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署名
⑴ 作品中作者的署名顺序和署名位置怎样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最重要的精神权利。在社会生活中,随着人们对著作权的日益重视,出现了各种需要解决的署名权问题。署名权所定义的“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不再仅仅局限于解决是否在作品上为作者署名、署名是否正确的问题,还包括更详细和更具体的内容,比如说合作作者署名顺序问题、署名位置的问题。 对署名顺序的保护更准确、更细腻地体现了对在一定范围内不同作者精神权利大小差异的不同保护。尤其是在有学术研究、调查报告等文章中,业内人士习惯于从署名的顺序判断各个作者对著作的贡献程度,从而赋予了署名顺序一种更深层次的精神内涵。法律应该尊重习俗和惯例,承认并保护这种对科学艺术作品发展有利的规则。 更经一步的,对署名位置的保护,虽然法律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却可以通过行业惯例的方式判断署名位置是否妥当,从而保护作者在署名位置上的权利,更充分地体现对作者人格的尊重。有一案例中,原告是一件翻译作品的译者,被告是一家出版社,在其出版该翻译作品的时候,将该书原作者和该系列丛书的总编辑列在了图书的封面上,把原告列在了封面内侧折页和版权页上,并且和编辑、版面设计人员等列在一起。尽管出版社明确地在作品中为原告表明了其作为该翻译作品译者的身份,原告仍认为出版社侵犯了其署名权,要求出版社在作品封面为其署名。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认为,作者的署名位置是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的。翻译作品,按照行业惯例一般是将原作者和译者突出表明的,一般在封面和扉页、版权页中体现。出版社将译者列在侧折页和版权页上,并且和编辑、版面设计人员等列在一起,实际上降低了译者对作品的贡献评价,署名位置也不符合行业惯例,对原告的精神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该纠正的。
⑵ 著作权署名权包括哪些内容
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且不得转让。那么著作权署名权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内容。著作权署名权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2、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4、署名指示权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⑶ 简述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您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署名权的主体: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由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不能转让或继承。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也不能行使署名权。
电影作品和以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其可以在电影作品中署名,但为完成电影作品而必不可少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在电影作品中享有署名权。
作者除了可以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在演绎作品如翻译作品、汇编作品中,原作的作者也有权在演绎作品中署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著作邻接权,其中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这其实就是表演者的署名权,其他邻接权人不享有类似的权利。
署名是一种权利,不是作者的一项义务,作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不署名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作者自己承担。实践中,除非有特别的原因,创作作品时可以不署名,但发表作品特别是发行作品时不署名,就比较少见了。当然,署何种名,是署假名还是署真名,署简称还是全程,署笔名还是署昵称,完全在作者的选择,只要在版权认定中能够确定作者的身份,署名的功能就达到了。当然,行使署名权要以一定的合理方式,比如在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中,作者行使署名权就不能伤害到作品的价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⑷ 署名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呢
署名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呢?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其一: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其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