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知识产权法
『壹』 先用权到底是怎么回事《专利法》中当先用权遇上优先权原则时怎么办
我觉得你搞错了三个概念:先用权、优先权(日)、申请日。
一、关于先用权,不是给专利申请人的,而是给涉嫌侵权人的,仅用于侵权的判定过程,与优先权无关。例如,甲于5月1日申请了一项电视机的专利并获授权,乙在4月30日时已经安装好了生产线正准备生产相同的电视机或者在此之前乙已经在生产这款电视机了,那么乙在不扩大生产规模的情况下,是不算侵权的。至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没有具体规定,要个案分析,一般来讲,生产设备都备好了,应该算是做好准备了。
二、关于优先权,是给专利申请人的,但要注意优先权日与专利申请日的区别。申请日是处理专利申请过程中所有期限的一个根本起算日期,这个简单,可不详说;而优先权日的主要作用是审查员审查该专利申请时检索文献的一个起算日期,他并不是在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你的例子中,甲在中国提出的在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就是2010年10月1日,同时享有2010年1月1日的优先权日,审查员只会检索1月1日以前的公开文献,之后的文献不会影响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就申请效力来讲,你的国内在后申请也不会影响丙丁的申请,并且如果都具有授权条件,由于丙丁的申请日在先(比如在9月30日),那么丙丁会被授权,而你则属于抵触申请被驳回了。
『贰』 专利法中优先权原则
专利法中优先权原则:
1)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专利状告自己侵权(遭受高额经济赔偿、迫使自己停止生产与销售);
3) 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状告他人侵犯专利权,索取赔偿);
4) 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
5) 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
6) 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7)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8) 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9) 专利宣传效果好;
10) 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11) 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12) 专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专利还具有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
总之,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叁』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肆』 专利法中优先权原则
专利法中优先权原则如果某专利在a国2016年6月申请专利 并有优先权 于2016年11月(在保护期内)向我国也申请专利 国内有人就统一专利于2016年8月申请专利 这个专利应该给外国人还是我国人??申请日是??1)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2)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专利状告自己侵权(遭受高额经济赔偿、迫使自己停止生产与销售);3) 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状告他人侵犯专利权,索取赔偿);4) 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5) 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6) 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7)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8) 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9) 专利宣传效果好;10) 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11) 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12) 专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专利还具有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总之,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伍』 请问民法或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优先权指什么,请给一个明确具体的概念
知识产权抄方面: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陆』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怎样的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原则,专利的优先权最开始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提出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为了保护这些发明创造的人而提出来的。那么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怎样的?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怎样的?专利的国际优先权是指,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国家已经申请了一个专利,那么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话,就可以按照在最开始那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时间来计算。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保护了专利权人,因为有可能专利权人来不及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而其他人就以这种专利提前给申请了,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这样一来,专利权人一旦在这个国家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就按照最开始申请的时间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在该国实际申请的时间计算,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前抢先申请了。但是这种优先权必须是这些国家之间提前有过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如果有些国家根本没参加过这样的约定、不承认这种优先权,那么这样的原则也是不存在的。专利的国内优先权是指有时候专利权人可能在申请一个专利之后,在国家专利局还没有批准这个专利的时候,想要改动一下专利的具体内容,那么就要向专利局撤回专利申请,在改动之后重新向专利局申请。但是在这个改动的时间之内,很可能就被其他人抢先去申请了相同的专利,这样就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法律就规定了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改动专利,并且保留申请的时间,在这个时期内重新提交专利,都按照最开始的专利申请时间来计算,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钻空子抢先申请了专利而真正的专利权人却因为改动晚一步提交改动后的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