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在前所有权转移在后
(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版载明乙为收货人权。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贰』 指示交付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什么时候转移的
你好,根据你的要求回复如下:
1.所有权属于物权,合同签订时合同即生效,但是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为物权的变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动产应交付。而交付的种类中有一种为指示交付,即所有权人指示第三方交付的行为。所有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后指示交付完成,此时所有权才转移。
2.通知第三人后风险发生了转移。
3.仓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交付仓单可视为转移所有权。
另外,建议将物权法与债权结合起来看,多看几遍才有效果。
『叁』 指示交付什么时候所有权转移,什么时候风险转移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动产:买卖合同生效→交付=风险转移;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交付)占有=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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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肆』 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
这个我个人认来为,要看具体的货物自的交付的方式和交付地点。
如果双方协商,自买卖合同成立起,货物甲方交付后,乙方自行运输。所有权发生变化,有甲方供货方移转到乙方购货方享有所有权,那么在路途中发生的损失,应有所有权人承担。
如果运输企业有责任的,那么所有权人可以向运输企业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约定,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那么即货物运到乙方所在地及乌鲁木齐乙方指定地点,为实际所有权转移,及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时所有权转移。
『伍』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什么
风险转移我国法律采交付主义立法,《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具体的情况要根据交付的方式分别阐述。 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风险的转移不限于现实交付的情况。 (1)现实交付,简单的说就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对方控制、支配。不过其支配是否转移,通常依交易观念确定,例如自行车买卖,交付钥匙且该车已置于债权人可以领取的地点,就可以视为交付,这时风险发生转移。 (2)简易交付,是指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直接占有货物,以合同生效时便产生交付的效果,无须现实交付,称为无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条承认了简易交付,因此,简易交付也可产生风险转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货物已经在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来,由于财产的证券化,产生了交付表彰该财产权利的证券来代替财产交付本身的现象,如仓单、提单的交付,就视为货物的交付,理论上称之为拟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况。《合同法》135条承认了拟制交付,虽然没有将范围扩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于此时标的物已经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风险可发生转移。但是,当标的物已经实际交付时,其权利凭证及其他标的物单证、材料即使没有交付,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合同法147条)。 (4)占有改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在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出卖人仍然继续占有标的物,通过约定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由于我国尚未承认这种交付方式,而且对于标的物出卖人仍然处于支配状态,为贯彻“利益之所在,即危险之所在”与管领说的危险归属观,笔者认为此种交付方式不产生风险转移的后果。 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最后,无论是所有权还是风险转移,都有一条“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都可以自由约定。
『陆』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的联系
FOB:买方负来责海运费和海运保险源费;
CIF:卖方负责海运费和海运保险费,但是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FR:卖方承担海运费,买方承担海运保险费。
以上3种情况的风险转移都是在装运港的货物越过船舷前后,也就是说,不管运费,保险费谁出,货物装船后的风险都由买方承担;
以上3种情况的所有权的转移都是随正本提单而转移的,只有正本提单交到买方,买方才正式获得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货物装船后发生了意外的话,虽然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根本性转移,但是依照术语的风险承担的原则,买方要根据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要照付给卖方正常的货款!
『柒』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在什么时点,从出卖人转移给买 受人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应自交付时起转移,而不论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
『捌』 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所有权和风险因交付而同时转移吗
是的。买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比如,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此时,不所有权同时转移,风险因交付而同时转移。
『玖』 房屋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有何差别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本案中买方一直是该房产的承租人,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交付时间应为买卖合同生效之时。因此双方若无其他约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风险即转移。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转移为登记要件主义,即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登记之时。就房屋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而言,是以交付为要件,并非以所有权转移为要件。
『拾』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中“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是什么意思
第一个转移时间指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个风险转移时间指的是风险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并不是同步的,举个例子,比如在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情况下:A有一头牛,B想买这头牛,但是苦于钱不够,于是A与B协商,B可以分期付款,但是付清全部价款之前,A保留牛的所有权,B同意了,A把牛交付给了B,在交付了之后,所有权并未转移,但是风险已经随着交付转移给了B。只有当全部价款付清这一时间点上,所有权才从A转移到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