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所所有权举证责任
A. 农村高压线输电线路设备所有权
呵呵 高压输电线,一端是发电厂(电源),另外一端是若干的用户在用电,当然有电流啦。 你不要想高压线后面的变压器什么的,可以把变压器什么的,都看作用电器就可以了
B. 关于高压线的纠纷,一般要涉及到那几种法律法规
这些居民楼顶上的电线都是11万伏的高压电线,会产生较强辐射,对人体有危害。另外,由于电压高达11万伏,而且电线设备可能发生故障,因此建筑物高压线“有害论”与“无害论”的来源
国外专家从流行病调查的角度得出“有害”的结论;
国内专家从电学的角度得出“无害”的结论。
2、高压线对谁的影响最大
对少年儿童的影响大,对成年人的影响小。
3、高压线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英国流行病调查人员的结论:居住在有电磁辐射下的儿童其白血病发病率为700分之一,比居住在无电磁辐射的儿童发病率(1400分之一)高出一倍。
瑞典国家工业与技术发展委员会的结论:1、15岁以下儿童如果暴露在平均磁感应强度大于0.2微特斯拉的环境中,则患白血病为一般儿童的2.7倍以上;2、若磁感应度大于0.3微特斯拉为3.8倍。
美国加州健康科学评价机构的结论:“电磁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罹患儿童白血病、成人恶性脑瘤、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流产等的危险性的增加,可能引起自杀和成人白血病。”
4、高压线是如何对人产生影响的? 其安全指标值?
高压线中传输大电流,大电流产生的磁场对人的健康有影响。
英国专家认为:高压线产生的磁场安全值为0.4微特斯拉(μt),高于该值,儿童将面临患病风险。
5、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220千伏的高压线在百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132千伏的高压线在数十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11-66千伏的高压线在十数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埋藏在地下的高压线只在数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6、我国的高压线建设标准远不能满足安全要求
我国的标准规定:磁感应强度低于100微特斯拉就满足高压线建设标准。
7、高压线对房地产的影响已经显现
业主们发现高压线对房产的影响已经开始了,1、高压线附近的房屋租金价格下降;2、高压线旁的二手房的买卖也受到影响,高压线使得辛苦奋斗了一辈子才换来的房子面临贬值;
开发商也发现高压线附近的房屋销售不顺。距其的安全距离室外不得低于8米,
C. 举证责任的性质有哪些
,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 在关于举证责任性质的学说中有两个有代表性的学说,一为义务说,一为权利说。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而生的义务。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这两种学说把举证的责任直接等同于义务或权利,认为此责任要么是权利,要么是义务。但从文前的论述可知,举证责任指的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权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约束,它们指的是行为而非后果,而责任不是行为,它们不能互相等同,各是各的范畴。笔者认为关于举证责任性质的义务说、权利说探讨的实质不是举证责任的性质,而是举证的性质,是对举证行为性质的研究学说。此二学说在此作了一个跨越,所以造成了误区。举证之举是指提出,证是指证据,举证就是提出证据,它是一种行为,它既有是义务的可能,也有是权利的可能,如受教育就是如此,受教育在不同情况下可分别为权利或义务。 (一)在法律没有规定举证为义务时,举证是各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在诉讼中表现为:原告有请求的权利, 被告有抗辩的权利。既然法律肯定起诉请求权和应诉抗辩权 ,那么必定认同了当事人主张事实,提出证据支撑的权利,因为若不认同此权利,请求权和抗辩权就是空洞的和无法实现的,没有提出证据的权利,就无法固定自己需要的事实,没有事实又何谈请求权、抗辩权呢?连明确事实的权利都没有又何来维护自身利益呢?可见举证对原、被告双方而言必定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权利。而对此举证性质权利说持相反意见的观点所据理由有二。 反驳理由:A、原告败诉不是不利后果。在社会的非法律执业人员中多有这样一种心理预设,即去打官司的人多有冤屈,若打了官司没有赢就是亏了,那么就是没有得到救济,这一心理预设对法律执业人员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但这却是不对的。因为原告的天理良心也要有证据证明,也要在法律上能成立,否则只会败诉。假设有一人去诬告他人,去滥讼,他没有证据可举,他放弃举证权利,被判败诉,能说他利益损失了吗?能说他得到了不利后果吗?他在打官司前打官司后都一样,利益没损失。反之又想,法院能判原告败诉,就是因为原告没有举证,没有证据原告又凭什么说他有某种权利存在,又凭什么说此权利需要救济。这一心理预设在许多人思想中造成了误区,总是假定原告若败诉,权利就无法救济,但证据都没有,又凭什么认定原告有权利,且应当被救济呢?因而原告因放弃举证或举证不合标准而败诉,从法院的角度看实际是法院对原告无权利需救济之事实的认定,原告败诉利益与诉前无损,不产生任何不利后果。B、作为判断不利后果(责任)的参照物不正确。相反意见观点认为原告败诉即是原告获得不利后果,它是以原告诉求的利益加上原告诉前所有的利益之总和为参照物(诉求利益+诉前利益),若被判败诉,他所有的利益就比此总和少(少了诉求利益),这就是不利后果(责任)。而笔者认为此中的比较应以诉前利益为参照物,不应包括诉求的利益,因为诉求的利益是需要证据证明才能获取的,这一块利益不是原告所固有的,只是一种可能。而不利后果应是指对诉前已有利益的减损,如被告败诉被判赔偿,他是从诉前已有利益中去承担赔偿,这才是得到了不利后果,而原告放弃举证被判败诉,诉前利益无损,不能看作得到了不利后果。 从此点的辩析可知,原告方无论举证与否,均不可能承担责任。因为原告若胜诉,利益增加不是获得不利后果(责任);若败诉,从以上辩析可知也不能认为是获得不利后果(责任),因而对原告来说不可能有不利后果的出现。既然原告不具承担责任的可能,那么对原告举证行为就只能设定为权利,因为如果设为义务,原告不履行此义务即不提出证据,却又不承担责任,这种义务就不是义务,义务必定与责任相联系,它由责任作为义务的救济和担保。 2、举证若是权利,那么权利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应有对应的义务人,而享有举证权利的人没有对应的义务人。 反驳理由:笔者认为有与之对应的义务人,他们是法院、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法院负有保障当事人行使举证权的义务,不得取消和限制当事人的举证权,对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主体也负有此义务,此就如同所有权的义务人也不特定,是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可见举证权利人是有对应的义务人的。