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的使用权如何打官司
A. 军产房的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咨询:想购买一处军产房,但是对于法律法规的一些说法不是很明白,可以说倾家荡产一次拿那么多钱买房子,害怕出问题。只要军区的办事处同意房主出售军产房,房主就可以出售么?受法律保护么?我了解了一知半解,说是如果将来国家要收回给部队的用地,那我买的房子国家会怎么处理?受法律保护么?我想您应该大概可以明白我的顾虑,现在看好了一处房子,但是就是担心买完了以后是否存在隐患。还有,我了解到这样的房子没有继承权,这是什么意思?如果我要把房子过户给我的继承人,不是交过户费就行了么?如果我以后要出售这个房子,那么我有权利卖么?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 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是军产房的管理单位出售军产房使权或居住权,由出售军产房一方向地方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方式进行,这种出售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是永久没期限的出租。这种出售军产房的永久使用权或居住权,实际上是变相的出卖产权。这种出租或是出卖是违反法律和部队内容规定的. 第一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出卖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其本质是租赁权的无限期转让,这与合法同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相违背,是无效的,不可行的。 第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 军产房的产权人是军委和总部,军产房的管理单位不是产权人无权权出卖或对外出租。 购买这种军产房的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拆迁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不能合法继承给子女。并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一旦买卖军产房的行为被军队上级追究就会面临房产被军队收回的危险。
B. 军产房产生居住纠纷 能打官司吗
看具体情况,一般不受理的。但是我经办过受理的军产房的案件。还是去试试
C. 分配使用的军产房(还没销售),子女及配偶之间使用权纠纷地方法院有权管吗
军产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军产房只有使用权,所以对于使用权出租出售都是违法的,如果是真有出租的出现纠纷也不归地方法院管理,军队和地方是两个系统,地方法院是没有管理军队的权利,只能是军事法庭才有权利。
D. 军产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原创】指点迷津,柳暗花明!授人玫瑰,手有余香!军产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房产是最重要的财产,房产分割是离婚纠纷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根据不同的标准,房产又分为公房、私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等多种类型,不同的类型对当事人行使权利有直接的影响。张印富律师总结多年的实务经验认为,在离婚纠纷中军产房的性质尤为特殊,如何处理好甚为棘手。一、军产房的概念及其特殊性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军产房的占有、使用人往往与所有权人相分离;军产房的土地来源和用途有其特殊性;军人身份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甚为密切;军人身份及职级经常变动及这种变动与住房的变迁密切相关;等等。由于军产房的这些特点,使得军产房的权属界分和流转成为比一般的公房承租房、经济适用房更为复杂,流转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二、军产房在离婚纠纷中的一般处理方式。军产房有其特殊性,但同时也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实务中一般视个案情况,区别对待。1、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实务中军人配偶一方多为女方,一般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和在符合《婚姻法》第42条所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情形下,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军产房在非部队营区内。这种房子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3、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在离婚时,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限制的,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三、实务中对军产房处理的几种观点1、军产房分割时需要征求军队的意见后,人民法院再做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时,是否需要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屋单位的意见……”。《解答》中虽然没有提到军产方,但军产房类似于自管房,而且比自管房管理更严格,因为涉及到军队利益和国防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精神,军产房分割时需要征求军队的意见后,人民法院再做出判决。2、军队公寓住房不宜判决归非军人一方使用、居住。曾参加婚姻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观点:军人住房包括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职军人工作居住的营区住房,产权归军队,不得出售,离职迁出;自有住房是指军人个人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有鉴于此,军队系统一直在呼吁:“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军人离婚案件时,不宜判决军队公寓住房归非军人一方使用、居住。我认为很有道理”。3、慎重处理,兼顾双方利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弓《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调查分析》中认为:在审理军产房案件中,法院应坚持慎重立案、慎重处理的原则,在审理中应征求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意见。但同时强调,对非军人一方(大多数是妇女)应该考虑其他的补偿方式,不能因为仅仅考虑军人的利益而忽视保护其配偶应得的利益。本律师更倾向于慎重处理,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军产房直接涉及到军队利益,处理不慎还会产生矛盾,影响军民关系。事先听取军产房所有权人的意见较为可取。但军人配偶一方多为女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也应该得到体现。通过调解等其他方式,对不能居住使用军产房的非军人一方适当补偿,兼顾双方利益更为可取。
E. 离婚诉讼中,军产房能分割吗
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什么军产房还是民产房。只要属于夫妻双方的私有的 财产就是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私有的财产那就不是共同财产。
F. 军产房合同法律纠纷怎么处理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一般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内出资建造的房子。其房屋产容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
依据《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该房屋一般不能成为公民个人财产,而且理论上存在被征用的可能,军人对军产房一般只有使用权,没有权属。
如果军产房经过了房改,已经变为了军人个人的私产,房屋权属证已注明为军人的个人私产、这样的房子再经过所在军事机关的审批才能上市交易,因为这样的房屋涉及到国家的军事秘密和军事安全。
G. 军产房老人死后哥哥霸占不让弟弟住怎么起诉
发生房屋遗产纠纷,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根据实际来确定,房子的遗产继承: 此类房产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单独所有 即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死亡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登记证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 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 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