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已转移禁止流质
① 法律为什么禁止流质这样立法有什么用意
根据《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立法初衷: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
实践中,法律界俗称的“流质条款无效“,是对相应的“流质条款”无效,并非整个合同无效,除非整个合同主要是关于“流质”类的约定。
(1)所有权已转移禁止流质扩展阅读:
“流质条款”,是通常对直接流转抵押物的条款的俗称说法,指的是债务人在担保时事先约定,“在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实际上“流质条款”仅指的质押层面的合同,针对的是质押物。
严格上,从担保类别区分为抵押和质押,“流质条款类”的合同,包括流抵押合同和流质押合同(流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② 什么是流质条款为何流质条款无效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无效原因:
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
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为了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
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
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3、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
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2)所有权已转移禁止流质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立法初衷: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条规定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财产去为价值远低于该抵押财产的债权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立法初衷:同上述的禁止流押条款,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
③ 什么是流质禁止和流押禁止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都是上海企业HR中比较热爱钻研劳动法律制度的顶尖高手。问题的起因是最近(三月中旬)上海劳动仲裁诉讼部门出了个业内人士称之为《裁审规则》的文件0[/.Bb+O3/:b=.?KG8"Z6JM中提到了流质和流押的新问题。这两个词语是担保法律术语,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极少出现,所以不理解是正常。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是指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流质条款则该条款约定无效。 禁止流质契约的立法本意: 首先在于维护质押权的价值权性,即质押权是以质物的卖得价金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而流质契约将质物所有权预先约定移转于质押权人所有,与上述价值权的性质相违背。 其次,流质契约的禁止还在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人一时的急迫困窘而与其订胡燕来立流质条款,并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获得该质物的所有权。这样将会使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也有违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下列(包括劳动合同)情形也应当适用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 A、在借款合同中,当订有偿款期限届满而借款人不还款时,贷款人可以将质物自行加以变卖的特别约定时,应认为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该特别约定无效。 B、质权人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与债务人另订有延期清偿的合同,在该合同中,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在附延展的期限内如果仍未清偿,就将质物交给债权人经营的条件,与自始附此条件无异,该约定也应视为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而属无效。 C、在债务履行期到来前,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不履行时,应以一定的价格将质物卖与质权人的合同条款也属无效。 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流质契约无效的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关于流质的约定,如果流质约定只是质押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只有这部分约定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流押禁止的规定与流质一样。只是流押规定在抵押担保中,而流质规定在质押担保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上就是一个流押禁止条款,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类似的流押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同样道理,流押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④ 合同法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版载明乙为收货人权。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⑤ 流质合同禁止 流押合同禁止如何理解
流押是针对抵押行为的,流质是针对质押行为的,实际上都可以统一称为“版流质条款”权。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条款。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以自己的汽车提供质押,双方约定,当甲不能够清偿债务的时候,甲的小汽车的所有权归乙所有,这就属于流质。 该条款无效。
⑥ 为什么法律规定禁止流质,禁止流押
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较小的债权,
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
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其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
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
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
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
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6)所有权已转移禁止流质扩展阅读
立法禁止流押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及抵押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因为债务人在进行抵押贷款时,往往处于急迫困窘之时,而债权人多会利用这一机会,迫使债务人订立流押条款,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
而寄希望于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债务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这也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如果流质条款合法,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
通过签订流质条款这种合法的方式,来逃避其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这样会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如果流质契约合法,在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就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
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以此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抵押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将特别大。
尤其我国当前国有经济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以国有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形极为普遍,
如果允许流押条款,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有可能利用这种手段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⑦ 什么是禁止流质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释】本条是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项规定被通称为禁止流质契约条款。各国民法一般均禁止出质人与质权人以流质契约处分质押标的物,以保证质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始自罗马法,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
规定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考虑债务人借债往往处于急窘之境,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境地和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债务人与其签订流质契约,以价值过高的质押物担保小的债权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从而牟取不当利益。为了保障出质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禁止流质契约。.当然,从现实生活与经济发展看,债务人借债,并非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借债并进行质权担保的发生原因是多样化的。但从总体上说,为了保证担保活动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规定禁止流质契约还是十分有必要的。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
⑧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后, 可否约定一定期限内禁止卖与他人
这样的情况一般是约定东西先给你,但是所有权在这段时间还在我手里,所以你无权买卖,这叫所有权保留。是法律承认的。
这种禁止卖给他人的做法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