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版权公司
版权就是版权,商标版权也属于版权,即著作权。所以是一样的
⑵ 国内较大的版权代理公司都有哪些
一般靠谱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都可以做,版权登记分为国家版权局和省版权局的,但是效力相同的,我是全国前十的知识产权公司,可私信加Q
⑶ 原创小说,道底要不要同传媒公司签全版权合约
不建议卖全版权合约。在版权交易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签合同前的谈判,要据理力争最大利益,全版权合约显然不符合利益最大化,因为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长处,单纯的一个公司,可能只会在他擅长的方面做的很好,不会把你的全版权做到最大化的;二是合同的严谨,不留下供人利用的漏洞。买家会用尽一切可能的方式对交易情况进行渲染,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者唯一留在手里的,可能就是纸合同。而全版权里面可操作的空间太大了,到时候你是无力与一个公司对抗的。
如今 IP 运营逐渐成熟,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是作品版权再次开发的机会。版权划分越详细,对作者就越有利。影视行业可以做电影、网络剧、电视剧,动漫改编,游戏领域可做网页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VR 游戏等等,你很难全部列举出来,而且也很难预计到未来会出现什么更好的形式,所以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面是最好的选择。
连南派三叔,天下霸唱这样的大神,都在版权上面吃过亏,对比拥有雄厚资本的制作方,作者处于弱式地位。我相信随着观众审美的提高,优质的内容会越来越受到重视。至于拍摄技术,演员什么等等,只是内容的呈现方式。但是如果你是第1次,急于出名,作为开拓商业途径的第1部作品,能卖出去未尝不是一个好的开端。但是要有更好的选择的话,还是慎重一些。
⑷ 出品公司和版权公司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出品公司是出钱将片子制成“特殊商品”的公司。
版权公司是用钱将电视剧、电影、科教片等等“特殊商品”的某一领域的版权购买过来,如音像市场的制作发行,再或者海外发行的版权。
2、工作方式不同
出品公司会在产品包装的背面标有:
A-某某公司出品、B-某某公司制造/生产、C-某某公司制造出品、这里A的出品所指的是:该产品的相关权利属于该公司所有,该产品是由此公司开发设计,按自己公司的意原所出的产品,但不一定会自己生产该产品。A项后面一般都有B项标注,A和B的公司可以不是相同一家,也可以是相同的。C项就不再复述。
版权公司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
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
(4)全版权公司扩展阅读:
在出品公司中,除掉企鹅影视等背靠平台的公司之外,目前在网大市场中表现较为突出的影视公司,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入局较早、出品规模较大并且不乏爆款的头部公司,包括奇树有鱼、淘梦、新片场和映美传世文化。
第二类则是出品量已成规模,但相对而言缺乏爆款,作品类型化特征明显的公司,比如精鹰传媒、蓝蓝蓝蓝影视、凡酷文化。
第三类则是出品规模较小、依靠“爆款”驱动的公司,比如传影文化、完美建信和二友影业。本文就将以上述10家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梳理其在去年网大市场中的厮杀战况。
版权资产,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的核心资产,在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指引》是从官方角度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推动力,对促进版权资产成为企业优质资产,帮助企业通过版权资产管理运营获得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保障和提高国有版权资产效益,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于无声处听惊雷,于无色处见繁花。《指引》的出台似春雷唤醒沉睡的版权资产“宝藏”,使其在沉默中爆发。相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的版权资产管理工作将在《指引》的指导下全面展开,产业发展万马奔腾、万物向荣局面可期,版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将不断得到证明和彰显。
⑸ 什么是全版权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关于作品保护的国际性公约,于195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在日内瓦签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约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交纳会费。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维持了国民待遇和独立保护的原则。对要求版权保护须履行一定手续的国家,《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只要在作品上标有“C”(英文“版权Copyright”一词的第一个字母)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认为履行了手续。
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核心为关于C条款的规定,即作品受到国际保护的要件规定为:在作品各复制本的适当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发行年月,同时标有C这样一种符号。一个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作品,只要符合这一规定,即承认其著作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受保护作品范围。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
2、非自动保护原则。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保护期。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
4、无追溯力规定。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
5、以国民待遇为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翻译,或是享受与一般著作权同样的保护,或是发行7年后按法定许诺制度处理,二者任择其一。
7、如与伯尔尼公约的条款发生冲突时,服从伯尔尼公约;如与美洲国家之间已经签定或以后将要签定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条款发生冲突时,则对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拉丁美洲国家适用最新签定的协定或公约;除上述情况外,各国之间已经达成的协定,如与世界版权公约发生冲突时则服从世界版权公约。
公约并不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提供一般保护,只是在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内,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权收回已进入市场的作品等相当于保护精神权利的规定。
⑹ 我想问一下什么是全版权
所谓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7种权利。
早在2009年,就有公司开始对其旗下网络作家进行“全版权”运营机制的探索。这个机制的建立包括:将小说的电子版权、无线发布权、传统文学版权也就是纸质书版权及动漫、影视改编权等统一运营包装。
“‘全版权’运营,类同于集约化经营,可以充分发挥作品资源的最大效益。如果真能做到,是件大好事。”中国出版集团副总裁潘凯雄对此表示认可,“在发达国家,但凡有些成就的著作权人都会将自己的‘全版权’委托给一家机构全权运营。”
但潘凯雄亦直言,发达国家的版权经纪人制度比较健全、比较成熟,他们完全有条件、有可能从事名副其实的“全版权”运营,而国内当下实现“全版权”运营的环境还不够完善;此外,“全版权”运营,在理论上可以做到,但在实践中,却未必所有的版权都具备运营的价值与可能。
因此,在他看来,现在大家所谓的“全版权”运营,其实很难真正做到“全”,而只称得上“多”而已。
⑺ 成熟的全版权运营或多版权运营是什么样的
成熟的全版权运营包括电子版权分销、纸质书出版、影视改编、游戏改编、动漫改编、周边衍生品开发等。目前运作比较好的国内公司说实话没有,国内IP运营相对较好的公司如盛大文学、腾讯。在国外运作好的公司例如迪士尼。内容运作好的如哈利波特、影视运作好的如变形金刚、漫画运作好的如日本的一些动画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