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规范
❶ 石门县土地确权什么时间开始
石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27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其目的是,把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坚持全覆盖的原则,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到2012的底全面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建立并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三、工作主要内容
石门县有19个乡镇、1个管理区区、6个国有农林场,约381个行政村、5506个村民小组。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工作范围:县域内的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2、工作内容:依据石门县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利用适宜的调查底图,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实地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线,将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对已经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的土地,其各级行政界线和村级权属界线原则上不得变动。要结合上一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地籍资料,进一步细化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民小组等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从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障。通过多种途径,依法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动态。
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确实调处不了的土地,在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调解无效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的争议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可以暂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应统计造册。
(三)规范已有成果。
1、因依法征用、土地调整及土地开发整理等引起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根据征用、调整土地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文件和图件成果进行界线更新,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并补办权属确认等相关手续。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信息化建设。
建立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建立地籍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四、各级职责分工
为了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职责。
(一)县级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本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编制落实经费预算、开展宣传动员等。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2、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告知土地登记申请人有关土地登记的具体事项。
3、严格履行土地确权职责,组织开展权属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处相关土地权属争议。
4、负责对技术承担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按照质量控制方案的有关要求,对技术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自检。
5、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每一宗地的具体登记和发证有关工作。
6、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7、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土地登记成果和资料并建立数据库,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日常变更登记,维护土地登记成果及数据库的成果。
8、承办省、市发证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乡镇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辖区内村民群众的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
2、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处相关土地权属争议。
3、积极配合技术承担单位开展外业调查工作,为其工作开展提供后勤便利。
4、组织辖区内村组积极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确保村组认真履行土地登记申请、推选指界代表、实地指界、权属争议处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等职责。
(三)村级(含组级)
1、组织村(组)召开村(组)民大会,推举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三)技术承担单位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合同的约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包。
2、编制技术方案,制定工作计划。
3、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投入的人力、仪器设备,做好内部人员培训、制作工作底图、印制调查表格、购置仪器设备等准备工作。
4、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技术培训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讲解技术流程、影像判读、软件操作等知识。
5、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权属调查工作。
6、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的有关要求,做好地籍测量和数据建库工作。
7、按照质量控制方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分阶段严格质量管理。对技术成果按要求进行自查,对所提交的成果负责到底,接受各级检查并修改完善。
8、对技术工作进行总结,提供最终成果售后服务,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成果的最终应用,为其培训数据库操作维护人员。
9、合同约定需要协助和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完成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确权工作模式:依据实地调查位置在工作底图上标定权属界线。
主要利用1:5000或1:2000正射影像,套合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后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以及村权属界线,图斑线、地类),按1:5000或1:2000比例尺出图制作成权属调查工作底图,通过会议式集中指界与实地复核补测相结合,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核界签界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部署,由乡(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在图上划定落实权属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测绘队伍进行实地复核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抽查比例不少于20%,内业成果资料抽查,比例不少于30%,并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
(二)信息化建设。
在实地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信息数据库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1、数据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数据;
(2)土地登记发证信息数据;
(3)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证等数字化的地籍档案数据;
(4)遥感影像数据;
(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包括地籍管理信息数据的入库、存储和管理,实现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2)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查询统计、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六、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7月)。
1、成立石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2、编制工作方案;
3、申请落实工作经费;
4、完成专业技术协调单位的招投标选定;
5、召开工作部署调度会和座谈会;
6、启动宣传发动工作;
7、抽调专门发证力量,组成权属调查、质量检查、登记发证等工作小组;
8、举办业务培训班,划分土地登记区,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
(二)试点阶段(2012年7月~2012年8月)。
以新关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完成一定的地籍调查任务,尽早发现问题,着力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全面开展工作做好准备。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8月~2012年12月)。
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全面铺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全县于2012年底全面完成,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权属调查与勘测阶段(2012年8月~2012年11月)。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及相关测量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负责具体的指界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组织各村民小组长等指界人,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工作底图上标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技术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并进行实地复核确认无误后,绘制界线走向草图,编写权属界线走向说明,由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
