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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有权人

发布时间: 2021-02-22 11:16:52

⑴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的所有人具有哪些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版有、使用、收益和权处分的权利。
可见,所有权包括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按财产的性能对财产进行事实上使用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享有因利用财产而获的物质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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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和“财产共有人”有何区别

1、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内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容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⑶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

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它可以是所有人占有,也可是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实上占据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财产所有人将占有权转让给非所有人,如通过租赁占有他人的房屋等,这种合法占有不享有所有权。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权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占有他人财产。非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占有的财产是非法的。如一头失散的牛被桑某拾到后,桑某赠送给好友马某,桑某赠给马某时说这只牛是他家自己养的,那么马某占有此牛就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仍然占有他人财产。如上例中,当桑某告诉马某牛是他偷来的,或拾来的,而马某仍接受“赠送”,那就是恶意占有。

.使用。

使用即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如照相机可以用来拍照,电视机可以用来收看电视。使用又可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又可分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合法使用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使用他人财产,如集体的土地个人可以承包使用;非法使用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财产,如挪用公款等。

.收益。

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都是收益。收益又称孳息,可分为天然孽息和法定擎息。家禽生蛋,果树结果等都是天然孳息。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处分。

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如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等等。可以这样说,处分是财产所有权最主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处分能决定所有权的命运,而占有、使用、收益都不可以引起财产所有权的改变。处分权一般都由所有权人享有。但也有例外,如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但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某些财产进行处分。

这4项权能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完整内容。财产所有权的4项权能其中任何一项或者全部权能都能与所有权人暂时分离,但所有权人并不丧失所有权。

⑷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何行使

界定清晰产权的前提是权利交易的前提,提出并发展这一理论的是科斯、威廉姆森等经济学家。科斯极为重视产权在权利交易和权利市场中的作用,明确的提出:“权利的界限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1}有了财产权的初始界定,才有权利市场的重新组合和市场交易,有了清晰的是财产权界限才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条件。国有企业里,出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者所有权虚置,表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界定国有制的财产关系,名曰全民所有财产,人人都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实际人人都不占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做一个初始的界定,对于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对权利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的原始所有

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而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指经营性国有资产。本文是以广义的国有资产的概念为前提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一)全民是国有资产原始所有者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按照传统的民法学理论,所有权的核心是人对物的直接的全面的支配。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我们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先哲理论中可以地到答案。

第一,法律依据:宪法第7,9,12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三者是等同的。国家所有的财产就是公共财产,其特点是由众多人的一个共同体所有,而社会就是由众多人的一个共同体{2}。《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对国有资产的定义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二,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是全体人创造民属于全民所有的。国家授予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国有资产为社会所有,但是社会所有的财产无可争议的归国家管理。

王泽鉴先生说:“民法上的所有权,分为两类,一为单独的所有权,二为共有。共有又分为分别共有和共同共有”{3}我们这里所指的全民所有,属于全民共同共有,因为社会全体成员是不特定的人,因此社会所有的资产属于“不特定人的共有”。

(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但是在实践中,全民不能以个体的形式全部、直接地行使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必须得有代表,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权。根据社会契约的理论,只有国家可以代表全民。国家是拟制的主体,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权利的行使应该有代理人代理。关于谁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代理权,目前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人大观点”即主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权。这种观点认为,谁代表人民?应该是人民代表的集合——全国人大。全民所有,人人都是国有股东,人民代表既是国有股东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全国国有股东代表大会。另外一种是“政府观点”即中央政府应该是代表国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权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实践上的考虑,认为由政府作为初始委托人可以减少改革的成本。{4}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不完全同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这种委托代理呈现出多级化的形态,有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也有民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从全民所有到国家的原始委托。第二,从国家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其下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的一级委托。第三,从国家机关到国库代表{5}的二级委托。除了全民是最初的委托人这一角色是不变的以外,其他代理环节的角色是双重的,既是代理人又是委托人。

二、国家机关对全民所有权的“一级代理”

国家作为私权主体参与国家经济活动,其物质基础就是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国家是一个抽象的的概念,不能享有和行使民法上具体实在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6}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明确的人格化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机关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权。《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种关系中,信托人将信托的资产转移个受托人,并委托其代为管理或者处理,受托人享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即可以按照信托人指定的目的,以自己的意志与名义管理或者处分资产。不过,所获得的利益必须交付给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托人自己),而委托人则不可以同时为受益人。在这样的关系里面,国家如同是信托人兼受益人,国家机关如同是受托人。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里面,根据需要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这个报告的指引下,全国人大已经批准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国库代表的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级代理”

目前在现实中,我国已经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被授权的国有全资自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国有参股子公司组成的三层次的运营模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属于国家机关,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被授权的国有全资自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国有参股子公司是受国家机关委托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的组织。他们在这里就是文章开始说的国库代表。如得到国家科研经费的科研单位是作为“国家”的代表人使用这笔“国有资产”的科研单位与其他个人和经济组织发生的科研经费的支出和使用的关系受到社会的制约。所有权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在静态上的归属关系,而且也在于保护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流转关系,以便促使财产在市场中实现最优化配置并实现财产的最大化增加。{7}支配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多元的,庞杂的,没有一个专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就很难把国有资产管理好,也很难把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落实到实处。所以国民把国有资产通过信托转移给国家,此后国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通过民事委托(需要个别性聘任或选择产生)委托给国库代表行使所有权。

国家的这种民事上的委托,可以通过颁发国有资产的经营证书,签定国有资产的经营合同以及参股的形式,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给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非国有企业,只要是受托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个人都可以是国库代表。当然,对于个人,例如国家发个某个教授的科研基金,这个时候这个教授,就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自然是国库代表。我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他如何使用这笔科研基金享有监督的权利。有了国库代表,就避免了在过于资产改革当中出现的国家政府机关代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身兼二职的情况。由国库代表充分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监督其实行的状况。真正做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得到分离,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国有资产的各种关系,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库代表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特殊的,其自身的法律性质也有独特之处表现在:

1、国库代表本身不是一个独特的政府行政部门不享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不承担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它享有从事有关国有资产运行的活动的权利,是由其专有的,不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这来自国民的信托而产生的神圣权利。

2、国库代表享有的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的权利,必须由国有资产法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国库代表享有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它就可以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市场经济规律随意使用国有资产。当国库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时候,应该对国民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法犯罪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3、国库代表必须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国库代表作为相应的法律主体,是以国有资产为基础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与国有资产相关的活动。国库代表,应该每年或者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己使用国有资本的成果,以及重大的损益情况。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国库代表的活动进行监督。

我国拥有巨大的国有资产。如果把国有资产运行的好,就比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多一个优势,而国有资产运营得好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国有资产的归属明确,权利人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实处。我国的国有资产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只是我国国有资产问题中的一个,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前面的路还很长,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⑸ 资产所有权的介绍

资产所有权是资产所有者最基本的利益要求,简称为产权。

⑹ 资产评估中资产占有方是指资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户)或者二者都包括

其实从字面就很好理解,“占有”=所有 ≠有权使用,资产占有方指的是资产所有权人,委托方可以是资产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其他主体单位。

⑺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怎样的权力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1、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的。
2、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的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处分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其特征有: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⑻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来有人依法对自源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⑼ 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分别是什么

就是说,只要出资者将其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并成立了企业法人,那么该出资人的出资财产就成了企业法人的财产,出资者对这部分财产就没有了直接的所有权,只是享有股权。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指公司作为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主要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公司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属于公司,而原来的出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这就是所谓的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⑽ 资产的资产所有权证能加人名吗

资产的资产所有权证一般应该能加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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