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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2-21 12:28:51

1. 美术作品版权侵权如何认定和保护

美术作品也受到版权保护,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也会受到相关的处罚。那么,美术作品侵犯版权如何认定和保护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在下文为您解答。美术作品版权一、美术作品版权侵权如何认定?美术作品版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美术作品版权侵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1、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2、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3、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4、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二、美术作品版权侵权如何保护?1、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滥用权利,保障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2、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恶意毁损美术作品原件,保障著作权人基于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一切权利;3、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追续权,鼓励创作;4、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同时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要求作者支付使用费,当美术作品作者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权相冲突时,作者展览权优先。

2. 电视台卖版权、权利滥用,著作权法案能起作用吗

著作权法案当然可以起作用了。

现在一些电视剧他们会将自己的一些版权卖给电视台,让他们进行播出,然后他们从中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现在又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电视台,他贩卖这些电视剧的版权或者是电影的版权。然后这会严重影响到这部电视剧它的一些自己的权益。所以在对于一些但是她她没有经过同意或者是。就独自贩卖这些自己的一些版权,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这些如果是由电视剧剧本或者是电影的,如果想要卖给电视台,一定要先签了一些保密协议。一定不能先提前将自己的这些作品或者是剧情剧本儿。主动将对面儿展示出来,因为咱们还没有确定之前还是要有一定的保护意识。如果人能有电视台想要买自己的版权的话,一定先要头脑清楚的思考一下,不要先问过度。就被对方轻易的骗过去,因为自己的一些内容,如果好的话,它是会有更高的作用的。还有就是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剧本或者是这些电视剧的剧情的。

3. 现在中国版权问题怎么这么严啊

这是很可喜的进步。尊重版权、保护版权,我们才能看到更多的版权精品。否则,版权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创作的作品,大家都免费使用,那让版权人怎么生存啊?

4. 滥用著作权权力典型案例

按照你说的,被告使用的包装袋是有合法的版权的,而且版权不属于原告,那么我认为并不侵权呀

5. 原创音乐版权问题!不懂的请勿解答

您的问题在于:

1.您希望知道您的作品是处于一种怎样的版权状态及如何维护您的版权权益。

2.您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人关注您的作品,您愿意让人免费欣赏您的作品,但是不愿意他人未经您的允许使用您的作品。您希望知道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3.您害怕有人滥用或冒认您的作品。

以下对您的问题进行解答。

1.您拥有您作品的完全权利。并有权对侵犯您版权的任意法人或者个人提起诉讼。您的作品版权时刻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您的作品是您通过自己的劳动,独立创作的。那么,根据上述条例您天然拥有您作品的著作权。您有权利对任何侵犯了您著作权的个人或法人提起诉讼,无须其他手续(您状告侵权者是您的权利,与音著协没有必然联系,只不过音著协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来为您服务,帮您打官司)。

但是请注意2点。

a。请您一定要在您的作品上署名,

一般网站上传作品的时候,应该会有作者标签,您需要在作者标签里放入您的ID。说明您本人就是作者。

鉴于您是在网络上上传资料,并非正式出版物,网站上的署名不一定可靠。因此您还需要保留证据证明您确实是作品的原创者,以备不时之需。您需要保留的证据主要有:

a1您一定需要在网站上声明您对作品拥有版权。保存好您的网站ID及注册资料,以证明上传作品的是您本人。

a2您需要保存您进行音乐创作时的资料,比如素材,编辑工具,工作手稿等材料,以证明,您上传的作品是您原创。

b。您需要在您的每一个作品的标签上都注明,“本作品著作权归属XXX(您的ID)所有。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严禁转载。否则需承担法律后果”

如此一来。您在法律上,已经无懈可击。

2.详见上面的b。只要您有“本作品著作权归属XXX(您的ID)所有。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严禁转载。否则需承担法律后果”这句话,那么只要有人未经您的许可,将您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您就可以起诉他要求向您支付版权费用。

3.详见上面的a。保留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您是作品的唯一合法创作者,拥有作品完全的版权。

不知道您对回答满意么?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给我信息,可以为您更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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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回答

您好!

