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案
你走什么程序?
② 知识产权局审理专利侵权的案件用什么程序法
行政部门处理此类问题程序,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请即可,有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做出处理
③ 请问国家知识产权局都受理哪些工作
一、办公室
1 负责局文秘、机要、信访、档案、宣传等工作;
2 负责局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的制定;
3 负责局财务、国有资产、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4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房产和基建工作;
5 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6 负责局外事接待工作;
7 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党委
1 负责组织实施局党的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工作;
2 负责开展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在政治教育活动及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3 负责局党员和党务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培训及党员发展工作;
4 参与领导干部的考核(察)与民主评议工作;
5 负责对局属各部门的专利执法和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6 负责接待和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和申诉工作;
7 负责领导和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8 负责局统战工作;
9 完成局党组及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教育部
1 负责组织制定局有关人事、劳资、教育、保卫、保密和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
2 组织制定并实施局人事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与计划;
3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4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任(聘)工作以及专利代理系列职称代评工作;
5 负责局干部管理权限内所管人员的录用、任免、调配(交流)、考核(察)和奖惩;负责干部退休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6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考勤管理工作;
7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出国进修管理工作;
8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的安全保卫、保密和防火工作;
9 参与知识产权局智力引进工作和全国专利系统培训工作;
10 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才资源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11 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审查业务管理部
1 研究和拟定专利审查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制定和调整审查工作的年度计划;
2 调整和平衡各部门审查工作或事务处理工作的定额标准;拟定审查奖励的政策,负责超额奖励政策的执行;
3 提出审查指南和办事规程的修改意见,组织审查业务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拟定审查指南公报或审查工作规程、规章并组织实施;
4 制定和调整审查工作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组织局实审和初审质量检查;
5 负责专利审批流程中各业务部门之间及与涉外代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6 协调和统一全局审查用表格、审查用标准语段工作,参与审查用标准语段计算机辅助审查系统的建设;
7 组织开展审查业务研究活动,编辑出版审查业务通讯;
8 负责新审查员的培训和审查员审查业务知识的更新;
9 负责实审部审查过程中申请文档的交接、管理和相应的数据采集、期限监控和统计工作;
10 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信息化办公室
1负责提出局信息化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并组织和协调实施工作;
2负责局专利信息资源的宏观管理,管理信息化设备和信息化项目,并负责局信息安全工作;
3负责全国专利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4参与国家信息化的相关工作;
5参与知识产权信息化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1 负责受理专利申请
2 负责接受专利申请的中间文件及其他各类请求文件;
3 负责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
4 负责专利档案的管理;
5 负责颁发专利证书;
6 负责编辑出版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
7 负责收取并管理专利费用;
8 负责和组织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类及研究工作。
七、机械发明审查部
机械发明审查部成立于专利局建局之初,是专利局设置比较早的部门之一。目前设有:轻纺处、切削加工处、动力处、包装处、交通运输处、无切削加工处和传动处7个业务处,承担农林畜牧业、渔业、食品与烟草加工、纺织加工处理、矿产勘探与加工、机械加工、交通运输、武器弹药等相关领域内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和PCT国际检索及国际初审等工作。
八、电学发明审查部
负责计算机、半导体、元器件、电力技术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九、通信发明审查部
负责通信、网络、图像、信息记录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十、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
负责药品、生物工程、食品工程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十一、化学发明审查部
负责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药物化学、农业化学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十二、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
负责光学工程、自动控制、计量、分析仪器、医疗仪器、影像仪器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十三、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负责无机材料、材料加工、化学工程、石油、冶金、热能、建筑与环境工程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十四、实用新型审查部
实用新型审查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档案的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下辖七个处,其中包括四个审查处、两个流程管理处和一个研究处,共计158人。
十五、外观设计审查部
1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类、审查与授权;
2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前及授权后的流程管理和事务处理;
3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档案的管理;
4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各项费用的处理;
5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人、申请人、设计人、代理机构等著录项目的变更;
6负责外观设计的研究和学术工作;
7负责外观设计和工业设计的评审活动;
8负责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有关的查询及接待;
9出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的有关证明;
10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专利复审委员会
1 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
2 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3 负责有关发明案件诉讼的应诉工作;
4 参与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
5 接受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的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十七、专利文献部
1 负责专利文献的收集和国际交换;
2 负责建立、制备和管理审查用检索档案(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