2、内业上图、编辑和整理阶段(2012年8月~2012年11月)。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录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制作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编制界址点成果表,统计各类面积。
3、信息建库及登记发证阶段(2012年11~2012年12月)。
(1)信息建库阶段。利用野外实地权属调查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并输入到国土资源数据中心,结合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2)登记发证阶段。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各级土地登记机构对土地的权属性质、界线、地类、面积和签字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土地证书。
①申请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②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④核发土地证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有些地方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集体土地所有证》暂由村委会代管,待村民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后,再由村委会返还。
4、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本项目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参照《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执行。技术单位和县级自查内容:
权属调查检查;
权属界线文字说明检查;
权属界线附图检查;
签字项内容检查;
宗地(界线段)接合图检查;
地籍调查表检查;
宗地草图检查;
地形地籍控制测量检查;
地籍原图检查;
面积汇总检查;
数据库检查。
七、工作成果
(一)文字成果。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检查报告等。
(二)图表成果。地籍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面积汇总表等。
(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地籍调查表、册、权属来源资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登记卡、土地权利证书等。
(四)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档案数据及管理系统。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五)电子数据。
光盘两套。
二〇一二年七月
❷ 中央383号文件关于土地所有权怎么规定的
以下是该文件的内容,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第一、第四、第五部分: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 ,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 、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记,不能颁发土地证书;对因指界中相邻一方不签字无法登记发证的,要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指界的规定,及时定界,明确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进行登记发证。不能因一方原因造成土地登记发证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在土地权源审批材料中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确表述,准确记载, 以备查验。
三、土地登记的主体必须统一。依照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书。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换发。土地他项权利如土地抵押权的登记机关,必须与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
四、取消“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国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今后,凡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
五、不符合规定不得登记。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六、实行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要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取得该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在有关登记文件中签字。要建立登记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各地要结合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对现有土地登记进行一次清理,纠正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该项工作,切实加强规范化制度建设。清理结果请于2004年6月底前报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❸ 土地调查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次事关全面和长远发展的大事,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与任务
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通知》要求,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充调查,全面查清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权属状况,掌握准确的全省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和城镇地籍调查的进度,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实地调查变化地块的地类和面积,查清全省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省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全省范围内利用“3S”等先进技术,以2001年开始进行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和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成遥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作为辅助资料,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变化地块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2、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1)建立三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所形成的全省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成果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本次调查形成的遥感影像、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基本农田数据等对现有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更新和完善,建立集影像、图形、属性、文档等为一体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满足县级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以市为单位,结合市级管理模式,构建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满足市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需求。在市、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基础上,通过全面整合,建立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满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需要。另外,各级数据库之间提供访问和调用接口,满足数据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县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各市、县按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市、县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各级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出省、市、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土地开发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
6、变更调查工作
为保持成果的现势性,并满足国家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的要求,在全面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土地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并上报。
(二)具体目标
1、以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所有变化地块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在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确权达到90%以上。到2008年底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工作。
2、在现有基础上,全面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到2009年6月,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其中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惠州市所辖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及肇庆市所辖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及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其他地区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中心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并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土地调查的覆盖面。
3、到2009年6月,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收集有关资料,通过汇总统计调查,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4、到2008年底,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5、在农村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到2008年底,完成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的省、市、县三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6、在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到2009年6月,完成市、县城镇土地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的建设。
