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
㈠ 宅基地哪些情形下能登记发证给城镇居民
问:目前各地正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但是在实践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这就是有些宅基地因历史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目前正由城镇居民使用,能否给其登记发证?哪些情形下能够为其登记发证?
答:(1)宅基地一般不得登记给城镇居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特别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不能登记给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2)具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形的,宅基地可以登记给城镇居民:①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依法在农村取得集体土地建造住房、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登记给该城镇居民。理由和依据如下:一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二是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也明确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 ‘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三是实践中,在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前,地方已经开始这样的操作。重庆市规定,城镇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其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房地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广东省也对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做出专门规定。②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此之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73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都有类似的规定。
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㈢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哪年开始发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于1986年6月《土地管理法》颁布
颁发后由地方县级政府清查、宣传、制定办法、转发文件等,登记发证工作真正开始估计在1986年的12月了,各地的时间略有不同的。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扩展阅读: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二、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
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
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四、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
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
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第六步、颁发土地证
㈣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是否有效
这个证件纯属形式主义,发不发不要紧,不发在执行收回规定时就用不着作废,免一项工作回,何乐而不为。答县级国土部门随时可以重新审批宅基地,证件根本没有法律意义,另外国土部门有档案,村里也会复制底账,这不 国家机密,有必要群众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查阅,特别是村里的底账更容易查看,再有假证件以及无效证件大量存在,看证件还得辨别真假,说到底还是查看底账或者档案,据此这个通知就谈不上有效
㈤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有哪个部门颁发
由县级政府核发宅基地证书。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㈥ 不动产登记局确权登记简报
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版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是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首次联合发文,明确阐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城乡统一”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也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㈦ 土地方面的简报农村宅基地审批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根据法律条款:《中华人回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答六十二条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三、申请宅基所需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
(二)乡(镇)政府请示;
(三)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报告;
(四)公告照片;
(五)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报告书;
(七)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
(八)平面图;
(九)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十一)补充耕地方案(占用耕地)
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即申请、审批、登记。(一)申请。村民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属申请,村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审批。用户按规定的用地标准,提出建房设想,向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后,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其用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提请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按规定按规定权限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后,申请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