3 负责专利文献馆的工作,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4 负责全国专利文献网络和信息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
5 负责专利文献的研究。
④ 专利侵权属纠纷案件怎么解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详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有效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创新者、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了以下通知:
1、立案
当事人双方就专利权权属争议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全面了解涉案专利既往权属纠纷、无效宣告请求等情况。对于事实和理由不充分且涉案专利处于无效宣告请求阶段的立案请求,原则上不予立案。
2、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按照依法、自愿、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尽快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对于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应以撤案方式结案并发出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原则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权权属纠纷,应当在2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3、沟通
对于涉案专利因权属纠纷请求中止相关审查程序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向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告知受理该权属纠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于结案5日内将相关执法文书(专利纠纷调解书或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送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便及时结束中止程序。另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结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应当于案件办结日下月5号前通过执法案件报送平台报送相关案件材料。
4、公开
为提高执法办案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相关案件办理情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应当在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内容仅限于案由、案号、立案日期、双方当事人名称、结案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或撤案)及结案日期,不得公开调解内容和调解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以及公告栏、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5、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同时,我局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执法维权工作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扬,加大支持力度;对履职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⑤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外专利申请多少万件
2005年我国共受理专来利申请47.6424万件,比自2004年同期增长了34.6%,其中受理国内专利申请38.3157件,比2004年同期增长了37.4%,所以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外专利申请47.6424÷(1+34.6%)-38.3157÷(1+37.4%),由于34.6%和37.4%都接近35%,所以都估算为35%,所以原式≈48÷1.35-38÷1.35=10÷1.35,直除法得首位为7
所以,若果是公务员考试的话,答案应该是7.5 万件左右
⑥ 专利侵权案应如何收集证据
1.权利稳定性证据
一项专利越稳定,说明其创造性越高。
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内和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能提供容专利检索评估报告,甚至被复审委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书,可以由此说服法官相信这是一件独一无二的专利。
2.同族专利证据
一项专利布局的国家越多,说明其不仅稳定,还说明商业价值高。
权利人之所以在多国进行布局申请,是因为这些国家都可能是专利产品的潜在市场。进一步推理,专利产品之所以能够出口到多个国家,是因为专利产品受市场欢迎。
3.引用次数证据
学术文献会通过引用率评估其学术贡献程度,同理,一篇专利文献被引用次数越高,说明其技术水平越高。
4.获奖证据
品牌经常被评奖,专利也有,现在各级政府都喜欢举办各种专利奖评比活动,科技局同时也有科技申报类的活动,标准制定委员会也有标准制定工作。另外,如果一项技术被主流媒体报道过,如《我爱发明》栏目,均能说明专利技术有很高的创造性,技术贡献率高。
5.销售发票
专利产品或者搭载专利技术的产品销量好,说明商业价值高,技术贡献率高。别人用了专利产品对应的专利技术,从中也获得高回报,判赔也应加大
⑦ 国家及各级知识产权局可受理的专利纠纷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⑧ 已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通知书的产品如何维权
已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通知书的产品维权方法:
知识产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当你发现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你该如何维权呢?赵玲建议: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申请行政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向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
3、搜集、保存对方侵犯你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证据,有必要的话可以咨询律师,请律师对侵犯知识产权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公证。
4、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事宜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只是拿到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但并没有收到专利授权书,专利受理通知书仅代表专利技术已经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技术还处于专利审查阶段,并不表示专利已经授权,也不能保证一定就能授权,专利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是两个不同文件。
首先明确,专利侵权的判定,不是产品和产品进行对比,而是用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中文字描述的技术方案与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来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
当专利权人通知您侵权时,不要慌张,到网上查询对方专利授权文本,及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及年费缴纳情况,确认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然后在根据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和您的产品进行比较(该件事情,最好到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帮忙判定)。
必要时,还要通过检索确定对方专利权的稳定性(该件事情,最好到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帮忙判定)。
⑨ 知识产权局一般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要多久
一、根据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由原来规定的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
二、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三、专利侵权的类型: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四、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五、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⑩ 国家专利局将怎样处理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刑法>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