7、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更。在全面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实施原则
(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
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一部署全省土地调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全省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统一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成果的质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确保土地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资料,保持土地调查工作的连续性。
(三)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按照“省统一组织、各级分工协作、专业队伍承担”的组织模式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四)全面调查,严格验收
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严格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确保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可靠。
四、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工作内容
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前期准备: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及技术实施细则、准备省级培训宣传、编制经费预算等工作。
2、组织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对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专业队伍的省级培训工作。
3、获取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种基础资料。
4、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组织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等工作。
5、更新和完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立市(县)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根据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对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6、调查成果汇总和成果上报:开展各级数据汇总工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的上报。
7、调查成果的检查及验收:根据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对市、县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8、统一时点的变更调查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❹ 国土三调,,,是什么意思,给解释一下
国土三调的复意思是:全国制第三次土地调查。
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标准)
农业部于2014年2月19日正式发布,年3月1日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规范文件。
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日前正式印发。《经济参考报》记者2015年1月20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这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对现阶段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作出明确规定: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专家对最新政策的理解
2015年7月3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为在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划定了明确范围。承包地退出涉及社会、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动农户有偿退出承包地的主客观条件,必须在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内审慎稳妥开展。目前,我国有58个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着19项改革任务,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只是少数试验区的任务。
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安身立命之本,是生存的基本依靠。他们对转让土地经营权有顾虑,更不愿意放弃承包权。对身处经济发达地区、务农已经兼业化的部分农民来说,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虽然已经淡化,但若要放弃承包地还有很多顾忌;他们愿意流转土地,但不愿退出承包权。只有在彻底脱离农村、完全融入城市的情况下,部分农户才会愿意流转经营权,也愿意有偿放弃承包权,而这需要一个过程。
退出承包权,是农民基于经济利益和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在试点地区,退地的经济补偿如何形成、退出的承包地如何有效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诸多细节目前仍在探索解决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经过实践才能找到解决方法和路径。
当然,退地群众的生活如何保障是试点关注的要点。在过去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广大农村的物质基础条件、公共服务水平和就业创业机会都不如城市,耕地对于农民意义特殊。如果退出承包地后,解决不好农民的出路问题,使他们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就容易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达,农民退地补偿相对较高,短期内也不用担心生计问题,但长期来看就会有隐患。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甚至“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因此,保障重点是让农民进退有路。
总之,对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除了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之外,退地的主体应当是那些已经在城镇稳定落户、有了住房和稳定收入,完全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农户,相关部门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目前,因经济利益和生活方式选择而不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户将长期大量存在,相关改革试点不可贪多求快。
❻ 国土局中"上图入库"是什么要求
石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27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其目的是,把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坚持全覆盖的原则,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到2012的底全面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建立并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三、工作主要内容 石门县有19个乡镇、1个管理区区、6个国有农林场,约381个行政村、5506个村民小组。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工作范围:县域内的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2、工作内容:依据石门县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利用适宜的调查底图,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实地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线,将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对已经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的土地,其各级行政界线和村级权属界线原则上不得变动。要结合上一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地籍资料,进一步细化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民小组等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从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障。通过多种途径,依法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动态。 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确实调处不了的土地,在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调解无效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的争议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可以暂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应统计造册。 (三)规范已有成果。 1、因依法征用、土地调整及土地开发整理等引起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根据征用、调整土地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文件和图件成果进行界线更新,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并补办权属确认等相关手续。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信息化建设。 建立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建立地籍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中国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四、各级职责分工 为了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职责。 (一)县级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本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编制落实经费预算、开展宣传动员等。