看到您的信息了。以下进行解答。

从简单的开始吧。

首先是ID。

您在网站上传音乐是需要注册的对吧,那个注册帐号就是您的ID,ID是英文IDentity的缩写,是您在网站注册的唯一标识符,表示您的身份的。

然后是所谓的“作者标签”

我本人并不玩网络音乐,因此“作者标签”这个概念是从喜好网上音乐的朋友那里听来的,如果由此对您造成了困扰非常抱歉。

其实,我引用这个概念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您能够在您音乐的显眼位置做一个标识,让来欣赏您音乐的人,都知道音乐的原创作者是您。

那么,接下来讲一下解决办法。

我去了一趟myspace,发现音乐是这样的形式(见图)。从图上我们可以看到,音乐的名称叫做《喜欢做自己》,作者的ID是虫虫。

想必您是熟悉这些标题是怎样添加的。

那么,最后总结您需要做的:

就是按照这样的形式将您的音乐上传。在添加“虫虫”的地方换上您的名字并声明,“本作品著作权归属XXX(您的ID)所有。任何人转载使用须经本人同意。否则需承担法律后果”

我解释清楚了吗?

6. 只要不用于商业用途就不算侵权吗

很有可能是侵权,但是仅仅依据是否用于商业用途难以判断是否侵权,只有满足著作权合理使用条件才是合法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拓展资料:

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

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

参考链接:网络_著作权合理使用

7. 知识产权滥用的中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法条的语义中分析,在反垄断法层面下的知识产权滥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行为。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除了要满足排除、限制竞争的条件,还需事先存在一个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未有相关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第四稿)》(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指南》)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行为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1)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2)确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3)界定相关市场;(4)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5)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6)如果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则进一步考察该行为的有力影响以及该有利影响是否大于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美国成文法中没有“知识产权滥用”这样的表述方式,而是分别规定了专利权滥用、商标权滥用和版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其中最早也最重要的是有关专利权滥用(patent misuse)规定。在美同,“专利权滥用”往往不限制专利诉讼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使用,尽管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有时可以形成反诉的基础,但专利权滥用本身不是一种可起诉的侵权。如果被诉侵权者基于所谓的滥用行为提起反诉,那么这种反诉也必须满足提起反诉的那个独立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证明滥用成立的责任在于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一方。如果滥用被裁定成立,那么该专利权就会被判决不可实施,直到该滥用被“消除”。滥用的裁定排除了预期的禁令救济和在滥用发生期间的损害赔偿金的获得。因此,一旦滥用被认定,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以及任何第三方,就可以在消除滥用行为前的那个期间内免费使用专利技术,①由此创立了美国专利法中特殊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但是随着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逐渐完善,利用反托拉斯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也成了重要的手段,同时也影响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界定,即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重大知识产权滥用还必须违反反托拉斯法。
wT0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相关条款不仅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滥用,而且给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TRJ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可能需要采取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的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或借以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实行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协议中无任何规定阻止成员方在其立法中详细载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对有关市场中的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专利权使用做法或条件。如上述所规定,一成员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根据国内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种做法。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例如独占性回授条件、阻止否认合法性的条件和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证交易。”此外,TRjPs协议第41条第1款、第48条第1款、第50条第3款、第63条第l款等都是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知识产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甚至在很多国家都没有这一概念。实践中.一般都是把行使知识产权导致的违反反垄断法而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认定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其要件就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所以,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在反垄断法范围内,并不是因为滥用了知识产权而违反反垄断法,而是因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果不违反反垄断法,那就不存在什么滥用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了。

8. 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知多少

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人选择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著作,这就产生了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问题,那么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你又知道多少了?接下来就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吧。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知多少网络版权的保护措施:1、技术措施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首要的是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作品网上传输行为;既可以通过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又可以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修改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审查准人制度,实施跟踪监督,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确保涉网各方的利益平衡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中,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正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有权利的人也容易滥用权利。著作权人要求拥有作品的绝对专有权,而权利的相对性又不能容许它无限扩大。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正当的财产权利及其基于这种权利带来的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

9. 歌曲版权会无限制泛滥吗

确实有同感,因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现在的版权人都是不遗余力地专维护版权权利。已经有很属多学者认为版权保护过头了:)
关于你问的具体的问题,是这样的----
1,单位搞晚会,你唱首歌,这是属于“免费表演”,也就是你也不收钱,听众也不用买票,所以法律规定不算侵权。
2,街头卖唱,严格地说可能是侵权,因为你要收钱的。但是估计不会有人恶心连到这也要告你,一是因为未免太恶劣;二是因为是不是侵权也还有疑问呢,毕竟卖唱的时候你不知道有没有人给你钱,呵呵!
3,至于自己高兴了吼几嗓子,那更没关系了,理由同上。

这回答还算简明吧:)

10. 请问著作权被滥用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内权、容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如果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进行侵犯,其行为已不仅具有民事侵权性质,而且在严重情况下同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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