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房屋所有权判决
⑴ 无权处分人将土地和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可否要求善意第三人搬出
这个很难弄的,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就是申请强制执行法官也难做。最好先告诉他房屋的真正权利人,然后商量一下转租约或者让他搬离。如果他知道了不搬也不转,就有理由起诉他非法侵占了。
⑵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甲乙双方如何纳税
没有出租土地使用权这一说,自己别搞创新
⑶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否依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并不是根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只有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能判断所有权转移生效。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门牌号码使用证;
6、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
7、商品房提交维修基金合同书和专用发票;
8、其他必要材料(视具体申请登记事项而定)。
(3)出租土地房屋所有权判决扩展阅读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会怎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⑸ 法院判决房产所有权,但没判具体搬离时间,这个还需要再起诉吗
不需要再次起诉,法院判决房产所有权,那么你可以处理房产的,可以要求对方限期搬离,否回则可以申请答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⑹ 假如我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对有一张三十年前判决书法院判了两个房间给对方,那么土地还是谁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按判决书,两间房归谁,这两间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归谁。
⑺ 宅基地证和房屋所有权不是同一个人,房屋所有权是判决的,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吗
您好,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您没办法继承。
你只能继承房产部分
⑻ 出租人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吗
如果别人不知道,他在精神方面有问题,和他交易完后。以后回很麻烦的!把房产证 保管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三)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五) 权属有争议的; ??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四)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低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 屋 租 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二)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
(三)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四)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七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⑼ 经法院终审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我,但过户时土地局和房产局却不给过,理由是房屋证号和土地证号没有在判决
先得回答,为什么这些证号没有在判决中出现?没有这些东西,如何确定所有权呢?又如何说明判决给你的房子是这个房子呢?
⑽ 法院判决生效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吗
依据物权法28条,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你就取得房屋所有权。
但是,如果你要买卖、抵押你的房屋,不先登记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