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2、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告知土地登记申请人有关土地登记的具体事项。 3、严格履行土地确权职责,组织开展权属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处相关土地权属争议。 4、负责对技术承担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按照质量控制方案的有关要求,对技术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自检。 5、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每一宗地的具体登记和发证有关工作。 6、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7、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土地登记成果和资料并建立数据库,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日常变更登记,维护土地登记成果及数据库的成果。 8、承办省、市发证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乡镇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辖区内村民群众的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 2、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处相关土地权属争议。 3、积极配合技术承担单位开展外业调查工作,为其工作开展提供后勤便利。 4、组织辖区内村组积极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确保村组认真履行土地登记申请、推选指界代表、实地指界、权属争议处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等职责。 (三)村级(含组级) 1、组织村(组)召开村(组)民大会,推举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做好村属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三)技术承担单位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合同的约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包。 2、编制技术方案,制定工作计划。 3、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投入的人力、仪器设备,做好内部人员培训、制作工作底图、印制调查表格、购置仪器设备等准备工作。 4、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技术培训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讲解技术流程、影像判读、软件操作等知识。 5、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权属调查工作。 6、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的有关要求,做好地籍测量和数据建库工作。 7、按照质量控制方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分阶段严格质量管理。对技术成果按要求进行自查,对所提交的成果负责到底,接受各级检查并修改完善。 8、对技术工作进行总结,提供最终成果售后服务,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成果的最终应用,为其培训数据库操作维护人员。 9、合同约定需要协助和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完成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确权工作模式:依据实地调查位置在工作底图上标定权属界线。 主要利用1:5000或1:2000正射影像,套合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后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以及村权属界线,图斑线、地类),按1:5000或1:2000比例尺出图制作成权属调查工作底图,通过会议式集中指界与实地复核补测相结合,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核界签界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部署,由乡(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在图上划定落实权属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测绘队伍进行实地复核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抽查比例不少于20%,内业成果资料抽查,比例不少于30%,并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 (二)信息化建设。 在实地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信息数据库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1、数据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数据; (2)土地登记发证信息数据; (3)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证等数字化的地籍档案数据; (4)遥感影像数据; (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包括地籍管理信息数据的入库、存储和管理,实现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2)建立省、市、县三级联中国的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中国上查询统计、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六、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7月)。 1、成立石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2、编制工作方案; 3、申请落实工作经费; 4、完成专业技术协调单位的招投标选定; 5、召开工作部署调度会和座谈会; 6、启动宣传发动工作; 7、抽调专门发证力量,组成权属调查、质量检查、登记发证等工作小组; 8、举办业务培训班,划分土地登记区,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 (二)试点阶段(2012年7月~2012年8月)。 以新关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完成一定的地籍调查任务,尽早发现问题,着力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全面开展工作做好准备。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8月~2012年12月)。 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全面铺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全县于2012年底全面完成,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权属调查与勘测阶段(2012年8月~2012年11月)。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及相关测量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负责具体的指界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组织各村民小组长等指界人,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工作底图上标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技术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并进行实地复核确认无误后,绘制界线走向草图,编写权属界线走向说明,由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 2、内业上图、编辑和整理阶段(2012年8月~2012年11月)。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录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制作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编制界址点成果表,统计各类面积。 3、信息建库及登记发证阶段(2012年11~2012年12月)。 (1)信息建库阶段。利用野外实地权属调查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并输入到国土资源数据中心,结合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2)登记发证阶段。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各级土地登记机构对土地的权属性质、界线、地类、面积和签字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土地证书。 ①申请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②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④核发土地证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有些地方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集体土地所有证》暂由村委会代管,待村民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后,再由村委会返还。 4、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本项目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参照《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执行。技术单位和县级自查内容: 权属调查检查; 权属界线文字说明检查; 权属界线附图检查; 签字项内容检查; 宗地(界线段)接合图检查; 地籍调查表检查; 宗地草图检查; 地形地籍控制测量检查; 地籍原图检查; 面积汇总检查; 数据库检查。 七、工作成果 (一)文字成果。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检查报告等。 (二)图表成果。地籍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面积汇总表等。 (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地籍调查表、册、权属来源资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登记卡、土地权利证书等。 (四)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档案数据及管理系统。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五)电子数据。 光盘两套。 二〇一二年
❼ 农村房屋确权、集体土地确权存在和引发的问题(求具体)
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位置、界线、范围、面积。建立农村集回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并登记发证。答实现地籍调查数据的标准化,确权登记程序的规范化,登记结果的完整清晰化。确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确权。接下来开展土地使用权确权,也就是你说的农村房屋确权。存在意义?存在即是合理吧,下了很多文件,什么意义啦目的啦说了好多,存在问题确实挺多的,权属争议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主要意义就是“一张图”建设之类的,这是国家的大工程,好多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