从上可知,举证应当是当事人普遍享有的一项权利。 (二)在法律特别规定举证是义务时,它就是被规定主体的义务,但就其它主体而言仍旧是一项权利。 前文的第(一)项是谈的一个普遍规定,举证首先是各方的权利,其次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是义务,这是对举证性质的特殊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举证证明损害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才可免除民事责任,反之,不能举证证明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举证证明受害人的故意是高度危险从业人的义务,不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举证在此就成为了义务。犹如文前所提到的受教育一样,一般情况下,家长和小孩在受教育方面都是自愿的,若外部干涉其受教育,他们就会把受教育作为权利予以主张,而在某些情况,它又成了义务,当家长有条件让小孩受教育,但居于读书无用或重男轻女等思想,阻碍小孩受教育时,国家就会把此作为义务强制其接受。可见某一行为是根据不同情况或不同需要由法律去设定它的性质的。当法律所要维护的利益需要时,就可将举证设定为义务,并可设明举证义务的承受人是谁和义务的范围及程度,也就是指的举证义务的分配。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性质可归纳表述为:举证责任是一法律责任,是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义务而引发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D.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原告:何某。
被告:电力总公司。
2005年6月日下午2时许,原告何某(12岁)与同伴肖钦(15岁)到位于市水头镇朴二村西疗线华裕支线1号电线杆下玩耍。何某发现该电线杆顶停着一只鸟,认为电线杆顶必有鸟窝,遂爬上电线杆欲掏鸟窝,在攀爬至临近电线杆顶时手被电触着后,人掉到地上。原告何某随即被送往解放军180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和左小腿挫裂伤,2005年7月20日施行左上肢截肢手术。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评定,原告的伤情为五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05年8月间将被告南安市电力总公司告上法庭,并提交了事故现场照片、解放军180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南安市电力总公司赔偿原告何某人民币153038.05元。
依法分析
本案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危险性工业在法律上的一种专业性表述,它特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人们尽管以极其谨慎的态度进行管理和经营,仍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仍有很大可能造成人们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危险性作业。通常认为,作业人是指实际控制危险作业的客体并利用该客体谋取利益的人,包括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高度危险作业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本案电力总公司的高也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有此造成的致人损害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致害人即南安市电力总公司的行为即使无过错,依照法律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免责条件来看,《民法通则》第123条同时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此作出规定:“因高压电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所禁止的行为。”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在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免除责任的条件就是能够证明损害时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或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而这要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
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就各自不同的诉讼主张分别负担举证责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包括:(1)承担其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如提供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照片和录像等影像资料等。(2)证明加害人从事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3)就其受损害的事实和加害人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是: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据此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而追求和希望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如自杀或自伤行为。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而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擅自侵入严禁人内的高度危险区域,导致伤残后果的行为。本案原告举证证明电力总公司的高压电线作业,客观上造成了其人身损害结果,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业已完成。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实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何某故意造成的,则电力总公司虽为合法作业,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何某触电受伤仍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免责。
技巧提示
