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的所有权比例
⑴ 房产证上能标注产权比例吗
不能在合同上注明拿钱比例,但你们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注明。能作为共有财产。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就行
⑵ 房产证写两个人的名字,以后的所有权如何分配
看你们之前是做如何约定的。房屋共有方式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就是按约定各自占多少份额。共同共有则是不分份额。
需要纠正的是,共同共有不等于各占50%。
依据北京方面出台的登记规范,共同共有方式的权利人如需转移部分权利,应先将共有方式改为按份共有,约定份额后才可转移其所属的部分房屋所有权利。
(2)房产证上的所有权比例扩展阅读: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
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⑶ 房产证可以规定比例吗
买房时可以写上几个人的名字都可以,通常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办理房地(房产证)时就有区别了,房地产权证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即共同购买人的顺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产权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两证的颜色上有分别,一个是蓝色,一个是绿色。
后房产证上加名字: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现在想把对方的名字也加上,只需要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费用包含配图费、登记费等,大约在100元以内。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
房子为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结婚后,配偶名字也想加为房子的共有人,则需要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即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
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需要提供房产证、房子的市场指导价或评估报告和评估费用发票,买卖双方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证,网签购房合同房改房的时间以房本、收据、出售公有住宅协议上的时间为准,此外还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另外,为了证明是购房人的唯一住宅,还需要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办理流程及费用: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⑷ 怎样变更房产证上各产权人拥有的比例
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夫妻之间的产权比例,可以直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夫妻财产约定。不需要交税,也不需要其它手续就可以办理,费用大概80元,加一本10元。
2、如果不是夫妻之间。则需要办买卖或者赠与产权手续。办赠与先公证,后交税,然后办理登记。
费用:个人所得税=房款*所变更的份额*20%。办买卖,先到房管局办网签,然后地税交税,最后办理登记,费用:契税1%、个人所得税3%、营业税5.5%(如果未满2年的话)。另外80元登记费,工本费10元。
(4)房产证上的所有权比例扩展阅读:
夫妻财产约定的要求:
(一)约定的主体。约定的主体是夫妻,也就是说,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
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从约定的主体为夫妻来讲,应当是婚姻关系成立之时或者是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但是如果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进行了约定是否可以呢﹖法律没有作出否定性的回答,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是可以的,有效的,但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应为结婚之后。
(二)约定的内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的国家采取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规定的是排斥性的夫妻财产契约,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地约定。
可供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既可对全部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约定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可以约定财产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或者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并存。这些均由夫妻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
夫妻对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财要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来确认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所谓“约定不明确”是指夫妻双方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文字表述上错误,导致对财产归属的约定相互矛盾的情况。
(三)约定的形式。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
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很难设想在离婚时,或者是在确定财产权属时,一方会承认对己不利的口头财产约定。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包括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没有必要公证的问题,这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
(四)约定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经约定,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其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
对约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自由处分归其所有的财产,而对方要尊重该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不能擅自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里所讲具有约束力必须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即有效的约定,否则没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有效民事行为必须具备条件的规定,即夫妻对财产的有效约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约定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夫妻双方均是精神正常的人,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签订的书面约定,是无效约定;
二是必须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
三是约定内容符合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约定无效。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利用约定来逃避债务的。四是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为采用书面形式……”,据此书面形式是夫妻约定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⑸ 房产证上的比例是怎么回事
房产证上的比例实际上和地图上的比例一样,是建筑物等实际数据和制图的数据
比例,个人所占产权比例会记录在档案内,不出现在房权证上~
⑹ 房屋产权证上的占有比例可以改吗
1,房屋产权证上的占有比例可以更改的。
2,如果是属于多人拥有同一套房产的,或房产产权发生转移的,获得转移部分所有权人是需要缴纳转移部分的相应契税的。
3,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6)房产证上的所有权比例扩展阅读
第一,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第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⑺ 房产证上的产权比例问题
产权证上有明确的产权份额。如在申办时没有注明,产权部门就会按产权登记人数,平均分配份额。
如想从新明确比例,办理房屋析产登记就可以了,只收登记费。
具体材料你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一下吧,地方标准不同。
⑻ 房产证上能标注产权比例吗
房产证上面可以标注产权比例,共有产权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自行约定产版权比例共同共有,并权在产权证上面对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标注。
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