地质调查局的成立,养老、专利管理事务办公室的成立;2004年内政部机构增至8个,包括土地、复垦、渔业等),均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资源管理的集中化趋势。
图2 美国内政部机构图
2.2 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需要
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是资源管理模式改革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经济发展对各种资源的需要。
如日本中央政府机构是根据1948年制定的《国家行政组织法》设立的省(省长官为大臣,称“相”)、厅体制。在战后几十年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为以总理府为首的22个省、厅的庞大体系。中央各省的省职员少则过万,多者达到数万,加上门类繁多的下属机构,全国“特别职”与“一般职”国家公务员合计达到110万人以上。图3,日本能源资源厅的沿革证明了这一点。从1949年成立资源厅,1952年将资源厅的职能分割到通商产业省的矿山局、煤矿局、矿山保安局和公益事业局,到1973年矿山局和公益事业局合并成立能源资源厅直至2001年的机构改革形成了目前的局面,均是为了适应资源产业的发展,致力于基础产业的培养,努力扩大出口,处理石油危机和贸易摩擦问题。随着泡沫经济的破裂,日本政府率先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并一直致力于通过维持能源的持续稳定供给来支撑国家经济发展。
图3日本能源资源厅综合机构变革框图
2.3 管理的需要
机构精简是各国政府致力于改革的重要方面,减少或者合并政府机构,将职能相似的纳入一个相对集中的部门是通常的做法。这样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使得政府可以将更多地福利留给人民。印度政府的40多个中央政府机构和日本的20多个相比,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管理集中程度的差异。
2.4 技术的保证
可以想象,缺少发达的通讯设施或者先进的调查手段,实行集中管理只能是空谈,至少是不现实的。因此,必要的技术支撑是保证资源管理实现集中管理的客观基础。
『伍』 兖矿集团的 山西天池煤矿所有权是不是归兖矿集团所有还是与地方合建的
归兖矿的
『陆』 中国的草原民族发展历程
草原文化作为具有鲜明地域特点的文化类型,在漫长的历史年代中与中原文化、南方文化共存并行,互为补充,为中华文明的演进不断地注入生机与活力。
中华民族的草原文化,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包括北方草原(今之蒙古草原)、西域地区、青藏高原三大版块,从狭义的角度分析,则专指北方草原。本文的分析以北方草原为研究对象。
草原文化以草原民族的游牧文化为主体,在北方草原,即是以主要发源于蒙古高原西部的匈奴、突厥、回纥(回鹘)、维吾尔、黠嘎斯(柯尔克孜)、哈萨克族系,发源于蒙古高原东部至大兴安岭的东胡、乌桓、鲜卑、契丹、蒙古族系,主要发源于大兴安岭以东的肃慎、女真、满族族系等三大族系的草原民族形成、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生产、生活、意识形态、风俗习惯的总体,即北方草原的“原生文化”;包括北方草原民族与中原民族、西域民族、藏族及南亚、中亚、西亚、欧洲等民族交往中,特别是北方草原民族入主中原、建立中央王朝后创造的“次生文化”;还包括自古以来生活在北方草原、却并非游牧民族的人们创造的“共生文化”。
一、华夏万古溯根源——草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主要起源之一
中华文明有三大主源,即以中原和西北、华北旱作农业为基础的黄河文化,以南方水田农业为基础的长江文化,以北方草原畜牧业为基础的草原文化。当远古的华夏先祖荜路蓝缕,在中原和南方撒下中华文明的种籽的时候,在广袤的蒙古高原,草原文化最初的开拓者也走出蛮荒,迎来了文明的晨曦。
『柒』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煤炭交易市场
包头市的事实[编辑本段]内蒙古自治区,中国最大的城市。也称鹿城,草原弗兰克。在完成的包钢稀土,在那里他们被称为草原弗兰克的发展。位于内蒙古西部自治区,毗邻东部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草原西部巴彦淖尔盟在北方接壤,在南部靠近黄河,隔河相望??,伊克昭盟。这三个城市的司法管辖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二矿(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4个农业和牧业旗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九原区),经济开发区。包头早在5000年前,人类住区。直到乾隆年间,包头才形成的两个侧面村的街道。嘉庆十四年(1809年),包头村改为头城镇平绥(现京包)铁路延伸到包头1923年,中国西北地区,洪水,干旱和码头的商业城市。县成立于1926年,成立于1938年,1945年推出的一个城市,市,县并存。 1953年县留市。包头市的南端,位于内蒙古高原,阴山山脉横贯城市中等偏下,形成北部高原,中部山地,南部平原三个地形区域的。黄河流经城市的南缘,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6.4°C,年降水量310毫米,无霜期110天至142天。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40余种。白云鄂博闻名中外,一个巨大的多金属矿的稀土矿储量位居世界第一。包头钢铁稀土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钢铁行业的骨干企业。交通便利,京包,包兰,包白包神铁路交叉口;民航班机飞往呼和浩特的航班,北京。东北部城市70公里五当召(宽修道院),建于晚清时期,中国最有名的寺庙。此外,还有美岱召昆都仑赵梅力更召等著名寺院。东河区境内转移龙藏,风景秀丽的度假胜地。包头市,位于西方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和邻近呼和浩特巴彦淖尔盟,西接壤,北与蒙古边界,南至黄河与鄂尔多斯市(原伊克昭盟)隔河相望。 ?27691平方公里总面积。总人口210万人(2004年)。市人民政府驻地:昆都仑区,邮编:014025。行政区划代码:150200。编号:0472。拼音:包头。气候属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降水量312毫米,年平均气温6.4°C,年平均日照3145小时。包头,蒙古语意为所谓的“鹿”鹿城区。包头是内蒙古,内蒙古最大的城市和最大的城市的绿化面积。另一条语句包头,一个来自泊头市变音,这样的名字的来源是来自河流的名字,“博托河包头市坐落在黄河大拐弯的顶端,是连接环渤海经济区和西北地区重要的战略意义,是自治区的重要战略布局在内陆地区的发展。包头市地域辽阔,总面积?27691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 146平方公里,管辖权在该地区9个县,总人口230万,其中市区人口160多万,23城市的人口超过百万的大城市之一。包头市位于阴??山 - ---天山纵向成矿带,矿产资源丰富,含有54种,其中最有名的白云鄂博矿区稀土,铁,煤炭,铝,金,铌金属,非金属,能源和化工原料。 ,共生的世界罕见的金属矿山,铁的探明储量约10亿多吨,居全国之首,铌的储量,稀土储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仅是大型,高品位的稀土储量,生产成本低,占国家的稀土储量的91.6%,占世界已探明储量的54.2%,包钢稀土生产在1999年(稀土氧化物),占世界总产量的60%,是名副其实的“稀土之乡。 “包头是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连接中国北方,西北中国的西部重要的邮政和电信中心,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网络已经被基本形成。通过中国北方,西北地区的主要动脉,京包,包兰铁路,包神铁路交叉口的包东行甚至可以在北京西行甚至可以在兰州,南行可连太原,西安,上海,宁波等地; 110,210国家高速公路穿城而过,呼包高速公路建成通车,27高速公路该国的所有地区,形成北,南,东,西县和北海丹东 - 北京---头---银川---拉萨---西安---头---白云为南北中轴线,连接的道路网内蒙古自治区区和近各省,市,自治区,密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现代化的民航机场实现了国家计算机网络售票机场连接到4C级标准,波音737等大型飞机可以安全地起飞和土地,现在打开飞往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县,西安,太原,石家庄,兰州,温州,基本覆盖了北中国西北,华东,中国中部,南中国,完善区域航空运输更多的接触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服务,为包头市,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工业城市,在城市和国外旅游或商务的人。中国西北重要的工业基础。的改革和开放以来,包头市的经济建设进入一段时间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并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基础产业已经加强,的快速增长国家的经济,稀土冶金及铜和铁的冶金,机械制造,有色金属,纺织,电子,化工等行业的形成,主要是齐全的工业体系,建立了3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韩国,日本,美国,美国,泰国,香港,中国的贸易,在出口的商品了27类,近200个品种。号码的大规模,高的技术含量,由当地特点的企业继续发展壮大。包钢是国家的大型铁和钢铁企业,是的最大的铁和钢企在少数民族地区,包头铝业厂是中国的顶级10铝工厂之一,是也是中国第一个罕见的地球铝国家的主要制造商,包头稀土高新技术第一稀土上市公司;内蒙古蒙古第一机械集团,北方重工产业集团公司是一个大企业,中国兵器工业;建设东望50万吨铝电整合项目将在国家和甚至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链铝厂,包头市,羊绒,亚麻线占据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内和世界领导者中的一些关键技术,包括内蒙古蒙古王鹿绒集团是全球最大的生产商的羊绒制品之一,出口量有一直在国内同行业的前列之中。国家的总国内产品总值(GDP)的城市在2004年以60.8十亿元,财政收入73.3亿多元建成后,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是11508元连接到固定资产投资34.01亿元人民币。头球攻门偏出城市街道整洁,高楼林立,绿树成荫,霓虹彩灯交相辉映,风格各异的城市广场,住宅的旅游景点比比皆是。到目前为止,全市已建成公园10 80多处街头景点17大型绿化广场,花园型城市已初具规模。在2002年包头市被授予联合国人居奖。包头市制定了“决定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措施,吸引外商投资,扩大出口企业,包头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违规和外部的客户在包头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坐落在沙漠边缘,响沙湾是一个伟大的地方,体验滑沙乐趣,感觉在沙漠风格和赛汗塔拉位于包头草原的中心是唯一的城市草原城中之城,独特的特点,在草原,草原,说,这是大自然的奇迹。景区有:梅力,九峰山。成吉思汗在沙漠中,沃尔玛是著名的,超过100公里,距包头市成吉思汗壮观的陵墓,站在陵墓前,如果他们看到的“成吉思汗雄伟的方面在战斗中。的五当召,美岱召蒙古寺院建筑有一些可圈可点之处。
『捌』 煤矿所有权是谁
所有权在特定的环境下会改变,包括自愿的和非自愿的。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这个是不变的。
至于煤矿,国有的那就属于国家的了;私有的那就属于私人的了。
『玖』 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是指哪些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