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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筑所有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2-21 10:27:24

㈠ 违法建筑能用物权法第9、30、34条连用吗

《物权法》第9、30、34条可以连用,但并没有保护违法建筑的内容。
第九条规定所有权回可不登答记的,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违法建筑既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自然资源,不属于“可不登记”的对象;第三十条说的是“合法建造、拆除”,与违法建筑没有关系;第三十四条说的“权利人”是指拥有物权的人,而违法建筑还没有取得物权。
附:《物权法》第9、30、34条摘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㈡ 违章建筑能否查封

王加庚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违章建筑问题越来越被社会关注,但现行法律对违章建筑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而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由于违章建筑所具有的违法性,造成法院在审理执行涉及违章建筑时处理不一,而能否采取查封措施即为争议之一。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查封措施的性质决定了其对违章建筑有适用性。查封是指限制或剥夺所有权人对其特定财产的处分权,并将该财产的处分权交由执行机关行使的一种限制性民事执行措施。首先,对查封措施中的“所有权人”应作宽泛认定。因为查封并不涉及对物的权属进行确权,所以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标准是不同的,只是根据表面证据做出推定,即动产以占有、不动产及特定动产等以登记来推定所有权人,而当没有登记时则只能根据占有及原始取得等来推定所有权人。违章建筑是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但又作为有形物而客观存在,故而建造人无疑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其次,查封只是控制性执行措施,不具有确认权属的性质。因查封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既不能作为建造人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根据,也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办理登记的依据,故违章建筑的性质不会因此而产生改变,也就没有因查封而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顾虑。第三,司法解释有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二款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可见,对未登记的建筑物是可以查封的,只是判断权属的依据是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 违章建筑的权属特性决定了有查封之必要。法律针对违章建筑的不同情形规定了拆除、没收、罚款等不同的处罚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也决定了违章建筑的不同结果。在未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下,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形式,这种状态应该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如建造人的占有及使用,应禁止他人的侵占、损害等行为;再如处分建筑材料的权利,当其主动拆除或被强制拆除后,其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采取查封措施后也就控制了建造人对这些权利的行使,有效防止了建造人通过私下处分而放弃占有,最终导致该建筑物被他人占有。此外,当违章建筑通过相关途径合法化后,物上所有权即为法律所完全保护,此前的查封效力及于其后,查封目的更加充分地得以实现。所以无论是事实状态占有的属性,还是可能合法化的特性,对违章建筑及时查封均有必要。

㈢ 什么情况下才可强行拆除违章建筑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㈣ 关于主住宅房附属违章建筑的所有权问题

违章建筑原则没有合法财产权益的,不过如果你们那里很多这样情况,其他人获取赔偿的,你也可以

㈤ 违章建筑的房屋发生所有权争议法院会如何处理

如果违章建筑被政府责令期限拆除的,对发生产权争议的违章建筑内,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任何一方容的请求,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政府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并不都是责令期限拆除,对于被政府部门以违章建筑的名义责令期限整改或罚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政府部门作出处罚后视情况作实体处理。

㈥ 10分求助专家,违法建筑的查处问题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这应该是管理权和执法权的问题。国土、规划、质建、安监无备案手续,几方管理部门承担不作为的管理责任,但具体执法还需要相关执法部门介入。

㈦ 法院在执行土地所有权时,对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置,

没收,或拆除,特殊情况下会折款给原土地占用者,但很少。

㈧ 论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所有权

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所有权,如果是很久以前(比如:解放前的),可能可以取得所有权。现在的违章建筑,无法从正规的途径取得所有权。

㈨ 违法建筑相关纠纷如何处理

你好,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

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问题: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物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共有人之间关于共有物处分的约定的,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可以依据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

[2/4]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是合理的,其他共有权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因限贷、限购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合同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的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卖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收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问题: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

[4/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

[3/4]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问题: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

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物权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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