免责事由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亦可由当事人约定。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自助行为。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 房屋侵权纠纷中,首先应当确认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所有权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证据规则>,原告方必须承担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的举证责任,若没有证据证明所有权归属根据《证据规则》,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或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总而言之,如果原告无法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F.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举证责任导致的法律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高压线所所有权举证责任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G. 如何处理与电业局的纠纷
1、确实是高压线吗?如果是普通电线,想向电业局要赔偿,你就应专当举证证明电业局架设的属电线不符合规定高度或是有其他过错,然后才能要求赔偿,如果你无法证明电业局对导致你损害有过错(还说是你自己“甩鱼线不小心碰触高压线)的话,导致伤害的过错在你,你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不能向电业局索赔。
2、如果确实是高压线:你可以援引高压线属于高度危险行为要求电业局赔偿,电业局想免责,除非能证明是你自己【故意】绕到高压线上,证明不了就得赔偿你。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我们想向威海电业局反映情况,不知道有多大作用?”:估计不会有太大的作用,人家是一家人,老子能不护着儿子?如果你想调解解决、不想那么麻烦去打官司,也可以试试。
H. 在高压线下电死谁负责人
只要死者不是故意的,高压线的所有者应该负责.
因为高压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应该负无过错责任,而且在举证上是举证责任倒置的.
建议你还是请个律师吧
I. 如何确定财产损失和举证责任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怎么确定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如德国民法第1006条规定:“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人即为物的所有人。”法国民法第2230条规定:“占有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目己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占有即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这样,占有物品的一方在诉讼中就处于有利地位,他可以援引民法中权利推定规定,不必证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人。相反,原告要获得胜诉,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
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房屋地基纠纷的上诉案中,上诉人李某主张由廊坊镇卫生部门占有和使用的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一审中,李某提出买房时的文契作为证据,但该文契的四至栏中有些疑点,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消除这些疑点。一审法院认为此文契不足以证明地基使用权归李某所有,虽然被告也未能证明自己对该地享有使用权,
但鉴于占有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状的判决。在二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也未能收集到足以确定该地所属的其他证据,由于该地的历史归属不能认定,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共有财产及其处分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1.对共有财产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共有关系的存在已得到证明,共有人之间就某项财产究竟属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发生争执,该财产的权属得不到确切证明时,一般是将它作为共有财产处理。这表明发生上述争执时举证责任在主张财产归个人所有的一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白银纠纷案请示报告所作的批复,提供了这方面的极好例证。在该案中,被告唐学周于1985年3月翻建自有房屋时,在墙脚掘获刻有乾隆字样的白银29公斤4两。该房系唐氏家族的祖遗产,历经数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从未变更过产权。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银,解放前曾两次掘获。因年代久远,白银究竟系唐姓家族中何人所埋不能证实。原告唐绍清等以此白银系高祖母遗产为由,起诉要求继承,被告唐学周辩称白银为其父临终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继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白银应认定为唐姓家族人所埋,视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财产。
J. 大风刮倒树木砸到房子和压到高压线 该怎么处理责任该我承担吗
你对树木拥有所来有权,当自然具有平时维护树木的安全以及对公众安全的责任,如今被大风刮倒损坏了别人的财产,责任的承担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你平时对树木经常进行修剪以维护安全,而你邻居对树木的位置及有否影响他人没有过疑问,此次的大风不常见的情况下,你们之间应该平均分担此次的房屋财产损失,最好协商解决,以利于你们之间的相处关系。
2、如果以上几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的话那么你确实应该完全承担此次的损失。
对于压在高压线上的树木你可以去供电所书面反映此情况,如果供电所没有回应的话,你可以自己找人处理树木(要注意安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供电所执行,以书面材料为证,法院会支持你的。你完全可以不向供电所支付任何费用,当然法院也可能让你支付一部分费用,即使如此你也就不用担心了,执行过程中出现事情时你不会承担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